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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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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20: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出版了,请在城市的战友具体看看第62条的解释.
然后在论坛中具体告知,如何?
如果找到后,可拍照后回家慢慢看.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0-7-5 20: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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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21:28 |只看该作者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祈祷的女孩 于 2010-7-5 21: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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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21:29 |只看该作者
貌似没列出具体的处罚啊???书店的书里有更多的解释吧?

[ 本帖最后由 祈祷的女孩 于 2010-7-5 21: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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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21:5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祈祷的女孩 于 2010-7-5 21:29 发表
貌似没列出具体的处罚啊???书店的书里有更多的解释吧?

对,因为对曾有很多所谓的专家对62条有疑问,应该有更详细的解读.
就上面那本书,在书店里应该有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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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22:30 |只看该作者
相信明天可以得到结论.
第六十二条规定中“使患者损害的”属于侵权。
而有些专家解读时却说,只要未经个人同意将病历交第三方的,都属于侵犯隐私权.
看了就知道了,不要悲观,医院最重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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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22: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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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09:28 |只看该作者
被自愿签字7月1日起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
    7月1日起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体检者“被自愿”签字接收乙肝项目体检,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苏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田侃表示,由于很多体检者是屈从于单位的要求签字的,这种非自愿情况下签的字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而医疗机构之所以敢“顶风作案”,田侃教授分析道,关键是缺乏明确的法律后果。“卫生部的《通知》中对于违规者的处罚依据是《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但是,该行为并非是医生或者护士的个人行为,医生、护士只是执行医院的指令,用这两条来处罚医护人员明显不合适。
    另外,田侃教授指出,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就要开始实施了,其中医疗侵权行为中专门说到个人隐私的,而乙肝检测结果正是体检者的个人隐私,如果医院泄露给用人单位,体检者有权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也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田侃教授表示,对于那些想要查员工乙肝的用人单位,医院应该主动跟用人单位沟通,告知他们国家的相关规定,这也可以规避医院的法律责任。
    记者   
作者:华琳月/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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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10:56 |只看该作者
看了就知道了,不要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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