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昆明小女 于 2010-9-20 20:14 编辑
尊敬的领导:
您好,希望您在百忙中读我的这封信。
我想就有关有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医的规定的医师法律提几个修改建议:
我们现行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中第四款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这个规定具体指的是什么情形?是把乙肝携带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排除在外——乙肝携带者不能通过执业医师的注册体检吗?此规定过于简单,不够科学合理。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体检机构”、“用人单位”错误利用。
比如:
通过云南省网上信访系统的咨询: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卫生局、曲靖市卫生局、临沧市卫生局均不允许乙肝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具体详见附件一)《执业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的表述不规范,极易使地方卫生局错误的认为乙肝不能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是理所当然的事。医疗卫生系统的乙肝歧视是所有行业中歧视最严重的,希望领导在制定文件时,考虑到这一点。
在《执业医师法》中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能注册就无法行医):(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规定禁止乙肝从事的行业、岗位吗?
我们现行的执业医师相关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规定不一致: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并没有限制乙肝携带者报考临床医学专业!难道国家只允许乙肝携带者学习临床医学专业,而禁止乙肝携带者注册执业医师,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吗?
2、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号,已经全面取消了所有高校入学体检中的乙肝项目。
3、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已经明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入学、就业体检都已经取消了乙肝项目的检测,为什么还要在入职以后的医师注册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测,不让乙肝携带者通过体检?
这些法律表述的不完善,导致的有些乙肝就业歧视问题无法解决。
比如:医院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引争议具体详见: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740/22121/8492139.html。这样造成了很多以学生不能就业,即便就业也是不能通过执业医师的注册体检,不能行医!
特此,建议对现行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中第四款规定进行修改,以摆脱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修改完全可以参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以及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的做法: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体检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具体详见附件三)。
期盼着您的回复!
一个无法就业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
20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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