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肝胆一心 于 2010-12-2 12:30 编辑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中国 男 汉族 出生年月:年月 日
浙江省平湖市 联系电话:
被告一:桐庐县富春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338号
行政负责人方胜宇 0571-64651649 ,64652938,
被告二:桐庐县卫生局 桐庐县城云栖中路478号(311500)
局长吴志忠 0571-64623343
由于被告侵犯原告的人格权,给原告造成重大伤害,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在杭州日报上登报向原告道歉。
二、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工资损失37500元。
三、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为参加体检、起诉等的误工费、交通费、上网费、资料费、通讯费、餐饮费支出2500.00元。
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五、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6-16,李中国到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面试,通过总经理,生产总监,工厂长、技术总工艺师,人事部的面试。2009-7-2李中国收到东芝水电公司的录用通知书,职位:主务,年薪8万。
2009-7-6,李中国到东芝水电公司富春江工厂报到,办理了入职手续,领取了工作证与房间钥匙。
2009-7-7,在东芝水电公司人事主管王伟的带队下到桐庐县富春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体检。在李中国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对李中国做了乙肝二对半检查。
2009-7-8,东芝水电设备公司以李中国为HBsAg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为由,不让李中国在单位上班。
李中国跟东芝水电公司、富春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说明中国劳动部门与卫生部门已经立法,不能将乙肝表面抗原作为招工体检项目。人事部门在2009-7-10告之李中国回家休息半个月后,再来复检。
2009-7-28,李中国到富春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检。医院在多次被告之不能做乙肝二对半项目的情况下,富春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二次对李中国做了乙肝二对半检查。
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以李中国为HBsAg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为由,不同意李中国在单位上班。
富春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不法行为,侵犯了李中国的隐私权,导致李中国丧失工作机会,浪费了李中国的生命、交通费用等,给李中国造成了经济上与精神上的伤害。
桐庐县卫生局,对下属单位管理不严,多次向其反映富春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应该检查乙肝两对半,不积极阻止富春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次犯错,负有连带责任。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中国
2010-07-06
附:1. 本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副本2份。
不求胜利,只求过程,让更多的人知道我们乙肝病毒携带者,活得要有尊严,不容他们这些流氓来侵犯!
勇敢一点,伸出你的双手,不要等到自己受到了伤害,才想起,原来我们应该是同盟的!
正义,是站在我们这边的,我们团结,所以我们自信!
我们坚持,敢于斗争,我们会赢来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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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战友:
今天向大家汇报2010年12月份战果。
一、(2010)杭桐民初字第505号,劳动争议,金中国告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第二次开庭日期:2010-11-16,14:30,第四法庭,游法官,0571-69870715
经过法庭辩论后,以调解结束,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在一周内把钱交至人民法院。现人民法院已经把钱交到原告手上。
二、(2010)杭桐民初字第559号,金中国告桐庐县卫生局、富春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侵犯人格权,第二次开庭日期2010-12-2,8:30,王法官,0571-69870713,第5法庭。
经过法庭辩论后,以调解结束,两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500元,12-2下午14:00前,把现金交到原告手上。(正在等对方送钱到桐庐法院)
开庭4次,自起诉以来,前后跑桐庐6次,三被告赔偿的钱虽然不多,但是,我们的目的已经达到。我没有时间与他们纠缠下去,因此接受了调解建议!
提示一下,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基本没有说谎,基本还原了此案的本色。
富春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法庭上谎话连篇,闭着眼睛说谎话。
我没有及时来更新该主题,请大家见谅!
希望本贴能对大家有帮助!谢谢大家! 不求胜利,只求过程,让更多的人知道我们乙肝病毒携带者,活得要有尊严,不容他们这些流氓来侵犯! 勇敢一点,伸出你的双手,不要等到自己受到了伤害,才想起,原来我们应该是同盟的! 正义,是站在我们这边的,我们团结,所以我们自信! 我们,坚持,敢于斗争;我们,一定会赢来灿烂的明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