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纠风办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文件 新人社发〔2010〕3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
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严禁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开展乙肝检测项目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严禁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核准,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对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属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重视加强对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集中一段时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面对全社会进行宣传,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
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今年8月底以前,就贯彻执行本通知情况联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报告。今年三季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将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就业 体检 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4月6日印发
打印:高丽 校对:曹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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