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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9: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广州反乙肝歧视案一审双赢
(实习生蔡宁宁)2010年7月26日,关于广东某大学毕业生刘佳佳因被检出为乙肝携带者而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非法拒录一案,于早上8点45分,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庭开庭。
早上8点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始热闹起来。法院门口,耐心解析、监督登记名字、检查携带物品等,保安人员有条不紊地维持着秩序。进入法院的人都认真地依照程序办事,脸上带着对法院的崇敬和肃穆。
反乙肝就业歧视一案,在十六庭开庭。
审判长穿着宽大的法官袍,一脸肃穆地走进法庭,给人以干练、果断之感。坐在审判长两边的是2位人民陪审员,她们和蔼的笑容稍稍缓解了庄严肃穆的法庭氛围。坐在审判长下面的是书记员,专门作会议记录。审判长左右两边分别是原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师。他们桌面上都有秩序地摆放着相关资料,律师们时不时作相关笔记,脸上都显出认真、谨慎的神态。旁边分别坐着双方的听审人员,闻着紧张的听审气息,带着崇敬的心情,做好听审的准备。
8点45分,开庭。
首先,审判长看完双方所呈递的证据及材料,针对该案件的情况作了大概的说明:毕业学生刘佳佳,因为被检出是乙肝携带者,被中国太平洋公司广东分公司拒绝录用,为此,刘佳佳针对自己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及较大的经济损失提出上诉。
接着,被告代理律师针对案件情况作出答辩。首先,被告针对乙肝的传染性及工作所需的个人身体素质要求做了说明,并明确表示关于拒录刘佳佳到其司工作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对其身体健康的考虑,而非就业歧视。其次,针对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费用4万元,表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做出进一步解析为基于对原告身体健康的考虑,希望学校老师配合做好原告思想工作。而且,原告在被拒录后没有以任何形式就入职问题再次与其司进行协商,并成功谋到另一职,并出示学校提供的确认就职证明。被告表示对事隔一年后原告突然像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金4万元表示不解。接着,被告为表诚意,表示如果原告认为其身体状况可以胜任其司工作,其司愿意录用原告,原告带齐相关证件报道,便可到其司就职。最后,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16500表示证据不足,不同意赔偿。
接着,原告代理律师无影脚对被告律师的答辩进行反驳。第一,原告与被告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已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但因原告被查出是“乙肝大三阳携带者”而被被告非法拒绝录用。第二,被告的行为违犯了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其中包括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三,原告因为被告的职业放弃了许多就业的机会,被告的非法拒录行为使原告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导致长时间精神重度抑郁状态,长期心情低落、苦闷,因此,被告应该承担书面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同时,针对被告呈递的关于原告在被拒录后不久找到某保险公司工作的证据说明,原告律师对其合法性表示质疑,确定入职的说明只能由再就职所在单位提供,而学校提供的证据说明没有说服力。最后,原告律师表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理由合法、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再接下来,双方律师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案件情况进行辩论。在彼此都据理力争之后,法官询问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双方都同意。经过调解之后,彼此都作出了相应的让步: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也愿意承担诉讼费,并作出书面道歉。最终结果达到双赢。
10点,长达一个钟的侵权案件审判终于落下序幕。精神一直处于高防御状态的两位律师都露出了疲惫的笑容,对于他们来说,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利益的成就感远远大于仅仅完成一项任务的喜悦。法律的公平公正才是他们所追求的!
该次案件的审判,再次警醒了我们乙肝就业歧视随处可见,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但同时,随着人们意识的提高,观念的转变,相信乙肝携带者就职会被更多的单位所接受。此任务艰巨,这需要就职者的维权意识,更需要广大民众的理解及支持!

[ 本帖最后由 无影脚 于 2010-7-27 00: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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