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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中国劳动保障网:建议取消用人单位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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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网:建议取消用人单位体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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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49 编辑

http://www.clssn.com/html/report/27916-1.htm

取消用人单位体检是维护就业公平的最佳选择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刘剑 日期:2010-08-04
[导读]就乙肝歧视而言,过去只有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有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无任何威慑力。这也是长期无法遏制用人单位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之一。对《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就业歧视的内容,做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是消除乙肝就业歧视的最佳选择。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然而,我们发现,至少有二十多个省市没有按照中央要求的时间对乙肝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其中绝大多数省卫生厅从六月底才开始启动清理工作。

  据《人民网》刊登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公布的一份调查结果,从新规生效4个月内,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在执行禁检“乙肝”政策。从今年3月30日开始,通过电话共调查了我国29个省份的208家医院,多是省会城市的大型综合医院。在本次调查所成功访问到的207家医院中,只有17 家是坚决不给查乙肝的;无条件可以查的医院数量达到了161家,占调查总数的77.78%。

  从2007年至今,政府出台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携带者就业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至少四个之多。其中,《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在实际应用中无任何操作性。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任何一种理由拒绝录用。该法律实施两年半来,乙肝歧视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比过去更加掩蔽。旧的问题尚未解决,今年2月2日,“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大学毕业生小唐、小周、小谢因在佛山市公务员考试体检中被查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而遭拒录。随着医学水平的提高、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就业公平再次迎来新的挑战。下一个歧视的对象是不是丙肝携带者或现阶段尚未发现的某种疾病?

  摆在政府部门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身体有缺陷是否有资格就业?

  回顾过去,80年代前,人才缺乏,大学生无条件就业;80年代末,面试过关即可就业;到了90年代,就业体检逐渐常态化,乙肝歧视也因此越来越严重。直到2003年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在公务员招考时遭遇乙肝歧视而走向不归之路后,公务员体检标准作了修改。但并未收敛企事业单位对乙肝携带者的无情拒绝。

  入学、就业是人们两大基本权利。前者是人们学会生存的本领,后者却是人们获取生活来源的唯一途径。《宪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人人享有平等的入学、就业权利。心脏病、高血压,乙肝、丙肝等等都是目前世界医学史上的治疗难题,但对周围群众并不带来危害。本处于弱势的他们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又谈何治疗呢?

  北大法学专家蔡定剑于2007年曾在《南方周末》中发表文章称:在尊重人权应从尊重公民的具体权利开始,用人单位凭其强势地位随意要求对公民进行身体检查,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做法。我们的社会在提倡尊重人权的时候,应该对这样的基本知识有所认识。强制公民进行体检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80年前,只有入伍、招飞体检外,高考体检也仅仅是压压肚皮而不需要抽血化验。到了科学发达的二十一世纪,从政府带头招用公务员体检开始发展到国有企业、现在的大多数个体企业都将体检作为录用的筛选必经的程序。从90年代开始拒绝乙肝携带者后,到2004年出现湖南招考女性公务时要求“乳房对称”的荒唐条件;2009年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北大医学部在高考招生中的体重和腰围标准。无不证明体检给人们公平入学、就业带来的严重危害。尽管政府三令五申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为由拒绝乙肝携带者,但随着体检的普及,他们的权利并未得到有效保障,生存空间也由此逐步缩小。更加令乙肝携带者愤怒的是,用人单位的所谓福利体检也成为驱逐乙肝携带者的重要手段,一旦查出乙肝便难逃以其它任何借口转岗或下岗的厄运。

  就《通知》不能根治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大众网》的一则名为《主管部门”揭秘”:单位惧乙肝医院为盈利》的文章道出了其中的真正奥秘。而入职体检的真正目的,无非是单位需要强壮劳动者,医院从体检中获取最大的利润。这一变态的利益链已严重威胁《宪法》赋予人们的公平入学和就业的权利。要根治就业歧视,就必须取消就业体检。

  为此,笔者建议,对《就业促进法》做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除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就乙肝歧视而言,过去只有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有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无任何威慑力。这也是长期无法遏制用人单位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之一。

[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0-8-5 10: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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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0:45 |只看该作者
感谢人社部及《中国劳动保障报》!

我不禁多问一声,卫生部呢,您躲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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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对了,体检就业本来就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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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保障部正受总理委托对乙肝歧视进行调研,与其在这里愤怒,何不向国家级部委反映乙肝歧视,给国家的决策者提供建议,劳动保障部的电话:010--84229121  。不甘受迫害的话就去抗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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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6:00 |只看该作者
我们该做什么?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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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7:51 |只看该作者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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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20: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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