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1:12 编辑
反歧视公益组织郑州亿人平机构致博罗县总工会关于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建议信
博罗县总工会:
我们是反歧视公益组织郑州亿人平机构,2010年7月6日我们在新闻报道中看到贵工会将在博罗县的17个镇里开展 “送健康•构和谐”的活动,届时将有博罗县近4000名相关企业的员工接受包括“肝功能和乙肝两对半” 等项目的检测。
贵工会开展的这次体检,公开写明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违反了中央政府三部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也背离了党和国家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政策。
国家卫生部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已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传播,而且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但由于社会的误解和偏见,许多企业仍然要求员工进行乙肝两对半的检测,并在得知其为乙肝病毒携带后,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基本权益,政府三令五申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不得在职工体检中进行以乙肝项目检测。今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
贵工会本次体检要求检测乙肝项目,显然违反了政府的规定;而且,贵工会体检的程序“体检结果将于10个工作日后送至单位或本人”根本无法保障体检的结果不被泄漏,一旦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看到,就很难保障员工的就业权,将引发员工和企业的纠纷,企业、医院将可能会被劳动者告上法院,贵工会也将可能会被投诉,遭到当地卫生局、劳动局的查处。
为了切实贯彻政府关爱乙肝携带者、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政策,为了避免贵工会陷入法律纠纷,特建议贵工会在本次“构和谐•送健康”的免费体检中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测的项目。
此致
敬礼
郑州亿人平机构
电话:0371-67956079
2010年7月12日
附件一:《惠州日报》关于博罗县总工会提供“乙肝两对半”体检的报道
附件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致送:广东省博罗县总工会
抄送:博罗县人事、博罗县卫生局。
附 件 :
1、关于进行免费体检的新闻http://www.hznews.com/xq/xqdt/201007/t20100706_339693.html
博罗企业员工获得免费体检 17个镇约4000人受益
发表时间:2010-07-06 来源:惠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贺小山 李燕文通讯员陈欢笑)博罗县总工会“送健康•构和谐”无偿为企业员工检查身体活动启动仪式日前在县城文化广场举行。据悉,此次免费“送健康•构和谐”公益活动从7月开始至12月结束,遍及全县17个镇,惠及有关企业员工约4000人。
据介绍,从7月至12月,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负责医院商定具体普查日期,联系1~2家约200人的企业,由负责医院上门为员工免费集中普检。女性免费普查项目包括红外线乳透、宫颈涂片(脱落细胞检查)、内科等9项。男性员工为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内科等8项。同时,该县各基层工会将进一步了解掌握员工的心理状态,并对心理不正常的员工逐一建立档案,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心理疏导,及时化解员工的心理压力。
2、三部委关于禁止开展乙肝项目体检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2月10日发布)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与罚款等处罚。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与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 本帖最后由 赵清雅 于 2010-7-14 11: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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