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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按人权至上和614 观点近日再次寄信[已经寄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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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权至上和614 观点近日再次寄信[已经寄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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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
发表于 2010-9-8 21: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9-9 18:51 编辑

争取明天抽出时间寄出3封,届时贴出,十月即将过去,抓住最后机会,在最后时刻,为了保护隐私,为了避免被福利,为了今生不做老鼠,再次努力!
作弊一次多少钱?被福利以后的下场值多少钱?我们的尊严值多少钱?请各位战友细思量!
一个声音,一个拳头,是我们维权胜利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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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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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21:4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9-9 06:42 编辑

敬爱的温家宝总理:您好。
首先就您在百忙之中打扰致以歉意。现就一些法律、法规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体检机构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只要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体检乙肝项目。
  时至今日,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入学、入职禁止查乙肝,就改用健康体检的名义继续查;“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就以“自愿要求”的形式继续查,并把体检结果“自愿”交给用人单位。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乙肝携带者,继续面临着变相乙肝信息强制筛查。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人员一旦动笔签署”自愿书“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如果拒绝签署就等于默认自己身体有问题。而用人单位随之而来的隐性歧视更是使作为受害者的从业人员打官司都没有证据。
客观地说,从表面上看,各省市中大医院的体检套餐,大部分含有“就业、招工、招聘、入学”等类似字眼的体检都基本上取消了乙肝项目,这是无须质疑的。卫生部督导组在广东、四川、天津检查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时,都取消了乙肝项目,似乎各基层卫生局、医院都没有违规。
但是,现在面临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是,怎么样认定医院开展的体检性质属于就业体检?体检医院干脆不设置就业体检了,或将“就业体检表”字眼该为“健康检查表”、“个人体格检查表”、“体检表A\B\C”等之类的样式。这种要求受检者签名,貌似不违规但是又可以轻易鉴别乙肝携带者身份的情况,使三部委《通知》继续面临着毫无实际操作性的窘境。
感谢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之名而行入职体检之实的做法及体检医院推出“自愿书”要求个人签署,并在此基础上变相强行检测身体、然后把福利健康体检资料交给用人单位的做法,使保护个人隐私的所有法规条款无法发挥作用。
二,请求三部委出台《通知》实施细则,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体检医院和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实际上就在做着隐私买卖交易。用人单位把就业者带到体检医院后,只要交钱,任意找个理由体检机构就检测乙肝,任意侵犯个人身体信息。在这个现实面前,卫生部做为乙肝检测行业的最高管理者,理应对体检医疗机构的经营获利行为加以有效规范。对于“通知”中有关体检经营机构的两大漏洞问题:1,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2,“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怎样不变成“自愿要求检测”的借口拿出解决措施,否则必将使三部委通知“严格规范乙肝检测”的精神失去了实际存在的基础,使国家文件面临着再次沦为一纸空文的境地。
我国在就业领域里对各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隐性就业歧视均以以多种借口[包括本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体检]为理由,用人单位侵犯从业人员的身体隐私,以实施隐性就业歧视。从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无法有效制约。在我国,所有与保护乙肝携带者有关的国家法规文件中仅有一个带有1000元以下的罚则条款。违法成本过低使得用人单位肆无忌惮的对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劳动权和生存权进行侵犯。
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督促有关部委对三部委《通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加以修改。避免《通知》表诉不严格而导致的漏洞、避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罚则过低而缺乏威慑力。把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进而保护就业权利 的意愿落倒实处。建议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议《通知》补充“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并核实后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
   同时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2,建议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除非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摄取劳动者身体检查的信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健康体检一律个人自主进行。
同时将第六十八条中的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敬爱的总理, 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源自对就业人群的身体隐私肆意侵犯,盛行于“被自愿”的变相强制乙肝检测并延续至今。恳请您督促国家有关部门正视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的特点“被自愿”问题。彻底消除乙肝恐怖的源头。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谢谢您
                                                             中国公民,李辉
附件:
1,蔡定剑:就业升学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
http://view.news.qq.com/a/20070802/000024.htm
2,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再问“健康歧视”
http://www.wfnews.com.cn/health/2010-02/08/content_633949.htm
3,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屡打擦边球,以“福利”为借口检测乙肝
http://epaper.oeeee.com/H/html/2010-06/02/content_1094744.htm
4,《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罚则达5万
http://www.ynet.com/qnzm/article.jsp?oid=6468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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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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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21:4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9-9 18:47 编辑

今天寄出的EMS:EE302067578CS

                                        挂号信:XA06929461334

                                 另有 平信一封

希望都把维权理解成为大家维权!拿出行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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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07:14 |只看该作者
支持战友,感谢战友,我也要在近日寄出信件,为消除乙肝歧视,在努力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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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蛋、锄草作为维权英雄尚能坚持在最后的关头寄出信件,力争修改通知、堵上漏洞。力争出台法律明确的条款,使我们摆脱明明被侵犯隐私,受害者却打官司难的窘境,我们为何不能寄出一封信把诉求送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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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6:38 |只看该作者
支持战友,感谢战友,我也要在近日寄出信件,为消除乙肝歧视,在努力一把狗蛋、锄草作为维权英雄尚能坚持在最后的关头寄出信件,力争修改通知、堵上漏洞。力争出台法律明确的条款,使我们摆脱明明被侵犯隐私,受害者却打官司难的窘境,我们为何不能寄出一封信把诉求送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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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7:50 |只看该作者
把乙肝歧视的铁幕撕开更大的口子:让健康证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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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8: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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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20:56 |只看该作者
寄信的,还有多少?
一个女人最好的嫁妆就是一颗体贴温暖的心,一个男人最好的聘礼就是一生的迁就与疼爱。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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