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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日”前夕 雷闯致信452家五星级酒店宣传反歧视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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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08: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7:54 编辑

有感于厦门京闽中心酒店乙肝歧视案

“法制宣传日”前夕 乙肝携带者致信452家五星级酒店宣传反歧视法规

欢迎转载
2010
年12月4日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法制宣传日的宣传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在这个日子到来前夕,乙肝携带者、上海交通大学学生雷闯因有感于厦门京闽中心酒店乙肝歧视案,给我国452家五星级酒店寄送了《法制宣传信》,同时将国家和政府关于乙肝的医学资料和法律资料寄送给了这些酒店,呼吁我国酒店业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在招用工过程中平等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


缘起厦门京闽中心酒店就业歧视

    23岁学酒店管理专业的重庆小伙子阿华(化名),2010年5月,在顺利通过厦门京闽中心酒店两轮面试后,于体检这一关被刷下。酒店方表示,阿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而不能录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阿华向厦门思明区法院起诉了该酒店。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乙肝携带者人群中引起强烈反响。因为酒店行业并不是“特殊行业”,卫生部医学文件也明确指出:“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我实在忍不住了,作为五星级酒店,厦门京闽中心酒店应该清楚国家法规”,近年来一直关注乙肝歧视现象的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乙肝携带者雷闯对此非常气愤。

    2010年10月18日,法院下达判决书《(2010)思民初字第7692号》:判决确认被告京闽中心酒店侵犯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判令京闽中心酒店做出书面的赔礼道歉(判决书见附件)。


普及反歧视法规 雷闯一直在路上

    “京闽中心酒店被判决败诉了,但其他酒店是不是还存在乙肝歧视呢?应该让酒店业了解国家的反歧视法律”,“全国法制宣传日”前夕,雷闯萌发了给酒店业做反歧视法律宣传的念头。

    2008年,雷闯因为呼吁中科院对教育歧视问题的关注,曾给523名中科院院士写信;2009年8月,他为了宣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又以身试法,成功申办到拿到全国第一张颁发给乙肝携带者的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
   “这次从写信,到买信封、贴邮票,我和几个朋友忙了好几天,但觉得很值。”雷闯的话铿锵有力,“我的目的就是要把国家的反歧视法律宣传给更多的人、宣传给更多的用人单位。”

    此次信件名为《关于落实国家反歧视、消除乙肝就业歧视致五星级酒店的法制宣传信》,信后附有相关法规及卫生部关于乙肝知识的文件。在信中,雷闯写道:“作为酒店行业佼佼者,五星级酒店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在招用工过程中平等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避免重蹈厦门京闽中心酒店覆辙。”

    雷闯还写道:“乙肝歧视和种族歧视、肤色歧视、宗教歧视等一样,是社会平等的公敌,是任何一个有良知公民的耻辱。希望贵酒店能够在消除乙肝就业歧视方面做出积极贡献,为酒店行业的平等就业做出努力。若如此,则为我乙肝携带者之幸,平等就业之幸,社会公平正义之幸!”
    “作为一名乙肝携带者,我真诚地希望酒店业能够了解乙肝常识,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理解作为一个乙肝携带者面临就业歧视的痛苦”,雷闯说,我真诚的希望五星级酒店能做行业的表率,遵守法律,促进社会和谐。”雷闯说。

法律意识薄弱 “雷闯”紧缺

    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法律版版主杨占青认为:“在反歧视的道路上,雷闯就是公民普法的典型。刚刚去世的蔡定剑教授也曾声援他以往的寄信行为。这样的行为是政府普法行为的有益补充。”

    “近年来,国家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果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很好的被用人单位了解、理解,将会有助于更多的用人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摒弃就业歧视的做法”,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如是说。
    国内长期从事反就业歧视的知名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公民个人给五星级酒店寄信普及法律知识,彰显了雷闯的社会责任感。“宣传国家法律、推进平等就业、反对歧视,需要更多的雷闯”,陆军说。

相关链接:法制宣传日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旨在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2010年法制宣传日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附:雷闯法制宣传信全文(见信件内容)及相关法规


关于落实国家反歧视法律、消除乙肝就业歧视致五星级酒店的

法制宣传信

尊敬的人力资源部经理:

    您好!

    我是上海交大研究生雷闯,是一名乙肝防治公益志愿者,也是一名乙肝携带者,听闻五星级酒店——厦门京闽中心酒店因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法院判决侵权(侵犯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深深感到欣慰。同时,我认为五星级酒店作为酒店业的佼佼者,理应更多地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在招用工过程中平等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避免犯厦门京闽中心酒店的错误。特此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将国家和政府关于乙肝的医学资料和法律资料寄送给贵酒店。
    在厦门京闽中心酒店招录考试中通过两轮面试的李强,本以为能够成功走进他喜欢的酒店行业,但酒店方却因他是乙肝携带者而拒绝录用他。针对酒店的歧视行为,李强提起了诉讼。2010年10月18日,法院下达判决书《(2010)思民初字第7692号》:判决确认被告京闽中心酒店侵犯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判令京闽中心酒店做出书面的赔礼道歉,许多媒体报道了这一判决结果。
    李强,路在何方?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李强,而在各行业的招聘中,我们真不知道还有多少个“李强”……
    有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叫周一超,是浙江大学的学生。他在考公务员的过程中,因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没被录取。他一怒之下用刀行凶,把负责招录的人事干部一个刺死一个刺伤,自己也因此而被判处死刑。江西有一位22岁的女青年,因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其工作单位开除,被男友抛弃。她在绝望之中就用汽油把男友家的房子烧了。一个是名牌学校大学生,一个是风华正茂的女青年,被逼成了杀人犯、纵火犯……
    如此事件还有很多,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对乙肝携带者的平等权利没有正确、清晰认知,就有可能成为这个社会中隐性的杀人犯。北岛的诗说:“我们不是无辜的。早已和镜子中的历史,成为同谋。”
    作为一个企业,一切资源都可能枯竭,一切设备都可能老化,唯有企业文化、企业理念生生不息。如果一个企业文化中有就业歧视的基因,这样的企业何以能参与到国内、国际的行业竞争中?有什么资格获得良好的口碑和荣誉?
    而且,当前国家已经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保护,用人单位如果延续以往的歧视性做法,无疑将会像厦门京闽中心酒店那样,受到法律的惩罚,在行业内被人唾弃。
    作为一名乙肝携带者,我真诚地希望贵酒店能够了解乙肝常识,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理解作为一个乙肝携带者面临就业歧视的痛苦。乙肝歧视和种族歧视、肤色歧视、宗教歧视等一样,是社会平等的公敌,是任何一个有良知公民的耻辱。希望贵酒店能够在消除乙肝就业歧视方面做出积极贡献,为酒店行业的平等就业做出努力。若如此,则为我乙肝携带者之幸,平等就业之幸,社会公平正义之幸!

   此致!

乙肝携带者 雷闯

2010年12月3日

于“全国法制宣传日”前夕

附:乙肝法制宣传资料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 2010年2月10日)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注:本条例明确地界定了应该受到从业限制的“消化道传染病”的种类,“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被列入,而“乙型肝炎”没有被列入其中。这就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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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09:32 |只看该作者
顶,现在医院无视职业道德,肆意将个人体检结果未经受检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交付给用人单位,是乙肝歧视的助推者和帮凶,需要严惩和责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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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09:50 |只看该作者
终于看到比较完整的明文规定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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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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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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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多的雷闯站出来,我们的天空才会有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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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闯好样的,加油,期待更多受到歧视的战友勇敢的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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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雷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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