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层的卫生局获悉,卫生部上月正就《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修改征求意见,该《办法》成为乙肝携带者从事医疗行业的一个门槛。因此建议修改该《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之“乙类传染病”笼统的称谓条款。 请热心的战友或医学界的战友尽快向卫生部有关司局反映。具体联系方式请上卫生部及有关司局官方网站查询!
》》》》》》 征求《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几个文件的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为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卫生部要求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执业范围的通知》(可以从“泸州市卫生局网站→医政管理→资料表册”栏目下载)提出修改意见,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并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有关修改意见反馈至泸州市卫生局医政科。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830-3190512. 附件:1、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3、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泸州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这一条款成为各地卫生局拒绝乙肝携带者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依据!! 请见佛山市卫生局明确答复: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15727&extra=page%3D1
云南省某战友的帖子: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02656-1-1.html 云南省玉溪市卫生局以《执业医师注册暂行办法》中的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不予医师执业注册为由,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具体参见以下的截图)
我们乙肝携带的医学生怎么办?毕业就面临着失业!
通过云南xinfang系统,向云南玉溪卫生局咨询:“乙肝携带者可以从医吗?” (xinfang件号:200912020000084670 查询密码:XIOSOQ)
玉溪市xinfang局给我的回复是:“一、《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不予医师执业注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病毒性肝炎是乙类传染病。”
云南各地卫生局都敢通过xinfang给我回复:乙肝不能从事临床医疗工作,那么医院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应该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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