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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侵犯隐私者应参照“猥亵儿童罪”判刑。 ...
楼主: are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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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者应参照“猥亵儿童罪”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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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6:43 |只看该作者

“侵犯隐私”与“小偷小摸”不可相提并论。

原帖由 死光军复燃 于 2010-8-18 19:18 发表


我请教楼主个问题~
偷100块钱诛九族就不会有人再去偷~
但是为什么不能实现呢~


    偷钱要诛九族,那是秦朝的暴政,秦朝的刑罚就是因为太残忍所以才招致灭亡,难道你还有重蹈覆辙?讲人权的国家早已废除了“死刑”,“死刑”也应该尽快废除。

    “侵犯隐私”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罪行,受害者是所有人,对HBV人来说甚至是间接杀人;“小偷小摸”的受害者只是一小部分人,危害性也大大小过“侵犯隐私”,所以说用罚款惩罚“侵犯隐私”明显是包庇与纵容,是一种“甜蜜责怪”。

    现在是21世纪了,不是封建王朝了,我们是公民不是臣民,既然是公民,尊严当然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法律要与时俱进。“侵犯隐私”,一个那么明显的、有违人类现代文明的兽行如果都只以罚款论处的话,怎么有脸在联合国担任重要角色?怎么以身作则为世界各国树立榜样?怎么教育国民重视“隐私权”这个概念,让国民接受人类现代文明的熏陶?所以应该将其列为刑事案件,加大惩治力度,把“隐私法”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到很高的地位,违反者以刑法论处。这两个法关系到全体中国人的幸福指数,为了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福祉着想,请拿出诚意与良知来吧!中华民族的兴衰就在此一举了!

[ 本帖最后由 areuok 于 2010-8-28 22:23 编辑 ]
1)犯罪分子把“搜查”换成“体检”。2)跟罪犯讨价还价、向仆人乞怜、跟动物讲人权、跟尸体讲追求、跟野蛮讲道理;狗一样的感恩、土鳖的认知、妓女的价值观、受虐狂的乐园、真善美的沙漠、贴标签的论坛、对外开放的隐私、普遍缺德、公私不分、低文明、低道德、中国患癌。还我河山!民国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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