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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三部门新规实施半年收效甚微 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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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新规实施半年收效甚微 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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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09: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35808890 于 2010-9-13 10:12 编辑

[导读] 三部门《通知》实施近六个月,并未对消除乙肝歧视起到明显的效果,其根源一是相关政府部门未能及时落实到位,几乎没有医疗机构违规查乙肝受到相关法律处罚;二是用人单位需要强壮的劳动力和医疗机构获取最大利润的怪圈导致乙肝检测不能取消;三是《通知》漏洞太多,依靠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医疗机构几乎是一句空话。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情况令人堪忧。中广核,中海油等国有企业带头违法;公立医院带头“有要求就查”;如广东省部分卫生行政部门更详细解读《通知》内容,令乙肝携带者继续“被自愿”查乙肝……


  执行《通知》关键在于政府部门有所作为


  来自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7月27日的一份报告显示:《通知》规定于3月10日前以前完成废止或者修改,大多数省份的相关部门从六月下旬才开始“清理”工作,在距通知已经下发五个多月的今天,至少有27个省市并未按中央政府的要求及时清理乙肝相关政策。


  《人民网》刊登的一份北京益仁平中心公布的一份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从新规生效4个月内,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在执行禁检“乙肝”政策。从今年3月30日开始,通过电话共调查了我国29个省份的208家医院,多是省会城市的大型综合医院。在本次调查所成功访问到的207家医院中,只有17家是坚决不给查乙肝的;无条件可以查的医院数量达到了161家,占调查总数的77.78%。


  《大众网》记者赵新婷在采访(山东省)卫生厅时,体检办辛强告诉记者:“对医院来说,这里面也牵涉到一个利益问题。”为了盈利,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对员工检测乙肝五项,医院很难做到把上门的“客户”往外推,“这个医院如果不提供检查,用人单位可以去另一家医院检查,除非所有医院都不查,都不挣这个钱,才有可能杜绝这种恶性竞争。”在利益之争的背后,部分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否有渎职之嫌?《通知》规定:“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众多违背《通知》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又有谁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这不正说明医疗机构成为用人单位歧视乙肝携带者的保护伞之后有着更微妙的关系存在?


  我们再来持看看某市在转发三部委《通知》时,特别补充“单位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员工(不包括拟录用的员工)进行体检的,体检服务提供者应该向体检人本人告知其单位的要求、说明各项检查的目的与功能,征得体检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体检。体检报告书应按照体检人意愿送达其本人或委托进行体检的单位。”这不正是给被自愿查乙肝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吗?其结果显然是要10%的乙肝携带者在90%的非乙肝携带者自愿查乙肝而不得不自愿签名。


 《通知》的漏洞明显成为被医疗机构利用的重要依据


  早在《通知》征求意见时,不少公益人士就已提出修改建议:就业体检、健康体检、个人体检、后来在卫生部办公室公布的38号文件中出现的新名词“职工健康体检”,都没有确定的概念,在无法界定体检性质的情况下,仅规定“入学、入职取消乙肝项目”显得苍白无力。《通知》规定:“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不得强制”成为医疗机构在“签署知情协议书”的前提下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项目结果的“合规”外衣。也正是使《通知》如前《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那样形同虚设主要原因。《通知》出台后不久,得到了浙江、河南、江西等少数省份高度重视,在转发三部委《通知》时特别规定“个人要求乙肝检测项目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期望给乙肝检测设置一个“门槛”达到禁止滥查乙肝的目的,但在以乙肝作为筛查的大环境下并没有改变这几个省份的疯狂查乙肝现状。


  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体检乙肝同样有利又有弊,当体检乙肝给人们的生存带来的危害远大于保护人们身体健康时,禁止非医学检测乙肝必将成为消除乙肝歧视的重要手段。这既可满足真正需要查乙肝的人的需求,又能从源头上杜绝用人单位非法获取人们的乙肝检测资料。《通知》中的“就业体检”已被医疗机构及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单纯地理解为“入职体检”,经查阅大量资料看出,“就业”是指人们获取劳动报酬和经济收入的经济活动。那么,对“就业体检”就应该指在职员工的体检活动。然而,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就有了卫生部38号的“职工健康体检”一说。


  由此可见,解决“被自愿”成为改进《通知》刻不容缓的问题之一。


  5月17日,刊登在《光明网》的《“乙肝患者社会生存空间大调查”活动结果公布》,是由中华爱肝网、39健康网为定位于不同受众领域的网站联合发起、以我国1.3亿乙肝患者的社会生存环境为主题,进行了一项有关乙肝歧视现象的社会调查。


  截止5月16日,共收回问卷2358份。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有84%的人仍然会不同程度的冷落患有乙肝的朋友或同事;83%的人在患有乙肝之后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患者身份,怕遭到歧视;有88%以上的人对乙肝的传播途径依然不是很了解。


  在人们对乙肝心存严重戒备心理的环境下,只要被人发现是乙肝携带者就难免受到排斥和歧视。没有任何一位乙肝携带者愿意在众目睽睽之下将自己乙肝携带情况告诉他人或签署所谓的知情协议书。某些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正是利用了乙肝携带者普遍存在的害怕心理给出了这一狠招。真可谓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显然,签署“知情协议书”查乙肝是不成立的伪命题,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非法行为。


 


接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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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09:1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35808890 于 2010-9-13 10:12 编辑

接上文:
        消除乙肝歧视需要综合治理,完善法律体系尤其重要

  包括《就业促进法》在内,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很明确规定不得以传染病为由拒录乙肝携带者,但唯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有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没有任何威慑力。建议对《就业促进法》给予更明确的司法解释:“除卫生部规定的特殊工作岗位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杜绝因体检带来的就业歧视。加大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维护《宪法》赋予人们平等入学、就业的权利。

  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际,建议在《通知》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追究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加大科普宣传,让人人正确了解乙肝,消除人们顾虑

  当看到中央电视台滚动播放的姚明为艾滋病的公益广告时,既让中国80万艾滋病感染者感受到了政府的关怀。更让人们了解艾滋病,消除对人们的歧视心理。特别令人感动的一幕是2008年艾滋病日,敬爱的温家宝总理看望阜阳艾滋病孤儿时,边拉着孩子的手,边询问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

  近年来,政府十分重视乙肝携带者的权利保障,解禁长达十多年中国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权威媒体也以乙肝携带者领取健康证为契机,宣传乙肝的传播途径,无疑为消除乙肝歧视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然而,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深入人心时,却有88%以上的人对乙肝的传播途径依然不是很了解。该数据表明,乙肝科普宣传远不到位。希望政府出资在中央电视台等权威媒体在黄金时段滚动播放乙肝公益广告。

  我们坚信,只要有了中央政府对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重视,有了社会各界对乙肝反歧视的不断支持,必能从根本上保护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为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卸掉身上的沉重的包袱!让人人享有入学、就业的权利,使亿万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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