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成都市卫生局相关领导: 您们好! 2010年7月30日,我在中华英才网上看到成都普什信息自动化有限公司招聘天线工程师信息,随即向其投递电子档简历并应聘该职位。8月5日通过该公司的多次面试后,表示录用我。8月6号下午,该公司通知我,于8月16日到该公司报到上班,并说明了报到时需要带好成都市西区医院的体检报告。8月12日,我至成都市西区医院体检部了解到,西区医院为该公司的体检项目中包括乙肝两对半检测项目,并且还必须到专门指定的抽血点进行抽血,否则体检结果无效。8月13日上午,我到专门指定地点进行了抽血检测。当日下午检测报告显示我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大三阳”。于是我要求当事医生把检测报告交给我本人,但当事医生拒绝了我的请求,并告知我由于西区医院和该公司之间已签署相关协定所以检测报告必须由西区医院交给该公司。随后该公司得知我的体检结果系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后,便表示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大三阳”有所限制,并告诉我因此不能入职。 根据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2010年2月1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16条也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我在该公司应聘的岗位不属于乙肝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作,西区医院把乙肝两对半检测项目作为检测项目,直接导致公司拒绝录用我,请卫生局对成都市西区院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分,并且责令其立即修改其体检套餐,删除违法的体检项目,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障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不被破坏,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公平就业权和隐私权。 特此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