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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通知的巨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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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巨大漏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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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2: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卫生部于2010年2月1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形同虚设的巨大漏洞。如下
一、第二条:“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意思就是说,只要有员工签字的体检即可进行检测乙肝项目。有敢不服从企业要求签字的吗?除非他不想进入该公司。一个皮球就从卫生部管理的医院踢到劳动部管理的用人单位了。
二、第三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谁来监督,谁来落实。一个即没有监督,也没法落实的条文跟没有基本没有区别。
三、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到目前为止,连卫生部都没有专门的投诉电话,当然许多省都没有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更不用说市级或县级了。连投诉都找不到地方,更不用说管理了。
希望国家三部委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哗众取宠,名义上做了,实际了欺骗了广大的”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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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2:14 |只看该作者
更正如下:
卫生部于2010年2月1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形同虚设,存在巨大的漏洞。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意思就是说,只要有员工签字的体检即可进行检测乙肝项目。有敢不服从企业要求签字的吗?除非他不想进入该公司。一个皮球就从卫生部管理的医院踢到劳动部管理的用人单位了。
二、第三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谁来监督,谁来落实。一个即没有监督,也没法落实的条文跟没有基本没有区别。
三、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到目前为止,连卫生部都没有专门的投诉电话,当然许多省都没有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更不用说市级或县级了。连投诉都找不到地方,更不用说管理了。
希望国家三部委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哗众取宠,名义上做了,实际了欺骗了广大的”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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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3:13 |只看该作者
分析透彻,一针见血
盼星星,盼月亮,盼来一张卫生纸!!!

美丽的谎言说过多少遍
说来说去从来没实现
礼义廉耻没有钞票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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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20: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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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22:10 |只看该作者
楼主果然是说到点子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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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22:53 |只看该作者
《通知》也是在空谈和空想,《通知》中的那些漏洞都是一些低级错误,干脆让那些吃闲饭的让位给我们算了,我们比他们更有资格吃纳税人的饭。感觉不到他们的诚意,他们一点也不自觉,懒汉ZF,说一套做一套。
权利无法制约权力,只有权力才能制约权力。
1)犯罪分子把“搜查”换成“体检”。2)跟罪犯讨价还价、向仆人乞怜、跟动物讲人权、跟尸体讲追求、跟野蛮讲道理;狗一样的感恩、土鳖的认知、妓女的价值观、受虐狂的乐园、真善美的沙漠、贴标签的论坛、对外开放的隐私、普遍缺德、公私不分、低文明、低道德、中国患癌。还我河山!民国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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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22: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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