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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法制日报:福建省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
楼主: 日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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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福建省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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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21:40 |只看该作者
35808890 发表于 2010-9-19 19:10
谢什么?没有什么好谢的。应该的!

我为我们有为这样的好女孩,好战友而感到骄傲、自豪!!再说声谢谢美女!!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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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08:49 |只看该作者
日剑 发表于 2010-9-19 21:40
我为我们有为这样的好女孩,好战友而感到骄傲、自豪!!再说声谢谢美女!! ...

应该做的
“ 想 让 别 人 看 的 起 你 、首 先 、就 要 让 你 看 的 起 你 自 己 。”
(HAPPY)之家群:7943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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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2: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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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6:55 |只看该作者
坚决维权,必须维权才能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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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01:00 |只看该作者
福建乙肝歧视第一案:酒店被判书面赔礼道歉2010-11-10 08:51:00 来源: 东南早报(泉州) 
东南早报11月10日报道  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酒店拒绝录用,23岁重庆小伙子阿华(化名)一纸诉状将厦门京闽中心酒店告上法院,要求酒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

昨日记者获悉,这起备受关注的“福建乙肝歧视第一案”有了最新进展。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厦门京闽中心酒店的行为构成歧视,并责令该酒店向原告做出书面赔礼道歉。

体检后遭酒店拒聘

阿华学的是酒店管理专业,毕业后到厦门找工作。阿华诉称,5月5日,厦门京闽中心酒店通知他去面试,一次是人事部的面试,一次是经理直接面试,两次面试都通过后,工作人员让他第二天上午8点到指定的门诊部接受入职前体检,还说如果没有什么问题,可以在5月7日下午3点到酒店报到上班。

但是,在体检后的第二天,阿华接到酒店人事部电话。对方表示不准备录用他,因为他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该负责人还称酒店是特殊行业,按照卫生局相关规定,不能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

后被另一家酒店录用

面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阿华十分不服。随后,他向深圳一家反歧视公益组织求助,并得到福州公益律师林洪楠的支持。

与此同时,阿华继续向其他公司投简历,5月20日,厦门另一家酒店通知他去面试。通过面试第二天,他也从疾控部门领到健康证。之后,这家酒店正式录用他。

同样都是酒店,却遭受不同的待遇。于是,阿华将京闽中心酒店告上法庭。

为钱?维权?成一焦点

法庭上,阿华诉称,京闽中心酒店以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他,不仅侵犯他的平等就业权,而且影响了他的工作生活信心,遭此重挫以来情绪沮丧,精神受到极大打击。为此,诉请法庭判令京闽中心酒店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酒店方面则称,酒店录用员工必须符合多项标准,乙肝只是参考的条件之一,酒店没有录用阿华并非乙肝歧视,而是择优录取。京闽中心酒店还辩称,酒店对阿华的体检结果并没有张榜公布,更没有登报,知道这个事情的人也只是小范围,仅限于几位人事部领导,并没有大肆宣扬阿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事情,因此也就没有侵犯阿华的隐私权。

在庭审中,“状告是否出于经济目的”也成为激辩的焦点之一 。

酒店须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指出,本案争议的重点主要在于原告阿华未被录用是否因为经过体检查出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

法院认为,阿华提交的两份电话录音记录,已经证明了被告厦门京闽中心酒店明确告知原告阿华“小三阳是不能被录用的”;而被告对其主张的“录用员工考核的条件是择优录取的”,负有举证责任,却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对被告厦门京闽中心酒店因为原告阿华经过体检查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的事实予以确认。

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乙肝病毒携带者拥有平等就业权。被告违规为原告体检了乙肝标志物,并以原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是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他应聘人员差别对待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就业歧视,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隐私,原告所称因为被告拒绝录用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害的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一审判定厦门京闽中心酒店因乙肝歧视侵犯原告阿华的平等就业权事实成立,并责令该酒店对这种歧视性的做法向原告做出书面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原告要求给予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昨日记者了解到,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原告阿华表示不服,将提出上诉。他认为,被告仅仅是书面道歉不够,他要求对方做出公开的道歉。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阿华则认为他只是要一个说法,钱并不重要。

(本文来源:东南早报 作者:康云)  http://news.163.com/10/1110/08/6L48LFUP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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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01:01 |只看该作者
五星级酒店拒录劳动者被判决歧视,公益机构致信国内国际十家酒店业协会吁引以为戒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10年11月9日



近日,乙肝携带者诉厦门京闽中心大酒店就业歧视案有了结果:法院判决酒店方向原告乙肝携带者赔礼道歉。该案被业内称为“福建乙肝歧视第一案”。2010年11月9日,我国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向国内、国际的十家酒店业协会寄送了一封中、英文建议信,呼吁他们重视这一案例,约束自己在中国的成员酒店,引以为戒,遵守我国法律,自觉杜绝就业歧视行为。



案情:求职应聘  因乙肝携带被拒录

梁永(化名)2009年毕业于重庆某学校。今年5月,梁永通过浏览厦门人才网得知京闽中心酒店正在招聘,便投了一份简历试试看。很快,梁永就接到了该酒店的面试通知,经过两轮激烈的面试,他很幸运的被厦门京闽中心酒店录取,并取得了自己满意的职位。酒店工作人员通知梁永,5月6日上午8点到松柏医院接受体检,如果体检合格,5月7日下午三点就可以到酒店报到上班。体检过后,京闽中心酒店以梁永体检不过关为由,断然拒绝了梁永的入职要求。

《就业促进法》明确保护  劳动者依法维权  

面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梁永决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拨打了深圳衡平机构的热线电话。深圳衡平机构是一家倡导就业平等的公益机构,当了解到梁永的遭遇之后,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梁永:乙肝携带者享有平等工作的权利,完全能够正常的学习和工作。国家法律法规也已经明确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2007年5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已经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进行乙肝体检。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国家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受教育权和平等就业权,劳动者更应该坚定自己依法维权的信心。

和深圳衡平机构的工作人员沟通之后,梁永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法律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权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最可靠的途径。在深圳衡平机构的帮助下,梁永得到了福建知名的公益律师林洪楠律师的支持。林律师在详细的了解案情之后,决定代理此案,为梁永争取本该属于他的合法权益。

依法起诉知名企业终获胜

起诉前,梁永仍期望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于是梁永和酒店负责人再次联系,希望对方可以知错能改,尊重自己的合法权益。梁永向用人单位提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酒店继续录用梁永;第二,酒店因乙肝歧视的原因,对梁永赔礼道歉。酒店却断然拒绝了梁永的合理要求,并召开紧急会议统一口径:不予录用梁永是因面试不合格。面对酒店的无理行为,梁永于8月2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酒店侵犯其平等就业权,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于8月10日正式立案,并于9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开庭过程中,被告宣称此案为劳动纠纷案件,不应直接提起诉讼;并称被告就算要受到惩罚也只应是行政处罚,而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且不录用原告只是因为考核不合格而不仅仅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但是,原告准备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拒绝录用原告就是因为乙肝歧视。

10月18日,法院下达判决书《(2010)思民初字第7692号》:判决确认被告京闽中心酒店以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原告梁永,侵犯了原告梁永的平等就业权;被告京闽中心酒店应就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永做出书面的赔礼道歉。11月4日,原告已经收到了判决书(见附件)。

我公益机构致信国内、国际酒店业协会,呼吁“引以为戒”

2010年11月9日,我国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向国内、国际的10个酒店业协会寄送了一封建议信,呼吁他们关注这一案例,约束自己在中国的成员酒店,引以为戒,遵守我国法律,自觉杜绝就业歧视行为。

建议信写道:“京闽中心酒店的雇用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国法律。北京益仁平中心敬请贵协会关注厦门京闽中心酒店违反中国的反歧视法律的行为,并且要求自己在中国的成员酒店杜绝此类歧视与违法行为。这样,贵协会必将为反对就业歧视以及消除针对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污名及屈辱做出有价值的贡献”。

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于方强表示:“厦门京闽中心酒店的违法就业歧视行为,进一步助长了对乙肝的无知和恐惧,我们谴责这类行为并呼吁国内、国际酒店业协会予以关注,这些协会应当取消这类违法酒店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以便形成一个促进平等就业的社会支持性环境。”



观点:法律日益完善,违法企业必将受制裁

梁永的代理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林洪楠律师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乙肝携带者拥有平等就业权。法院确认被告违法、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合乎法律。”

一直在协助梁永进行反歧视维权的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总干事郭彬表示:“福建乙肝歧视第一案”的胜诉,法院的判决再次重申企业招用工过程中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将会起到一定的法律震慑作用,警示其他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进行乙肝歧视。

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从他所了解的一百余起乙肝携带者反就业歧视诉讼案来看,乙肝携带者的胜诉率越来越高,“近年来,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平等就业权的相关法律日益完善,那些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违法歧视乙肝携带者的企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陆军说。





附:北京益仁平中心致国内、国际十家酒店业协会的建议信



国际食品劳联并马伟滨主席:

国际饭店与餐馆协会并加森·艾迪主席:

最佳西方国际集团并楚楚利奇法律总顾问:

亚太旅游协会并格雷格·达菲尔首席执行官:

中国餐饮行业协会并尹国庆会长:

中国旅游协会并邵琪伟会长: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并张润钢会长:

中国饭店协会并韩明会长:

厦门市旅游协会并林世超会长:

厦门市商业联合会餐饮同业公会:



我们谨致此信敬请贵协会关注厦门京闽中心酒店的歧视性雇佣行为。北京益仁平中心是一家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务的中国公益机构。我们为厦门京闽中心酒店的歧视性雇佣行为感到不安和忧虑。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下达判决书《(2010)思民初字第7692号》,确认被告厦门京闽中心酒店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构成了就业歧视,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并要求厦门京闽中心酒店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我们认为,厦门京闽中心酒店这些违法的就业歧视行为,进一步助长了对乙肝的无知和恐惧。我们公开谴责这些行为并敬请贵协会予以关注,希望贵协会约束自己在中国的成员酒店,引以为戒,遵守我国法律,自觉杜绝就业歧视行为。

乙肝同艾滋病一样只能通过体液传播,并且日常生活接触是不会传染乙肝的。中国中央政府在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中明文禁止强制性乙肝项目检测。不幸的是,一些企业包括厦门京闽中心酒店决定继续这些歧视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李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这里使用化名)的案子就是一个近例。李强,23岁,来自重庆,从酒店管理学院毕业后来到厦门。在应聘京闽中心酒店一家餐厅的一个职位时,李强成功地通过了两轮面试。随后,酒店安排他进行了一次体检。酒店管理人员告诉他如果体检没有问题的话,他第二天就可以来上班了。体检次日,李强接到了酒店管理人员打来的一个电话。他们直接告诉李强因为他的体检结果表明他是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所以他们不会雇用他。李强对谈话做了录音,这一录音证据证实了酒店的拒录行为。之后李强就酒店的歧视行为提起了诉讼,此案已经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近日,法院已经判决厦门京闽中心酒店的行为构成歧视,并要求其书面赔礼道歉。

京闽中心酒店的雇用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国法律。北京益仁平中心敬请贵协会关注厦门京闽中心酒店违反中国的反歧视法律的行为,并且要求自己在中国的成员酒店杜绝此类歧视与违法行为。这样,贵协会必将为反对就业歧视以及消除针对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污名及屈辱做出有价值的贡献。



我们深深地感谢您的关注!





干方强

2010年11月9日



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

北京益仁平中心

电话:(86)10-5191798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http://www.yirenping.org/article.asp?id=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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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18: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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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youba2010 发表于 2010-11-15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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