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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这样的处罚也太轻了吧,这种处罚能起到什么作用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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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处罚也太轻了吧,这种处罚能起到什么作用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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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5: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这样的处罚也太轻了吧,这种处罚能起到什么作用啊
这是我写信给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得到的答复:

"由劳动报章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也太轻了吧,这种处罚能起到什么作用啊,这也就难怪为何企事业单位和医院暗中勾结强制体检这么猖狂了!!!同时也希望在苏州的战友能多帮帮忙!!!




zhang:

您好!

您好! 您的来信收悉。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报章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您可以向吴中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地址:宝带东路335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7月21日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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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来信内容:

领导您好: 本人在举报苏州西山药物安全评价中心在招工录用时暗中联合强制在近日员工入职体检中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国家已于2010年2月10出台了相关规定,不得在入职体检中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此两家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让我们这些劳动者尤其是携带者的合法权益,我坚决进行举报,我已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现仍未见反应,,希望大家能联合起来,帮帮我们,共同抵制这种罪恶行为,维护我们的权益,他们的托词是此行业(医药行业)比较特殊,其实现在携带者已可取得药品从业健康证了,虽说实验要接触动物,但乙肝非人畜共患病,对实验无影响,这个大家其实都知道的,在美国、日本等国的GLP等药品法规中也未有相关限制,现在乙肝歧视在医药行业依然尤为严重,几乎所有的医药相关单位(药企、苏州西山药物评价中心等)依然在暗中进行乙肝两对半的检查(包括入职时和每年一次的所谓福利检查,有的单位名义上为自由选择,既员工可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此项检测,实际上只要你不接受,就已表明你有问题,就不会录用,这和强制检测没有两样),其实既然国家已经规定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不得检测乙肝,那么用人单位招了携带者在法律上也不会有任何不对,对用人单位来说无任何损失,相反,携带者会因感激而加倍努力工作,回报单位和社会,对国家、社会也好!!!强烈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各地设立专门的体检中心,如可设立3到4个,这种体检中心由苏州市卫生局和劳动保障局直接管辖和领导,苏州市范围内的所有入职、员工福利体检、年度体检等都必须在这几个体检中心进行,或者所有有关乙肝项目的检测都只能在这几个体检中心进行,其余医院和体检中心无此体检资格,体检时任何用人企事业单位都不得插手,这样就可避免用人单位和医院暗中勾结进行强制体检,同时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对非指定体检中心、医院进行体检的,可直接吊销用人单位和医院、体检中心的营业执照,五年内不得恢复,这样就可起到强大的警示和遏制作用,可起到立竿见影的消除乙肝歧视的作用,对公民、社会、国家都有利,也能很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共同抵制这种违法的罪恶行为,我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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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6:55 |只看该作者
苏州化工职业病医院还在检查两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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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7:5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的帖子

估计绝大多数医药只要用人单位要查都会查的
国家也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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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8:25 |只看该作者
你是在什么医院体检的?要查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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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9:42 |只看该作者
太轻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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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20:35 |只看该作者
有哪被罚过吗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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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20:45 |只看该作者
违法的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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