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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失落】卫生部督查通知落实充分肯定,十月修改布满悬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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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卫生部督查通知落实充分肯定,十月修改布满悬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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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23: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00 编辑

   请朋友们看下贴: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3326-1-5.html
卫生部督导组对广东、广西、四川、安徽等都充分肯定

   我们再来看看下贴:
【汇报】与劳动保障网的三次对话,一次约稿都感受到了修改通知的难处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62582-1-4.html

   再来看看通知:
《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 ... a8&tid=Cms_Info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如要修改“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为“除医学需要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必须经卫生部同意后修改,现在形势大好,还需要修改吗?

   同志们啊,你们真的还坐得住吗?没有国务院下令,真的能轻易修改让卫生部门减少利润的项目吗?

  实话说,看到有人的麻木、看到有人的风凉话,很多次都想把我写的内容全部删除,但是,我忍了,还是抱着一线希望:聪明人在十月前一定能领会我的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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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23:16 |只看该作者
同志哥呀,道理讲了一大堆,哪怕就是没有修改的希望,不就是寄了一封信吗?
我给你们写了那么多信的内容,参考一下寄出去也并不需要什么时间,为什么要在这关键时候大谈幻想?
一个人的信件,石沉大海;趁多数人寄信时参与才叫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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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23:20 |只看该作者
整天在这里虚度年华,又何必呢?
我倒不希望看到论坛热闹,一个认真看他人文章的人哪会有很多时间到处跟贴?
如果再这样下去,何时是个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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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23:31 |只看该作者
请战友多动动脑筋吧.
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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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23:3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何谓公平 于 2010-9-19 23:38 编辑

这样的事情,如果一个人能完成,还把文章发论坛干什么?
不就是希望更多人参与吗?真的有点失望。
一个人的信件,石沉大海;趁多数人寄信时参与才叫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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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06:27 |只看该作者
     不是我说冷话,他们问的利益部门,他们当然会捡好的说,谁也不会打自己嘴巴,如果要看结果只能去深入,与真正的携带者交谈,这么大个论坛,官方会看不到吗,别傻了,肯定有XX部门,XX院的指定人员,来定期来观察这个论坛,出一屁一样通知,忽悠我们罢了,我真的死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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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08:04 |只看该作者
他肯定就肯定啊 几个人说了算 还是1.2亿人民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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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2:15 |只看该作者
有机会都不争取,到时候受歧视,只怨你自己了。
真是不可思议,寄上一封信,钱即使打了水漂,又能穷到哪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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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7:3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udbrqcf520 的帖子

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比较,不就是打了自己嘴巴吗?反抗大了,不得不改,你不反抗,谁来给你改?

没有法律保护的事情,随时都可朝令昔改。你看看深圳的通知吧:
4月专为签署知情协议书进行详细说明,为迎接卫生部的检查做了修改,说不得接受用人单位体检乙肝的要求,昨天又改了,改成签名后可查乙肝:
http://health.people.com.cn/GB/12781882.html
  9月19日,深圳市卫人委下发通知,再次强调,医疗机构体检检测乙肝项目的,必须由受检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而且体检报告要密封交给受检者本人或其书面委托指定的人员。

  卫生部门强调,各医疗机构必须取消就学、就业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体检(含福利体检、用工体检等)服务时,不得接受单位、团体或其他人委托的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自愿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必须由受检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体检报告应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书面委托指定的人员。(记者 余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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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7:36 |只看该作者
不是乙肝携带者都会提出申请的,反正抽血化验肝功能,顺便就查了一下两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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