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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罗欣(聚乙二醇干扰素α)纳入医保 可报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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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8: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tr][td=3,1]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调整规范的通知[/td][/tr]
[tr][td=3,1]人社厅发〔2010〕58号[/td][/tr]
[tr][td=3,1][/td][/tr]
[tr][td=3,1,9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保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执行使用,在收集目录发布后各方反映以及认真组织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对药品名称、适应症范围进行核查,并经专家审议,对有关药品的名称剂型等进行调整规范。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29日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部分药品名称剂型调整规范一览表



一、凡例部分



序号



调整内容



1



第(五)条第一段末增加“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2



第(七)条第15项第一段改为:中成药部分第433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片(滴剂)、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



二、目录部分



序号



部分



编号



药品名称



栏目



内容调整



调整前



调整后












5



西药



387



α-干扰素



备注



限白血病、淋巴瘤、黑色素瘤、肾癌、多发性骨髓瘤、丙肝



限白血病、淋巴瘤、黑色素瘤、肾癌、多发性骨髓瘤、丙肝、慢性活动性乙肝。丙肝、慢性活动性乙肝连续使用6个月无效时停药,连续使用不超过12个月



6



388



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α-



备注



限乙肝和丙肝治疗,乙肝治疗限连续使用不超过12个月,丙肝治疗连续使用6个月无效时停药



限丙肝、慢性活动性乙肝,连续使用6个月无效时停药,连续使用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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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8:38 |只看该作者
岁月有着不动声色的力量   我想万年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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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9:01 |只看该作者
听有些人说最高可以报90%  因地而异, 而且很多吃的药也纳入医保范围了,减轻我们负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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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9:19 |只看该作者
、门诊特殊疾病有哪些规定?

一、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是指参保人员患病后,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需长期在门诊治疗,且发生的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种类
各统筹区内规定不同,其中:
在川单位:分为两类,第一类:明确诊断后,可以在门诊依靠药物进行治疗的疾病:①糖尿病;②高血压病Ⅱ、Ⅲ期;③再生障碍性贫血;④甲亢病;⑤脑血管意外后遗症;⑥精神病(稳定期);⑦肝硬化;⑧甲、乙、丙、丁、戊型肝炎;⑨肺心病;⑩帕金森氏病。第二类:病情稳定后可以在门诊治疗的疾病:①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及手术后门诊支持性治疗;②慢性白血病;③系统性红斑狼疮;④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⑤肾(肝)移植术后的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在黔单位:各类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在渝单位: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7、冠心病;8、风湿性心脏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 、偏执性精神障碍;14、结核病。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原则
原则是:实行定病种、定医疗机构、定治疗项目、定药品范围、定费用控制标准、定补助时限等。
四、
1、在单位所在辖区医院申报,需携本人病情的确诊资料(检查、化验报告等)到该医院医保办填写《成都***在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明确申报病种(在渝地区在本单位领取申请表)。
2、医院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相关复查,明确诊断结果,提出治疗方案、药品名称及治疗时限。
3、医院按月将申报表资料汇总报送社会保险管理处,经审批同意后标记个人信息并通知各医院,由医院通知领取申报表的个人留存联和门诊特殊疾病专用处方,这时起就可以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了。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可在个人备案的当地地方定点医院就医,但需先在社保处领取申报表,填写后在该医院盖章,附相关资料交单位到社保处审批。
五、怎样报销门诊特殊疾病费用
原铁路医院:直接刷卡,应由个人支付部分先冲减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部分现金支付,应报销部分通过网络自动报销。
异地安置职工在地方医院费用:按季度交单位到社保处报销。
六、费用报销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
(1)在川单位:门诊特殊疾病按照自然年度累计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一类疾病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保内超过400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在职40%退休60%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不超过在职1000元、退休1500元。二类疾病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保内超过970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按照80%的比例支付;
(2)在黔单位:每一自然年度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700元以下(含700元)由个人负担,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下同)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0%;15000元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个人负担5%。
退休人员按上述各段个人自负比例的70%负担。
(3)在渝单位:门槛费标准与住院同,一年按一次计算,由个人自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在门槛费以上、封顶线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按80%支付。同一患者在两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高级别的医疗机构确定门槛费。
2、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在上述进入统筹报销后剩余的部分补充医疗按照在职70%退休90%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均报销90%。
3、封顶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给个人的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基金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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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09:4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cxc163 的帖子

我这个月去配派罗欣,医保报销比例减少了,比平时多付了一倍的钱,医院说是医保中心每年对药物报销比例的调整,天哪,请问你有类似情况吗?这叫我们怎么活啊,哪有越调越高的,还高这么多的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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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15:16 |只看该作者
楼上 请问你你是哪个地区的??可以报派罗欣?报它需要什么条件吗?
我的qq61009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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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10:43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个好消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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