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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乙肝歧视开始走向新时代:理发美容公共浴室查乙肝(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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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开始走向新时代:理发美容公共浴室查乙肝(官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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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8: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ipconfigall 于 2010-9-17 18:13 编辑

除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 入学就业取消乙肝检测 (常州市人民政府)
http://www.changzhou.gov.cn/CZPortal2008Web/Default/InfoDetail.aspx?CategoryID=c7584b5c-71da-4f3e-9d3d-917dd26df65f&InfoGuid=298b5529-c1a6-47a5-8bea-394bbafdc657

  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定除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部分行业外,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本月起,我市将严格执行新规定,并调整我市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新生体检的部分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各级健康检查机构在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时,取消乙型肝炎抗原(hbsag、hbeag)测定项目,并相应扣减健康检查收费8元/人,由原标准70元降至62元。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等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以及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项目不正常的人员,仍需检测乙肝项目。为保障健康检查质量,我市在从业人员体检中增加戊型肝炎抗体检测项目,其检测收费暂按省物价局规定的25元/人标准执行。
  新生入学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将取消,相应取消有关中、大学生体检项目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内容,并取消收取该项检测费用,违规检测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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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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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21:03 |只看该作者

在卫生部发布的《乙肝及相关政策咨询指南 》中明确表示“除卫生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能作为献血员外,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没有制定有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作。”所以说常州政府的规定是与三部委《通知》相悖的。




8、哪些职业可以在体检时开展乙肝感染标志物检测?特殊行业如何申请检测?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卫生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能作为献血员外,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没有制定有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作。
今后凡属特殊行业的入学、就业体检,如需要检查乙肝感染标志物的,需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后批准实施。


倡导平等,反对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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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20:0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ipconfigall 于 2010-9-18 20:10 编辑

看到评价:
《就业促进法》对遏制就业歧视形同虚设,应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实施条例!
http://www.labournews.com.cn/html/bbs/300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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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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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09:5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正义何在 于 2010-9-19 10:02 编辑

常州的有关部门法盲吗,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针对乙肝的规定早他妈的改了,他们一帮人不知道吗!愤怒,开始写投诉信!希望更多的人除了在论坛上愤怒一下外,也能实际做点什么,一封邮件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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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21:45 |只看该作者
这样一个大国,这么多的部门,却出不了一个可执行的法律法规,都是一群“饭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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