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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投诉安徽省卫生厅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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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安徽省卫生厅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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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
发表于 2010-8-21 21: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尊敬的省领导: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明确了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半年过去了,省卫生厅至今还没有就三部委下发〔2010〕1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出台实施细则。使安徽违规或被自愿乙肝检测现象依然泛滥。主要原因是很多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不以就业体检名义进行乙肝检测,而是以被自愿“健康体检”的名义进行乙肝检测,导致12号文件成为一纸空文!显然安徽省卫生厅对“人社部发〔2010〕12号”并不知情了解,更谈不上贯彻执行,这是明显的行政失职和行政不作为。在卫生部对各省市落实《通知》检查之际,兄弟省市卫生厅局纷纷出台补充规定,在乙肝检测的程序上采取细节措施,防止“被自愿乙肝检测”。明确规定“禁止做入学、招工的乙肝检测,同时将所有体检套餐中的“乙肝两对半”等项目取消,不主动提供。受检者本人如有需求,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医生单独开具申请单。”;把所有体检报告单位用袋子装好密封,为受检者保密。同理,下发一个可操作性和可执行的文件换来的是1.3亿人的和谐,依法行政本身也是安徽省卫生厅的职责。
乙肝问题不单是医学上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范畴问题,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乙肝问题的批示,到卫生部、人社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征求意见研讨乙肝问题,再到取消警察、服兵役、食品等行业对乙肝的从业限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决心和信心,请督促安徽省卫生厅尽快就12号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实际情况补发发通知实施细则,可效仿 广东省卫生厅下发补充文件的做法:“严禁接受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
此致!
                                                             张力

附:其他省市落实三部委联合下发12号文件补充文件情况
一,深圳三部门最新联合发文纠正了卫生局文件漏洞:http://cg1a165.mail.163.com/js3/ ... XrmAxwwtfCbmxRSgVXw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22号   

   
  发布时间:2010-08-03   

  各区人事、劳动(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局,市属及社会办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属各类学校以及其他相关用人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通知》内容,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深刻认识《通知》的重要性

  各区人事局、劳动(人力资源)局、教育局、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管理局、公共事业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把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要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相关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二、将《通知》要求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一)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按照《通知》要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8月底之前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我市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区人事局、劳动(人力资源)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管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和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健康体检、福利体检)的监管。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把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要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选拔体检项目,按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各区教育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各类学校的指导和监管。要面向各类学校开展政策宣传,督促各类学校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权利。指导学校根据需要在入学体检中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对违法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各区要根据《通知》及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按《通知》要求进行惩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

  各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科室负专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宣传发动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以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社区基层平台组织开展《通知》和乙肝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正确看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密切跟踪舆情,收集社会上的各类反映,必要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区要组织开展《通知》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8月底前分别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各区要设立公布专门投诉、举报电话,或利用现有咨询热线,增设相关接收投诉、举报的功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电话接线员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情况,各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市级投诉、举报电话是: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0755-12333
  市教育局:0755-82001533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0755-12345

  (四)各区人事局、劳动(人力资源)局、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情况,密切合作,共同落实《通知》要求采取的措施。

  附件:1.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点击下载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点击下载




二,广东省卫生厅采取补救措施,发文取消体检套餐乙肝项目转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2590-1-1.html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8-22 10: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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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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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21:3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10-26 10:57 编辑

省长信箱:http://www.ah.gov.cn/szzc/szxx.asp?leader=

尊敬的厅长:您好。
  2010年2月10日,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人社部发[2010]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感谢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下发皖人社发〔2010〕24号文件,对人社部发[2010]12号 及时落实,并按照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安排了举报投诉电话 。有效的舒缓了安徽的乙肝歧视现象 。人社部发[2010]12号 第三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我在10月25日下午,依照人社部发[2010]12号 规定,向安徽人社厅纪检监察室投诉蚌埠市人社局在蚌埠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中有违背国家政策的问题,却受到搪塞推诿,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电话投诉。[该电话号码:0551-2663184]
我对该工作人员此种与国家文件相违的做法深感失与震惊。万般无奈,唯有向您反映。请您予以关注。
尊敬的厅长,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大国,我省做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大省,工作人员理应模范执行国家文件精神,将文件付诸行动。请您督促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三部委的人社部发[2010]12号文及皖人社发〔2010〕24号文件;请您按人社部发[2010]12号文要求,对“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谢谢
                                          公益人士张力
                                                2010年日
下付对蚌埠市人社局在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中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尊敬的厅长:您好。
人社部发[2010]12号文对于招生、就业体检明确规定:“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皖人社发〔2010〕24号 对于招生、就业体检也明确规定:“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要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录(聘)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如今国家和省文件已经下发多日了,作为主管这方面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蚌埠市人社局却在2010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中作出违背规定的表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各招聘单位有行业人员体检标准的,从其规定。”http://news.ahhr.com.cn/Article/ ... 10-09-11/61849.html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们对乙肝科学知识的欠缺导致认识不足,使过去的遗留下来的“行业人员体检标准”无一例外的含有乙肝检测项目。按规定这些所谓的“行业标准”已经属于国家明文废止的文件。现阶段,在国家没有新的行业体检标准制定下发之前。理应执行人社部发[2010]12号及皖人社发〔2010〕24号 关于招生、就业体检规定:“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如果按照蚌埠市人社局在2010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表诉:“各招聘单位有行业人员体检标准的,从其规定。”乙肝检测必将盛行,国家文件将成为一直空文。
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蚌埠市卫生局的事业单位招聘中仍继续沿用已经属于废止的、含有乙肝检测的体检标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http://www.bbswsj.gov.cn/Item/8157.aspx
而且,在蚌埠市上半年的事业单位招聘中一些单位也用已经废止的体检标准继续检测乙肝。
在我国,乙肝问题不单是医学上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范畴问题,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乙肝问题的批示,到卫生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征求意见研讨乙肝问题,再到取消警察、服兵役、食品、幼儿教育等行业对乙肝的从业限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尊敬的省长,乙肝检测问题事关我省数百万乙肝携带者的切身利益,事关建设和谐社会大局。恳请您督促蚌埠市人社局贯彻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以确保国家文件在我省得以实施;并依照《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使国家反对乙肝歧视的意志能落到实处。
     谢谢
                                                                公益人士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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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21:31 |只看该作者
抓住机遇,配合向总理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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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21:36 |只看该作者
10月前 寄信 18人 总理不出面,漏洞修改难!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207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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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境是很好,但是任何执行都需要有权责的明确,有监督的得力,不然就又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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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明白了偏方治大病的道理
《我是这样防治乙肝的》我不吃含有添加剂的食物——米面油盐水,不吃我屋里的食物,不在我屋里呆上一个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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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22:19 |只看该作者
成功在于再坚持一下的努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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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09:54 |只看该作者
既然知道安徽省卫生厅行政不作为,资深会员同志,你咋不直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呢?
试问,你这样的投诉信有什么意义呢?现实中的投诉信成千上万,哪位省领导会关注你这个?
乙肝科普到底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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