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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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就乙肝歧视问题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
感谢及建议信
尊敬的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
您好,我们是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亲属,值此国庆佳节即将到来之际,特此致信,表达我们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对消除乙肝歧视政策发自内心的感谢,并提出我们的建议。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人不断地对乙肝歧视问题做出批示,才使得乙肝问题没有继续恶化,而是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 2003年周一超事件、及“乙肝歧视第一案”后,在中央领导的批示下,国家人事部网站公开发布了公告《致乙肝病原携带者及关注者》,不久,卫生部、人事部就对《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出了修改。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国务院法制办主任透露,中央领导收到群众来信后,批示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就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问题进行论证。不久,正式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取消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 2009年下半年,从国务院法制办的公文中获悉,中央领导批示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人社部、教育部妥善解决乙肝问题。随后,卫生部、人社部、教育部三部门联合下发了“人社部发12号”文件,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国务院法制办也下发了“清理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法规”的文件。 尤其是今年下半年,在12号文件下发近半年后,各地执行文件不力,乙肝歧视依然严重的背景下,还是由于中央领导的批示,卫生部下发了规范乙肝检测的督导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也组织人员下基层展开调查。 这一系列的举措让我们深深感受到了党和国家对我们的关爱,使亿万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我们由衷地表示感谢! 我国现有乙肝病毒携带者近一亿人,由于中央的重视,由于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乙肝携带者在社会中的受到歧视的现象也不断减少。然而,在政府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有部分的学校、用人单位顶风作案。尤其是在就业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开始采用隐性体检、隐性歧视的做法,破坏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关爱政策。 根据我们的切身遭遇和思考,我们发现,在乙肝歧视问题上,现存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有的政策法规仍待进一步完善。 现有的政策法规,比前些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一些无良企事业单位仍在千方百计的钻法律空子,所以完善现有的政策法规就显得非常必要。 我们发现,用人单位主要用以下几种手段钻法律空子。 1,强迫劳动者以“自愿”的名义接受乙肝检测。一些企业规定,新入职员工都必须签署一份协议,同意“自愿”检测乙肝两对半,在绝大多数非乙肝携带者自愿签署知情协议书的情况下,如果乙肝携带者不签署协议,就意味着“此地无银三百两”。 而对于体检机构来说,无法分辨体检者体检的性质是“就业体检”还是“健康体检”;也无法分辨哪些体检是真正的“自愿体检”,哪些体检者的体检是被迫的“自愿体检”。 2,钻“福利体检”空子。由于今年三部门联合发布的“人社部发12号”文件没有将福利体检纳入规范的范围,一些用人单位会在福利体检的时候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的检测,以此来筛除乙肝员工。这就造成了乙肝携带者员工“被福利”的现象。而三部门12号文件下发不久,卫生部便下发了卫办医政发〔2010〕38号文件,将“就业体检”仅定位为“入职体检”,更会造成对用人单位“福利体检”的监管真空。 3,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限,导致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 对于违规体检行为,2007年劳保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规体检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小额处罚,对于小型企业也不存在任何震慑作用。 而对于歧视行为,企业应当承担何种具体责任、标准是什么,则尚未有明确规定,只在《就业促进法》中含糊地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抽象地规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现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仍待进一步加大。 据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提交的报告显示,至少有二十多个省市没有按照中央政府要求的时间对乙肝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另一份报告显示,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执行了政府的禁检“乙肝”政策。 而且,三部门12号文件执行至今,众多被举报、被起诉的违背12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未见有按12号文件要求予以处罚的报道。 三、司法救济途径中的障碍仍待进一步消除。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赋予了劳动者在受到歧视后依法起诉的权利,是一个飞跃式的进步,然而,由于各级法院和法官对该规定的理解偏差,以及缺乏后续实施细则,导致劳动者在依法诉讼时遭遇到了一些障碍。 1,一些法院以“无案由”为由不予立案。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尚无“就业歧视”这一案由,一些法官在找“案由”时很为难,一些法官于是以“找不到案由”为由不受理就业歧视案件。 2,一些法院将就业歧视案定性为劳动争议案件,要求当事人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才予立案。 由于就业歧视案多数发生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法院的此种处理方式不仅剥夺了劳动者依法直接起诉,而且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其他额外负担。同时,这种无效的仲裁前置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3,就业歧视案审判过程中,劳动者负担的举证责任过重。 由于就业歧视案的原告多是普通的求职者个人,而被告都是企事业单位,原被告双方的力量呈现出明显的不平等。尤其是,当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规避法律责任,例如:不告知求职者拒录理由、要求劳动者签“自愿离职申请书”,等等,劳动者举证越来越困难。如果仍旧由原告负担对歧视行为的举证责任,则将使绝大多数受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因为举证不能而遭到败诉。司法程序有可能最后成为就业歧视现象的庇护所。 4,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明确的标准。 劳动者在遭受到就业歧视侵犯后,理应受到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方面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抚慰,另一方面也是对以身试法者的惩戒。然而,由于缺乏法定标准,一些法院对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或支持的金额极低,理由是“被歧视者依然正常生活,并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乙肝携带者受歧视的现象,我们在总结了自身受歧视的遭遇之后提出以下建议,盼望为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全面禁止在入学、就业以及其它任何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惟有这样,才能杜绝“被自愿”、“被福利”现象。同时,还应加大对违规进行乙肝检测的单位、医院的处罚力度,增加他们的违规成本。 二、督促劳动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严格执行中央政府消除乙肝歧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切实贯彻落实维护乙肝携带者合法权利的政策。加大对中央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对乙肝歧视问题的重视程度。 三、由最高法院对《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司法解释:明确就业歧视诉讼的“案由”;明确劳动者在受到就业歧视后无需劳动仲裁即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明确就业歧视诉讼案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明确法院应支持遭到歧视的劳动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并明确赔偿的标准。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爱之下,前些年肆虐的“乙肝歧视”现象已经呈现出了明显受到遏制的趋势,我们乙肝携带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对我们的未来充满了信心,我们相信,有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视,乙肝歧视现象一定能够被彻底消除,乙肝携带者一定能够像其他公民一样享受幸福和有尊严的生活。 衷心祝您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亲属 2010年9月30日
签名地址:http://www.hbvhbv.name/qm/gq/QM.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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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这封信的签名经过技术处理,被系统隐藏,所以不会暴露大家的真实姓名 ,请大家放心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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