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8:59 编辑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修改《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京教人[201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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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人[2010]14号
各区县教委、卫生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教委、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人〔2001〕49号)进行修改,删除附件二中第4条:“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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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教委、市卫生局《关于印发&lt;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gt;的通知》(京教人〔2001〕49号)进行修改,删除附件二中第4条:&ldquo;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rdquo;
&#13;&#10; 特此通知。&#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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