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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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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06: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为了使国家了解通知落实情况,并解决从业人员身体隐私保护问题,昨天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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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ug + 10
奔跑者 + 5 现在是提隐私权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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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06:31 |只看该作者
敬爱的温家宝总理:您好。
首先就您在百忙之中打扰致以歉意。现就一些法律、法规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目前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然而,我们发现,至少有二十多个省市没有按照中央要求的时间对乙肝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其中绝大多数省卫生厅从六月底才开始启动清理工作。
  从2007年至今,政府出台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携带者就业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至少四个之多。其中,《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在实际应用中无任何操作性。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任何一种理由拒绝录用。该法律实施两年半来,乙肝歧视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比过去更加掩蔽。旧的问题尚未解决,今年2月2日,“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大学毕业生小唐、小周、小谢因在佛山市公务员考试体检中被查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而遭拒录。随着医学水平的提高、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就业公平再次迎来新的挑战。下一个歧视的对象是不是丙肝携带者或现阶段尚未发现的某种疾病?
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入学、入职禁止查乙肝,改用健康体检的名义可以继续查;“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就以“自愿要求”的形式继续查,并把体检结果“自愿”交给用人单位。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乙肝携带者,继续面临着变相乙肝信息强制筛查。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人员一旦动笔签署”自愿书“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如果拒绝签署就等于默认自己身体有问题。而用人单位随之而来的隐性歧视更是使作为受害者的从业人员打官司都没有证据。
非常感谢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之名而行入职体检之实的做法,使得《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无法有效发挥法律规范作用。使得三部委通知继续面临着一纸空文的窘境。
体检医院推出“自愿书”要求个人签署,并在此基础上变相强行检测身体、然后把福利健康体检资料交给用人单位的做法,使《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款无法发挥作用。
二,请求
鉴于我国在就业领域里对各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隐性就业歧视均以侵犯从业人员的身体隐私资料为始点,以多种借口[包括本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体检]为理由,以实施就业歧视为终点。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无法有效制约,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将保护从业者隐私纳入就业歧视立法范围。以彻底杜绝我国传染病病原携带者遭遇隐性就业歧视现象。具体参考建议如下:
1,建议对《就业促进法》给予更明确的司法解释:“除卫生部规定的特殊工作岗位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杜绝因体检带来的就业歧视。加大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维护《宪法》赋予人们平等入学、就业的权利。
2,建议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司法解释: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3,建议人保部应明确用人单位在开展福利健康体检时不得采取集体组织形式,改为“单位出资,个人自主选择医院”的方式进行,并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4,建议卫生部应明确体检机构在开展集体性体检业务时不得为用人单位提供违规、违法的检测,负起“先核实,后检测”的责任,并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敬爱的总理, 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源自对就业人群的身体隐私肆意侵犯,盛行于“被自愿”的变相强制乙肝检测并延续至今。恳请您督促国家有关部门正视我国乙肝歧视的特点“被自愿”问题及侵犯个人隐私。彻底消除乙肝恐怖的源头。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谢谢您
                                                             中国公民,吴伟
附件:
1,蔡定剑:就业升学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
http://view.news.qq.com/a/20070802/000024.htm
2,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再问“健康歧视”
http://www.wfnews.com.cn/health/2010-02/08/content_633949.htm
3,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屡打擦边球,以“福利”为借口检测乙肝
http://epaper.oeeee.com/H/html/2010-06/02/content_10947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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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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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5:42 |只看该作者
每人一封,应该有千千万万封啊!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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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6:23 |只看该作者


我对此表示敬意, 我要做出切实可行的行动。
乙肝没有宣传那么可怕,歧视乙人是不对.但这不能成为我们乙人失败籍口和心理暗示.坚持阳光思想,过好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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