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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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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4: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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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5:05 |只看该作者
你好
可以去614    心随我动   锄草  西北草原狼 等的空间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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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5:06 |只看该作者
现就一些法律、法规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体检机构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只要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体检乙肝项目。
  时至今日,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入学、入职禁止查乙肝,就改用健康体检的名义继续查;“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就以“自愿要求”的形式继续查,并把体检结果“自愿”交给用人单位。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乙肝携带者,继续面临着变相乙肝信息强制筛查。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人员一旦动笔签署”自愿书“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如果拒绝签署就等于默认自己身体有问题。而用人单位随之而来的隐性歧视更是使作为受害者的从业人员打官司都没有证据。
      二,建议三部委出台《通知》实施细则。
建议1:    建议《通知》按8月3日深圳深人社发(2010)122号 补充:“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和“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乙肝检测不得由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开展。
建议2:   建议在《通知》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建议3: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时,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其具有威慑力。
建议4: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删除“强行”二字等,与《通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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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5:06 |只看该作者
漏洞1、   《通知》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不仅被医疗机构利用,甚至被深圳等卫生局利用,“非因受检者要求”成为医疗机构在“签署知情协议书”的前提下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项目结果的“合规”外衣。
漏洞2 《通知》中提到的“就业体检”、“健康体检”及福利体检、职工健康体检或今后可能出现的“体检”新名词,都无法界定体检概念。有些用人单位入职前体检,有些入职后体检,也可称为所谓的“福利体检”或“个人体检”或其它说话。

补漏建议1:    建议《通知》按8月3日深圳深人社发(2010)122号 补充:“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和“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乙肝检测不得由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开展。

漏洞3    就算“就业体检”被歪曲成“入职体检”,都有众多违规查乙肝的医疗机构,但不见有受到处罚的消息报道。可见,由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的特殊的微妙关系,导致医疗机构毫无顾忌地侵犯个人隐私。对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应让法律“说话”!

补漏建议2:   建议在《通知》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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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法律法规禁止了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福利体检的乙肝检查,乙肝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只能说乙肝歧视有所缓解。
因为,个人的健康体检检测乙肝没有得到有效规范,用人单位不统一组织招工、招聘、福利体检了,求职者报到时出示个人的健康状况报告,医院也不统一设置招工、招聘、福利体检套餐了,体检的项目ABCD任君选择,就算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非乙肝的求职者一般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乙肝检测,因为中国的“招工体检=乙肝体检”已经是市场的潜规则,95%以上的招工体检套餐能诊断的无非是乙肝和肺结核,求职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的“个人健康报告”如果不含乙肝项目的话,该健康报告也失去了意义。因此,92%的非乙肝求职者的健康报告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了乙肝检测,剩下8%的乙肝求职者也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
主要问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就业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

再说,中国大陆的大部分中小企业招聘时让求职者自带体检报告这是普遍存在的,这样就不存在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了,也不存在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了。我们公司就是一直以来就是采取这种方式,求职者持体检报告入职,虽然没有明确要求要进行乙肝检查,但我看过大部分人的体检报告都有乙肝检测。
要避免以上问题的出现,
解决唯一可行的办法是:
第一: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行就业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交体检报告作为就业、入职的手续程序;
第二:将一切乙肝检测设置门槛,必须由医生开单注明乙肝检测的合法用途方可检测,可效仿胎儿性别鉴定的做法。

否则,乙肝歧视就不能从根本上清除,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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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5:07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人社保领导:
苏州市政府敢为天下先,早在2004年就出台相关遏制乙肝歧视的规章文件,具体如下:
2004年——《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检测规范》
2006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体检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40号)
2008年——《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10号)
2008年——人社局、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18号)
2010年——《关于严格规范就业和入学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从苏州市政府5次发文遏制乙肝歧视却劳而无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就算是就业体检,也可当成是健康体检、个人体检,不受任何法规约束)
2、被自愿乙肝检测(90%的求职者都乐意主动乙肝检测,剩下10%乙肝人则此地无银)

要解决乙肝问题的办法只有以下两种:
1、效仿胎儿性别鉴定,把一切乙肝检测都设置门槛,也就是说乙肝检测比较麻烦,要有合理的理由且主任医生开单。
2、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也就是说体检不能作为入职程序

否则,任何遏制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都将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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