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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立贴为证--寄信反映歧视,法律不改寄信不止 ...
楼主: af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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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贴为证--寄信反映歧视,法律不改寄信不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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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8:3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的支持, 本周末再寄三封。
乙肝没有宣传那么可怕,歧视乙人是不对.但这不能成为我们乙人失败籍口和心理暗示.坚持阳光思想,过好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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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20:57 |只看该作者
顶楼主 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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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21:09 |只看该作者
支持,周天我也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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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7:4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王胜俊院长,
你好!
我是一名乙肝病原携带者,近来国家加强了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公平就业的保护,但还是有不少企业违法,侵犯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公平就业权及公民隐私权,不少乙肝病原携带者将侵害企业告上法庭, 但是苦于目前国家对此类侵害案件没有详细的审判标准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恳求最高人民法院本着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和保护国家正义原则, 对相关的乙肝病原携带者侵权案件进行调研, 并发出审判指引,对相关的法律条文做出司法解释。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就业促进法》做出司法解释,明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之所以于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强行以乙肝五项作为用人的重要筛选指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暂无强硬的措施制裁违法行为。医疗机构为追求最大的体检利润,成为乙肝歧视的帮凶,也正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制裁他们的侵权行为。为消除在中国长达十多年的乙肝歧视,敬请人大给相关法律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
   ①、《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建议对《就业促进法》做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
   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论患者是否同意,医疗机构将患者体检信息等个人隐私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非患者亲人或团体的,同样视为侵权。


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为了追求最大利润的体检收入只是构成乙肝歧视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想尽办法要求提供乙肝检测结果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正因为如此,敬请修改该规定中与《通知》不相符的部分,并加大处罚力度。
   加大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过去只有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有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无任何威慑力。这也是长期无法遏制用人单位的乙肝歧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建议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其具有威慑力。



                               公民:詹金文
乙肝没有宣传那么可怕,歧视乙人是不对.但这不能成为我们乙人失败籍口和心理暗示.坚持阳光思想,过好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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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7:45 |只看该作者
本周未有事情,明天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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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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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9:00 |只看该作者
这周末,寄上一封EMS,看到别人寄信,自己不寄信心里总会有点不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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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7:22 |只看该作者
学习《肖申克的救赎》中的安迪建立图书馆, 立志每周向中央各部, 最高人民法院, 人大常委寄信反映乙肝歧视,要求修改相关法律。

法律不改,寄信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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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ug + 5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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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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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22:57 |只看该作者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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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7:28 |只看该作者
把乙肝歧视的铁幕撕开更大的口子:让健康证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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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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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9:44 |只看该作者
上周承诺双休日寄信,周日已寄出一封EMS。希望更多的战友实际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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