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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12345同样可用于投诉违法检测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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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同样可用于投诉违法检测乙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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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4: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总所周知,12345是政府服务热线,可用于各类投诉。
    4月份时,一个朋友应聘广东省江门市一公司,被指定到江门市人民医院参加入职体检,我朋友到医院一交费看到体检流程上有两对半检测,就没有参加体检。
    4月24日(周六),我帮他在江门市12345政府热线上http://12345.jiangmen.gov.cn/12345mail.html,网上举报江门市人民医院违法接受委托检测两对半,当天接到12345电话来核实信息。26日收到邮件回复表示卫生局已受理。
    两天后收到江门市人民医院负责人电话,唠唠叨叨一大片,无非是未来得及清理之类托词,当我表示自己是个“律师”(唬人的)后,那边立刻表示歉意,相互谅解之类。
    5月7日,收到12345的邮件,是对整个投诉的回复。内容如下:

关于江门市人民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仍有乙肝检测项目处理结果的问题
发件人:[email protected];
时 间:2010年5月7日 11:04 (星期五)
***小姐,您好!
      关于您2010年4月24日反映其朋友于4月24日到该处进行体检,发现该处接受企业委托的就业体检套餐上还有乙肝检测项目(乙肝两对半检查),市民认为不合理问题。
     2010年5月6日 [部门回复]经了解,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精神,江门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已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在入学、就业体检中已取消有关乙肝项目的检测。
    接到投诉后,该院领导高度重视,经查实,被投诉的本次检测是按照受检者的要求进行,而该院体检中心工作人员未能很好地与受检者沟通体检的用途,给受检者造成了误会。医院随即已致电邓女士表示歉意,并解释事情经过,其表示理解。
市人民医院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会进一步加强与体检者的沟通,并做好相关医疗法规的知情告知。
      此复。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45政府服务热线,请保留此邮件,以作查询之用,多谢合作!

   总的来说,江门市政府处理这个投诉的速度快得让我“感动”~虽然最后的回复邮件语焉不详,推脱责任(我最后回复一封邮件过去质疑)。朋友最后没有参加体检,但还是让这事给伤害了一把(体检那天还是他生日呢,唉)。
   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投诉不一定用12333或12320(事实上我们拨打12333更多用于咨询社保缴费等相关知识,呵呵),个人认为12345作为当地政府服务热线,应该更能起监督作用。而相对电话来说,邮件或者政府门户网站的网上投诉(本人曾在广东省网上信访投诉,跟踪处理也还可以)显然更有保障。

[ 本帖最后由 微雨燕deng 于 2010-9-1 15: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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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5:02 |只看该作者
经查实,被投诉的本次检测是按照受检者的要求进行
乙肝科普到底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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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5:1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是的,关于这点我后来给12345的回复中有提出过质疑:
Re:关于江门市人民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仍有乙肝检测项目处理结果的问题
发件人:***
时 间:2010年5月7日 13:27 (星期五)
收件人:[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江门市政府相关领导您好!
       本人于2010年4月25日向12345政府热线投诉江门市人民医院违法体检乙肝检测项目事宜,该投诉迅速得到政府与相关部门的处理与回复,本人对此处理感到欣慰。 然而,本人不认同医院方面的关于“本次体检时按照受检者的要求进行”的解释,及该院表示“今后的工作中会进一步加强与体检者沟通”的做法。
      首先,该体检是医院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安排的默认体检套餐,绝非受检者要求。其次,本人的投诉目的希望江门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够尽快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清理医疗机构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接受委托对检测乙肝血清学;因此,日后即使受检者“被同意”、“被自愿”,医疗机构也不能据此为其在入学、就业体检中安排乙肝血清学的检测项目。再次,本人曾表示过对医院的理解,是由于医院表示其已删除乙肝血清学检测,该次检测有该项目只是未来得及与委托单位沟通;可见,医院日后需要加强沟通的对象并非受检者,而应是委托者,即用人单位。往相关领导能将本人意见转达江门市人民医院!
      致以敬意!
                            投诉人   ***

12345无回复。不过我认为自己的目的(投诉医院,清理违法委托检测)基本上达到,至于院方闪烁其词,推托责任,由于朋友也未打算进一步诉讼维权,所以我们也就算了,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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