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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入职违规查乙肝将追究医院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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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白衣天使 携手同心 锄草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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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23: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发布: 2010-6-29 09:18 |   来源: 健康报网 |  查看: 8128次  

  7月1日起可追究医院法律责任

  “卫生部都下发通知要求入学、就业体检不得再查乙肝了,本以为终于盼来了我的春天,但是,想不到我却只能‘被自愿’。”前不久,乙肝病毒携带者小陈(化名)成功面试后到一医疗机构接受入职体检,拿到体检表后,小陈的心坠入了谷底,已经被卫生部叫停的乙肝项目检测依然在体检范围内,唯一不同的是,体检机构要求体检者签字,表示是自愿接受的。尽管卫生部叫停乙肝项目检测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记者采访发现,南京还有多家医疗机构依然可查。法律界人士表示,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院可能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读者反映:

  体检“被自愿”查乙肝

  “小三阳”这三个字,曾经对小陈来说异常陌生,但是,大学毕业找到第一份工作后,小陈在入职体检时却因为小三阳被拒绝了。“那时不知道小三阳到底是什么病,但是用人单位不要,肯定很严重,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5年,但说起当时的经历,小陈依然记忆犹新。上网搜索“小三阳”之后,小陈才得知,这并不是大病,但是,“小三阳”人群却遭受着社会的歧视,无论是工作还是婚恋,都会因为小三阳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为了找到份工作,曾经心气很高的小陈,不得不放低姿态,专门挑那种不是太正规、不需要体检的单位投推荐材料。终于,在一个几十人的小公司,小陈找到了工作。

  “说实话,现在的工作并不符合我的职业规划,但是,自己低人一等,不得不屈就。”深受乙肝歧视之苦的小陈,无奈地苦笑道:“虽然这几年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政策,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入职体检时查乙肝,但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3月份看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对医疗机构再次发文要求取消乙肝检测,让我看到了希望,以为卫生部都说话了,医院应该不敢再‘顶风作案’了。”满怀希望的小陈决定趁着卫生部的东风为自己重新找一份合适的工作。

  前不久,小陈如愿以偿地在一外资企业找到了新工作。按惯例,公司通知小陈到南京某体检机构进行入职体检,可是,拿到体检表后的小陈蒙了,他最害怕的乙肝两对半依然在体检范围内。不过,该体检机构为了逃避责任,要求体检者在体检表上签名表示自愿接受两对半检测。对于体检机构的做法,小陈提出了质疑,但是,该体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那是单位要求的,他们不能不满足单位的要求。

  “被自愿”的小陈抱着一丝侥幸心理接受了体检,但是,最终却没有等到外企的录用通知。

  根据小陈的反映,记者以企业要体检为由对该体检机构进行了暗访。接待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如果单位要求查乙肝项目,他们也可以查,而且,会让体检者签字确认同意。“要是真的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谁愿意签字啊!但是,如果不签字不一样给自己贴上了‘携带者’的标签吗?”小陈愤愤不平地说。

  现状调查:

  多家医疗机构入职都可查乙肝

  然而,采访中记者发现,小陈反映的情况并非个案。南京一个致力于消除社会对乙肝的误解、偏见和歧视的志愿者组织———甘之露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组织对南京近10家医疗机构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只有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等少数几家明确指出“两对半不查,只查肝功能”,这是卫生部发文要求的。

  而其他绝大部分医疗机构体检部门要么明确表示要查,要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查就查,要想不查,必须自己和单位商量。“查不查是单位说了算,单位要求你查,你如果不查还是过不了关,我们是医院啊……”一家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是说。

  但是,更让“甘之露”的志愿者感到遗憾的是,尽管他们一直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宣传乙肝知识,让大众了解日常工作生活并不会传染乙肝,但是,调查中,有的医务人员竟然还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偏见。“搞饮食的、幼儿园老师,绝对不可能要招小三阳的,单位怕你集体吃饭、集体生活交叉感染。”南京一体检机构工作人员的这一说法,让志愿者很吃惊。“普通老百姓不知道乙肝的传染途径也就算了,一个医务工作者还这么无知,真的是太不应该了。”“甘之露”一位志愿者坦言。

  卫生局答复:

  属违规,一定会查处

  据了解,今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中第一条就指出: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此,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有关人士表示,卫生局不但把卫生部的这个文件转发给了各医院,还挂到了该局网站上,而且也多次告知医疗机构不得违规查乙肝,如果确实有医疗机构这么做,肯定会查处。

  业内人士:都是钱闹的

  那么,为何卫生部有了明文规定、卫生主管部门也三令五申不得对入学、就业体检查乙肝项目这样的大环境下,还是有很多医院违规?对此,有关业内人士分析,一方面由于现在南京开展体检的医疗机构很多,其中单位是他们的主要“衣食父母”,如果单位对于新员工的入职体检要求查乙肝两对半,体检机构通常都不愿意得罪他们,“那不是砸自己的饭碗吗?”另一方面,该人士表示,一般单位入职体检的套餐都在100元左右,其中除了常规的内外科、五官科这些医生眼睛看看、手摸摸、耳朵听听就能解决的项目外,体检费的“大头”在化验和胸片,乙肝两对半就要几十元,如果不查乙肝项目,医院自然也要少收一笔费用。

  律师:

  7月1日起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体检者“被自愿”签字接收乙肝项目体检,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苏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田侃表示,由于很多体检者是屈从于单位的要求签字的,这种非自愿情况下签的字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而医疗机构之所以敢“顶风作案”,田侃教授分析道,关键是缺乏明确的法律后果。“卫生部的《通知》中对于违规者的处罚依据是《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但是,该行为并非是医生或者护士的个人行为,医生、护士只是执行医院的指令,用这两条来处罚医护人员明显不合适。

  另外,田侃教授指出,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就要开始实施了,其中医疗侵权行为中专门说到个人隐私的,而乙肝检测结果正是体检者的个人隐私,如果医院泄露给用人单位,体检者有权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也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田侃教授表示,对于那些想要查员工乙肝的用人单位,医院应该主动跟用人单位沟通,告知他们国家的相关规定,这也可以规避医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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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8:49 |只看该作者
就像一个强奸犯拿着一把刀放在一个女受害人脖子上,要那女受害者在写有“被强奸自愿书”按指模一个让!社会真它妈的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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