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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向侵权责任法起草人发去求救信发过邮件的战友在此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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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侵权责任法起草人发去求救信发过邮件的战友在此登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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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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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22: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向侵权责任法起草人发去求救信: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 杨立新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应邀讲解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主要问题职下:
请问:1、用人单位或医疗机构要求签署的知情协议书有效吗?
2、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被检者是否属于“患者”?
3、当医疗机构将乙肝检测结果交用人单位后所导致的劳动纠纷,有时虽无医院泄露隐私证据,但有用人单位以乙肝携带者为由开除的证据,能否向法院起诉医院侵权?
乙肝歧视只是社会歧视的一个缩影,地中海贫血拒录公务员事件、某地三一重工以白细胞减少、抵抗力低下为由拒录求职者都是医疗机构泄露公民隐私的后果。敬请您在出版《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中更详细地作出规定。盼答!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 杨立新
  http://www.yanglx.com/dispclass.asp?id=10&classname=多彩人生
[email protected]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韩大元院长 [email protected]
  http://www.law.ruc.edu.cn/#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应邀讲解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 本帖最后由 西北草原狼 于 2010-7-18 23: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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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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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22:41 |只看该作者
独立团团长李云龙
支持科普但反对临阵磨枪试的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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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22:42 |只看该作者
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都不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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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22: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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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23: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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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23:04 |只看该作者
请问:
1、这种知情协议书是否有效?
2、用人单位或医疗机构要求签署的知情协议书有效吗?

》》》》
这种情况不是法律专家说的算!没有必要问这些小儿科的问题。
我个人通俗理解如下:(非法律人士,仅供参考)
1、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书是无效的。
2、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署的法律文书是无效的。(这种情况比较难举证)

就乙肝检测而言,我之前也发表过类似的帖子————

首先要分清体检的性质,才能界定知情同意书是否有效及是否合法合规——
1、就业体检:就算是签署知情同意书也是无效的,是不符合法规的
2、健康体检: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进行乙肝检测从某种意义上是合法合规的

说直白一点,
1、如果医院的体检表有入职、招聘、就业等字眼,即使签署知情同意书也属于违规检测。
2、如果医院的体检表是健康体检表、福利体检表、年度体检表、职工体检表等类似字眼,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进行乙肝检测是合法合规的。
(由于不同的省份、不同城市卫生局对“就业体检”理解的差异,所下发的文件的也差异,因此,以上我个人的理解及解释仅限于广东省、深圳市等省市,其他省市对健康体检中的知情同意是否合规还有待商议)

这就是12号文件的漏洞!
为什么被自愿乙肝检测会泛滥?
就是因为医院或用人单位利用“健康体检套餐”的名义+知情同意书实施乙肝检测,这种情况从某种角度说是合法合规的,比如深圳市卫生局也公开表态这种情况不违规,这样的投诉不会被受理。
所以在政府文件中特别注明“健康体检套餐不得含有乙肝项目”,这样就能防止医院和用人单位钻漏洞,同时,也容易收集证据,方便投诉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7-18 23: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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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23:14 |只看该作者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我们就是要得到一个结论:签署知情协议书的情况下,将乙肝检测结果交用人单位都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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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23:16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位战友的文章:

声明:如果雷同,不如不发。这是两位很有地位的大学教授!

敬请解读《侵权责任法》第62条,如何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


尊敬的韩院长:

您好!打扰您了。我是一位乙肝携带者,XXX大学获硕士研究生。曾多次因为乙肝携带被用人单位拒收,有能力无处使,所学专业无处用。现已30多岁仍因乙肝携带孤身一人。得知贵校王利民教授是《侵权责任法》起草人之一,特向您和王教授咨询如何用《侵权责任法》维护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的问题。

今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附件①)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事实证明,在无法界定入职体检、健康体检等体检性质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仍然可以以各种名义在所谓的“签署知情协议书”掩护下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6月9日,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公布调查结果显示:从今年3月30日开始,通过电话共调查了我国29个省份的208家医院,多是省会城市的大型综合医院。在本次调查所成功访问到的207家医院中,只有17家是坚决不给查乙肝的;无条件可以查的医院数量达到了161家,占调查总数的77.78%(附件②)。


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真希望这一部法律能给乙肝携带者光明正大地生活,给这些“医疗水平落后的牺牲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医疗机构所谓的“知情协议书”实质上是让10%的乙肝携带者在90%的非乙肝携带者的压力下被迫签名。在一旦泄露乙肝隐私将要受到不公待遇的环境下,有哪位乙肝携带者自愿暴露乙肝身份?如果不签署所谓的“知情协议书”不正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请问:1、这种知情协议书是否有效?
2、签署知情协议书的前提下,将乙肝检测结果交用人单位是否属于“泄露患者隐私”的侵权行为?
3、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被检者是否属于“患者”?
4、当医疗机构将乙肝检测结果交用人单位后所导致的劳动纠纷,有时虽无医院泄露隐私证据,但有用人单位以乙肝携带者为由开除的证据,能否向法院起诉医院侵权?
乙肝歧视只是社会歧视的一个缩影,地中海贫血拒录公务员事件、某用人单位以白细胞减少、抵抗力低下为由拒录求职者都是医疗机构泄露公民隐私的后果。敬请您在出版《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中更详细地作出规定。盼答!



此致!
敬礼!



一个生活在社会边缘的人小刘



2010年7月18日星期日




附件①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83af78ba-a085-4bd5-ac86-373d2da4b0a8&tid=Cms_Info

附件②

人民网:政策出台4个月 近八成医院仍无条件查乙肝http://medicine.people.com.cn/GB/11834313.html



[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0-7-18 23: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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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00: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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