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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申请教师证新规查乙肝,近2000准大学老师将被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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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4: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7:59 编辑

重庆申请教师证新规明文规定查乙肝,近2000准大学老师将被查



【雷闯义务提供该新闻线索,希望有媒体能报道此事,让重庆市教委修改规定以不查乙肝,有兴趣记者可联系[email protected]



核心提示:小董今年毕业于国内重点大学,来到重庆某高校任教,现正参加教师培训,马上就要参加教师资格认证体检了。但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于201056日颁发的修订后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却要求检 查乙肝表面抗原项目,且“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应加做“两对半”及肝功(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查是否具有传染性)”,同时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未治愈者,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这让身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小董坐立不安。而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明确了各地方政府要清查清理与乙肝检测有关的政策。于是,小董向通过政府网站,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渝教人〔2010〕51号)体检办法中检查乙肝项目的法律依据”,结果被告知申请内容空泛无实际意义未被受理。开学即将来临,即将和小董一起接受体检的重庆市准大学教师有1900多人,小董担心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而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让人可笑的是,修改前的《标准及办法》并未规定查乙肝项目,而修订后的却明文要求查乙肝项目,重庆市教委敢于自主创新发布与国家政策向左的文件,实在是精神可嘉呀。

重庆申请教师证有新规,查乙肝难倒准大学老师


    小董今年毕业于国内重点大学,来到重庆某高校任教,现正参加教师培训,马上就要参加教师资格认证体检了。但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于201056日颁发的修订后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却要求检查乙肝表面抗原项目,且“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应加做“两对半”及肝功(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查是否具有传染性)”,同时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未治愈者,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这让身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小董担心在申请教师资格证的体检中因被查出乙肝而不能获取教师资格证,没有教师资格证,小董相当大学老师的梦想也就破灭了。
       于是,心急如焚的小董通过电话联系了重庆市教委人事处,问为什么要在申请教师资格时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测,结果对方没有给任何答复,还说《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符合国家最新规定。
    而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明确了各地方政府要清查清理与乙肝检测有关的政策。于是,小董向通过政府网站,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渝教人〔2010〕51号)体检办法中检查乙肝项目的法律依据”,结果被告知申请内容空泛无实际意义未被受理。
开学即将来临,即将和小董一起接受体检的重庆市准大学教师有1900多人。


[ 本帖最后由 狗蛋 于 2010-8-26 14: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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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4:47 |只看该作者
重庆申请教师证新规查乙肝,新规内容既不符合医学常识,多处还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今年2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其规定:“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而《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证检查乙肝项目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国家的规定。
    《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未治愈者,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根据传播途径不同,病毒性肝炎分为两类,即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播(甲肝、戊肝,为急性肝炎)和主要通过血液传播(乙肝、丙肝、丁肝,为慢性肝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讲到“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天津市传染病医院主任王震宇说:“不管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等同于乙肝患者,只要肝功能正常,都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够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根本就不需要治疗。”
    依此看来,《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未治愈者,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是想将所有的肝炎都一网打尽,而对于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根本不需治疗,何来治愈一说。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对各种肝炎科学认知水平还不高,因而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都存在不区分各种病毒性肝炎、不区别传染渠道,笼统地对所有“传染病”或所有的“病毒性肝炎”进行错误限制。今年212日,卫生部发布了《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将诸多法律法规的限制性条件由“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 本帖最后由 狗蛋 于 2010-8-26 14: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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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4:48 |只看该作者
国家多次发文要求取消入职乙肝体检,为何难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而对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修订《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时,却明文规定要检查乙肝项目,且限定“各种急慢性肝炎未治愈者,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而在修订之前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却未

    规定要检查乙肝项目,也没有限定“各种急慢性肝炎未治愈者,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北京著名的反歧视公益机构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于方强说:“现在虽然国家已经多次发文要求取消入职当中的乙肝体检,但是实施情况不容乐观,这多数是用人单位或体检机构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这样,公然的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公然的违背国家的政府文件,反而在修订后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中明文规定要求检查乙肝项目,且限定各种急慢性肝炎未治愈者,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这在全国范围内还属于首例。我希望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认证学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及时对修订后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加以纠正,取消乙肝项目的检查,“各种急慢性肝炎未治愈者,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改为“甲型肝炎或戊型肝炎,不合格”。
    随着开学日期的临近,小董也即将面临申请教师资格证的体检,虽然小董知道国家已经规定不得在入职中体检乙肝项目,但是在真正申请教师资格证的体检时,医院更有可能落实的是重庆市教委的规定。小董说“这次和我一起培训的准大学教师有1900多人,我相信这里面也有很多跟我一样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真担心这次体检查出乙肝被认定为不合格,拿不了教师资格证。”

附件四:《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修订后规定
附件五:《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0137号,修订前规定

[ 本帖最后由 狗蛋 于 2010-8-26 14: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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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4:50 |只看该作者
这些家伙们,报道他们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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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4:53 |只看该作者
渝教人〔2010〕51号

文件出处:http://www.cqipc.net/2010-06-25/1274939844854.html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委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教师  学校  △体检  △标准  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6日印
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
按照我市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标准
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各种急慢性肝炎。
3.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4.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
5.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6.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7.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
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9.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86/56毫米汞柱)。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10.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11.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2.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13.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14.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5.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暴露部位)纹身等。
1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律严重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应加做“两对半”及肝功(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查是否具有传染性)。
5.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三、体检机构
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医院及以上负责体检。
四、体检工作要求
(一)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三)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办法。
(四)体检过程中,体检表(附后)、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按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严禁申请人员自带,以防漏检或作弊。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询问“精神病史”。
(五)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师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规范填写。
(六)体检中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站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七)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八)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九)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十)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五、本标准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市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 本帖最后由 狗蛋 于 2010-8-26 14: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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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5:17 |只看该作者
现在是怎样处理这个事情.雷闯,你有解决这个问题思路没?
你提议,大家应该会拥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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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5:22 |只看该作者
这个国家已经没有丝毫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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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5:33 |只看该作者
令人发指!!~~
前段时间还看到关于重庆的好消息,以为重庆开始好转,共 军太狡猾了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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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5:37 |只看该作者
忽悠加欺骗,打压加草菅,这就是和谐中国。

[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0-8-26 15: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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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5:41 |只看该作者
顶风作案!!!!!!!!!!!!重庆真女也 女马 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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