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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不错的帖子 “乙肝歧视呼吁完善法律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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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的帖子 “乙肝歧视呼吁完善法律基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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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19: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三部门通知收效甚微 乙肝歧视呼吁完善法律基础
2010-09-16 08:57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刘剑











  乙肝歧视仍然严重
  自8月4日在《劳动保障网》头版刊登《三部门新规实施六月收效甚微 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一文后,收到来自社会公益人士及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大量邮件,反映乙肝歧视仍然严重的现实。
  自2003年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在公务员招考中,因小三阳遭遇乙肝歧视连杀二人而导致一死一伤的惨案后,至今已七个年头。此后,政府先后出台为维护乙肝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法律法规多达四个之多,2007年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因“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被医疗机构和有排斥心理的用人单位利用宣告无效。也在《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传染病为由拒录乙肝携带者;特别是今天春节前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后,为什么乙肝歧视仍然不能得到遏制?
  一位网友来信说:每到福利体检时,他人的“福利”却成了自己的“刑场”,只好花一千元至四千元请“代检枪手”过关。这样的日子就像过街老鼠一样惶惶不可终日。在与他们的交流中不难发现,乙肝携带者的就业不得不依靠花高价请“代检枪手”或朋友帮助,这正是乙肝歧视虽然严重,但能够起来反抗的人员并不多的真实原因。
  《通知》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不仅被医疗机构利用,甚至还被广东省某市卫生局于4月转发通知时利用,这也是该市继2007年转发《意见》后再次为“被自愿”提供方便之门。“非因受检者要求”成为医疗机构在“签署知情协议书”的前提下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项目结果的“合规”外衣。
  值得欣慰的是,深圳市在上级对《通知》进行调研前于8月3日对三部门通知再次补充规定,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饱受乙肝歧视之苦的深圳网民在邮件中对此提出质疑,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乙肝两对半结果,又如何应对?珠海一位网友给我发来的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开始生效的“员工入职管理规定”的一份邮件中写道:新员工入职手续需提供“乙肝两对半体检表一份”。
  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之所以配合密切,是因为前者害怕乙肝传染或需要更强壮的劳动者,后者却是利益的驱动。如何斩断这一利益链?笔者认为,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忽视任一环节,都将可能使消除乙肝歧视的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是维护公民公平就业的必经之路。然而,就三部门《通知》的落实而言,同样可以充分应用现有法律,在《通知》中补充规定适用的法律。
  建议修改《通知》中不严谨的描述
  一方面,《通知》中“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的提法并不科学,因为体检的概念并不明确,如卫生部针对《通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38号文件中又给出一个“职工健康体检”,今后是否再出现其它新的“体检”概念?因此,禁止非医学乙肝项目检测才能打破“被自愿”瓶颈,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单进行。
  自《通知》生效以来,医疗机构违规体检乙肝的行为到处可见,为什么没有关于医疗机构受到相应处罚的报道?广东省某市两次转发《意见》或《通知》时的规定已给出标准答案。因此,要真正遏制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依靠行政处罚远远不够,更需要法律作后盾。那就是将《侵权责任法》写入《通知》内: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加大乙肝歧视的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为什么用人单位视法律不顾,公然要求员工提供乙肝项目结果?显然法律对他们完全缺乏约束力。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只有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对有乙肝歧视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规定,对一个小型的私营企业都谈不上震慑的作用,更何况对中广核、中海油等财大气粗的国企?并且还只是“可以”。
  《通知》规定: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显然与《通知》极不相符,不少网友强烈建议修改。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违规处罚。使该规定既符合通知要求,又能对违规用人单位具有威慑力。
  因此,有网友提出: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建议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多年来,不少人因为乙肝歧视已耽误了美好的青春;因为乙肝歧视也让他们中的部分人并非死于乙肝疾病,而是死于乙肝歧视。今天,他们及其家属盼望消除乙肝歧视的这一天终于就要到来。他们已感受了政府消除乙肝歧视的决心和信心。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消除乙肝歧视必将向世界展现中国政府最强大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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