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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请市卫生局责成南海区卫生局履行监管、处罚职责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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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市卫生局责成南海区卫生局履行监管、处罚职责的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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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2: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22 编辑

就“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入职体检中乙肝检查问题”现特请求佛山市卫生局履行监管职责作出处理:


1、事由:“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入职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查问题投诉”帖子及南海区卫生局发言人回复。http://wz.nanhai.gov.cn/viewthre ... ;amp;extra=page%3D1

2、投诉事件相关说明:
1)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在入职体检中违规乙肝检查证据明确,体检表上含有医生的诊断结论和医院和用人单位的盖章,即可认定该体检性质为“就业体检”。
2)关于签名“被自愿”问题。国家已经明确禁止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即使劳动者签名同意要求检测,该“知情同意书”在法律意义上也是无效的。例如,国家已经禁止胎儿性别鉴定,难道准父母签名同意就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了吗?!
3)关于健康体检中的乙肝检测。目前很多医院和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的名义+劳动者签名的方式规避12号文件,这实质上也是违规的,因为医院的健康体检体检套餐含有乙肝项目及医院接受用人单位委托进行乙肝检测本身就是违规行为。依据广东省卫生厅6月28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粤卫明电〔2010〕30号),明确“取消医疗机构体检套餐中乙肝项目检测,对个人提出乙肝项目检测要求的,由医生另行开单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特向南海区卫生局的上级部门佛山市卫生局投诉、求决:
1)、责成南海区卫生局就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违规乙肝检测依据12号文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依据人社发【2010】12号文件处罚条款“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

2)、责成南海区卫生局自查自纠行政人员处理医院违规乙肝检测的业务素质和履行监管职能问题。医院违规,当地卫生局应当附连带的监管责任,更重要的是南海区卫生局网络发言人给“投诉人”答复时有默许“被自愿”行为。
(依据人社发【2010】12号文件处罚条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3)、对用人单位违规要求劳动者进行乙肝检测行为由佛山市人社部门责成处理。
4)、对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行政失职、拖沓行为由佛山市监察局依据12号文件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
       依据人社发【2010】12号文件处罚条款“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依据人社发【2010】12号文件处罚条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依据上述处罚规定,强烈要求佛山市卫生局责成南海区卫生局进行透明、公开地严肃处理!
依据人社发【2010】12号文件处罚规定给予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的最低处罚标准是:给予通报批评;
依据人社发【2010】12号文件处罚规定给予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的最高处罚标准是: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

依据人社发【2010】12号文件处罚规定给予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最低处罚标准是:给予警告
依据人社发【2010】12号文件处罚规定给予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最高处罚标准是:吊销执业证书

若调查中发现南海区卫生局有失职行为,或不履行对南海第二人民医院的监管处罚,可视为失职、渎职行为,佛山市卫生局应当对南海区卫生局进行严肃查处:
依据人社发【2010】12号文件处罚规定给予南海区卫生局工作人员的最低处罚标准是:给予记过处分
依据人社发【2010】12号文件处罚规定给予南海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最高处罚标准是:给予开除的处分

在此,强烈要求佛山市卫生局、佛山市监察局、广东省卫生厅各尽其责,尽快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
给群众一个满意的交待,具体处理结果,我们将拭目以待!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8-27 09: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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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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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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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7:04 |只看该作者
建议直接投诉至市长信箱~~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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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7:15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当年政府一声令下,我们几乎在一夜之间就受到来自我们祖国母亲的歧视,而现在,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迟迟出来的一点修改的意见,却无人采纳,我们依然被歧视,祖国依然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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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8:56 |只看该作者
人权哥!我的第二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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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09: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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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09:25 |只看该作者
希望当事人看到该贴或,跟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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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8 09:33 |只看该作者
佛山卫生局已经作出了初步回复,并要求提供证据进一步查处:

具体证据资料请见:
http://wz.nanhai.gov.cn/viewthre ... &extra=page%3D1

有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的体检表、“自愿乙肝检测”手写签名及南海区卫生局发言人的回复。

希望将处理结果在该贴公开、公布,不要像南海区卫生局那样,留个医政科的电话或叫当事人去区卫生局查询处理结果,这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
感谢佛山市卫生局关注此事件!同时,也希望媒体关注这一事件,虽然这是一件“小”事,但这一“小”事蕴涵着“大”问题,这不单单关系到乙肝人群就业现状,也关系到国家政策在基层政府部门落实执行情况,关系到政府的行政效能和监管职能问题,这一事件也体现12号文件出台后,医院和用人单位采取“被自愿”方式的普遍现象。
W总理多次对乙肝问题的批示,国务院法制办前几个月也专门发文要求地方政府清理乙肝检测项目,卫生部乙肝问题督导组本月也亲临佛山督导12号文件执行情况,人社部也派出督察专员南下广东进行微服私访12号文件落实情况,广东省卫生厅近3个月以来3次发文要求解决乙肝问题........可见国家对于解决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决心和信心。然而,就佛山而言,违规乙肝检测依然屡见不鲜,这是什么原因?佛山政府有关部门是否该好好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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