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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谈谈我的经历及对乙肝歧视等的一些个人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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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的经历及对乙肝歧视等的一些个人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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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22: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首先我必须承认我的确是那种很少来论坛的人,只是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才来这里求救。我为反对乙肝歧视所做的事情几乎没有,唯一的一次是给New Yorks Times,LA times发过我们中国乙肝携带者被歧视的现状的邮件,而且也没得到什么反馈。

先讲一下我的个人情况,我在中学时查出是大三阳,首先是我妈妈在单位体检中查出来是携带者,然后全家去查,家里四个人中除只有爸爸不是,且是有抗体的。当时好像乙肝携带者是上不了大学的,爸妈之后带我到处看医生,吃中药啊什么,几年折腾下来还是大三阳,DNA八次方。当时家里的条件,拉米之类的东西家里负担不起。好在后来我们可以上大学了,具体情况我的确不了解,我爸妈都是老师,他们从知道以后对这个就很关注。他们读了些书发现那么多广告都是骗人的,转阴的几率太小了,我们肝功能都正常,于是就没有再做治疗啊什么的。后来我上了大学,算不错的重点,我感觉好点的学校对这个一般还是比较宽容的,中科院系统除外。入学体检后班长跑过来跟我和另一个同学说我们不用打乙肝疫苗了,我不知道医院都跟她说了什么,反正什么都没发生。之后我自己都没把自己是携带者的事放在心上,而且我本身我很少喝酒的。一直到大四面临就业的时候我才知道原来携带者我们在就业时,面临着这么大的歧视和困难。因为我大四一上来就保研了,体检报告是肝功35,HbsAg阳性,我直接寄给了研究生学校,也顺利被录取入学了。所以这时被没用遇到太多的困难。只是在其它同学在体检中因为小三阳啊什么被据啊,然后从这个时候开始关注了一段时间的肝胆相照论坛,了解了乙肝就业歧视的现实状况,觉得以后毕业肯定了是没有前途了。然后宿舍有同学在申请美国留学,也一直鼓捣我申请,于是我决定研究生毕业后申请去美国留学。

但天不随人愿,我自我感觉我的申请条件在申请者中不能算差的,但今年一块申请的人都拿到offer走了,只有我一个没有得到奖学金,也许真的是本命年的缘故吧。由于我孤注一掷,没有先签个offer,而且据我所知上海这个地方很多企业体检都是很松的,自己去体检,把结果单子给单位就行了,然后医院体检的时候连身份证都不看,这是我身边同学的经历。然而不幸的事情再次被我遇到,我3月份觉得出国希望不大了,开始找工作,终于SH GM要我去体检了,但他们是指定医院,而且比如今天晚上下班前通知你,要你明天早上去某某医院体检,作弊都没充分时间准备。我找了枪手替我抽血,但由于枪手不知道该医院体检要拍照和我事先对体检作弊了解的不够,作弊失败(我最近才想明白还是因为体检拍照出的错),GM最后没有给我发offer。而GM的招聘过程是体检之前是没有录用通知之类的东西,一切都是群发短信通知的,也没什么能举报他们的。其实那个医院体检管的不严,如果我自己去领表拍照,只让枪手去抽血,是没有一点问题,哎。总之我四月份毕业了,失业了,继续找工作,直到最近才又有一家公司给我发offer,今天去做了体检,至少护士告诉我抽血只查肝功能、血糖血脂,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忐忑的等待结果ing。前几天自己去医院做了个检查,肝功能的十几项指标都在参考范围内,DNA在3*10^7方,觉得太贵,两对半没做,反正就是大三阳,今年这么背,估计也不会出现奇迹。等下周公司入职体检出结果了我来更新结果,现在我只有祈祷了。

下边随便谈谈我对乙肝歧视和公平就业的个人看法,只能是拙见。

我认同这个观点,歧视现状中国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他们是乙肝歧视源头,是他们在九十年代初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规定造就中国现在的歧视现状。但真正把整个歧视推动到全社会还是那些大量的医疗机构和他们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宣传,什么转阴啊,什么治愈啊,通通胡扯。这也验证马克思那句话:“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在利润的驱动下,那些丑恶嘴脸的医生和医药贩子们,掏光了不知道无数无知的携带者的腰包,并以此获取了巨大利益,形成了医院、药贩子、替检等利益集团。同时也让大多数不了解的人分不清携带者和乙肝发病患者的区别,且由于中国社会不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才造就了今天乙肝携带者入学、就业歧视成为了中国最严重的歧视问题,无数的携带者真的是走投无路。在无数乙肝反歧视人士的推动下,这几年情况算有所好转,很惭愧的说我没有尽一点力,而我却是受益者。我想以后我会做点什么,但我有我的认识,对论坛别人的做法有认同也有不认同,我不认同的事我是不会去做的。

说说我对论坛一些热点的看法吧:

一:关于体检

现在规定只是指入学和入职体检不让查乙肝,但医院和用人单位合伙给你搞个”被自愿“,或者将入职体检当做福利体检等等我们还是无法避免被歧视。但是只要有一点真正执行起来,那就是保护个人隐私,而一个的病例恐怕是一个人最隐私的东西。只是隐私权在中国似乎不那么被看重,看看《侵权责任法》的效果如何吧。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侵权的代价太小了,企业并不会被罚多少钱,而医院或医生被吊销执照的事也不大可能发生在我们这么河蟹的社会里。在美国这种侵权都会有一个惩罚性赔偿,这个数目一般都是十万美金级别的。我记得有个艾滋病患者,在单位工作,觉得单位的其他人对待她的方式不同于他人,觉得受到了歧视,并起诉成功,最后大概得了二十万美金的赔偿。所以在美国大企业对这种歧视侵权的起诉一般都会直接陪你钱选择和解,因为他们受不了名誉损失对他们带来的打击是巨大了,赔你个几十万跟这名誉损失带来的影响是没法比的。而小企业一般遇到这个惩罚性赔偿很可能就破产了,所以侵权的爱家很高,才没有人干侵权。
我看过很多国外影视剧,里边很多时候谈到政府办案人员向医生索取病人的病例,一般医疗机构是不可能泄露更不敢泄露病人的病例的,哪怕病人已经去世了都不行。要想得到必须是本人或者拿着法官的warrant,而即便是法官也不会轻易的签发这种warrant的。
所以我就想在中国入职要体检和单位能够得到个人的体检结果的存在本身就是就业歧视!!!!难道我得了乙肝或者哪怕我得了艾滋病,我就该没有工作???所以关键是体检结果是个人病例,完全的个人隐私,单位或其他人没有权利看到。
单位福利体检的存在的确是一种福利,福利体检中存在乙肝检测也不能说就不对,没有必要因为我们是携带者就否认乙肝检测或福利体检,我也有亲戚就是福利体检算捡回了一条命,否则真可能后果不堪设想。
讲讲我对美国公平就业方面的法律方面的了解吧,当然我也只是在书上看到了,没有亲身经历过。以下完全是引用的:
“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当老板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我举一个例子: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试,雇主问你的年龄,是违法的;问你是不是有什么残疾,是违法的;问你的婚姻状况,是违法的;问你
的出生地和移民情况,是违法的;问你有没有孩子,是违法的;问你是否被
逮捕过,是违法的⋯⋯等等。也就是说,我们在中国进一个工作单位所填的
正常表格,上面总是有年龄,籍贯,性别,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
时入团,何时入党,何年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等等条款,如果,在美国一
个雇主给你递上这么一张表格,你拿着就可以对他说“咱们法庭上见”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些首先是源于1964 年的民权法。六十年代是一个全世界都在那里骚
动不安的年代。






[ 本帖最后由 孤飞燕 于 2010-7-4 23: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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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22:32 |只看该作者
对于美国,六十年代几乎是一个历史分界线。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美国,非常非常不同。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结果不仅仅是立法取消了种族隔离,它还使得自由派思潮广为流行。在六十年代之前,美国大致是雇主说了算的。但是,此后,保护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的观念浮到了表层上,尤其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比如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等,他们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民权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1964 年的民权法中有关雇主的规定,涵盖了所有25 名以上雇员的企业,该法禁止因雇员的种族,宗教,肤色,性别,以及他的移民背景(母国),而在雇用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歧视。因此,如果雇主问了这些问题的话,他拒绝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视”,“种族歧视”,担心妇女有孩子要影响工作⋯⋯等等,而以这些原因剥夺一个人工作的权利,都是违法的。
所以,干脆法律规定,这些问题都不准问。1967 年的“雇员年龄歧视法”,”又规定了不得对年龄40 岁以上的公民在雇用上歧视,从此,雇主就连年龄也不能打听了。到了1972 年,美国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权法案”,更规定了所有的政府机构和超过15 名雇员的私人企业,都必须在招工,技术培训,升迁等机会上,给弱势群体一定的比例。否则,是违法的。顺便提一下,平权法案还扩展到大学招生。例如,美国的大学招生,是没有体检这一关的,有残疾的年轻人在平权法案的保护下,比一般的年轻人更容易入学。我特别提到这一点,是因为我考大学时,就有一个一起工作的年轻人,考得非常好,却因为一只手有一点残疾而落选,我已经不记得他的名字,却无法忘却发录取通知那天他的目光。这真是很不公平,华罗庚还脚有残疾呢,凭什么他就不能上学。执行这个法案也产生许多问题,这我想以后再向你介绍。
1990 年,美国又通过了能力缺陷法,不仅涵盖了有身体和智力缺陷的人,还涵盖了有传染病的人。雇主不仅被要求不准歧视,必须提供给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还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例如助听器,助读器,等等。比如说,一名雇员被查出有爱滋病病毒,只要他的病尚不影响工作,雇主不得解雇他,还必须为他提供必要的防止传染的条件。否则,是违法的。1991 年,美国再一次制定新的民权法案。把雇主和雇员在发生民权官司时,提供证据的负担重新放到雇主一边。这是怎么回事呢?比如说,雇员告雇主性别歧视,那么,法庭当然需要证据。证据是有两方面的,一是雇员拿出受到歧视的证据,二是雇主拿出没有歧视雇员的证据。如果,法律规定证据的负担是在雇员一方,那么,雇员如果拿不出受到歧视的充足证据,就判雇主无罪。但是,如果法律规定证据的负担是在雇主一方,那么,雇员不必提供充分证据,而是雇主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歧视雇员,只要雇主拿不出这样的证据,那么,法庭就可以认定你是有歧视行为的。当然,证据的负担在哪一方面,就对哪一方面要求更高,更不利一些。
80 年代,最高法院在判这一类案子的时候,比较倾向于保护雇主的利益,证据的负担也要求在雇员一边。91 年的民权法,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纠正这一倾向。最利害的一招,是该法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如果雇员由于其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等原因受到歧视的话,可以向雇主提出精神伤害的惩罚性赔款。后来,就发生过一个保险公司的全体女职员联合起来,告老板在升迁问题上性别歧视的,胜诉之后赔偿金额几乎是天文数字。前几天,又有一个体重300 多磅的汽车零件公司管理人员,被解雇后告老板体重歧视的,也在胜诉后得到金额的赔偿。由于执法很严,因此,在美国当上老板之后似乎也并不“自由”。“

二:关于乙肝公益宣传等

大力宣传,让整个社会对乙肝的传播途径,认识携带者和发病病人的区别,如果政府能够像宣传艾滋病的传播那样的宣传乙肝,我们携带者的处境会得到极大的改善。
我不认同分餐制,这本身就是歧视。分餐制的确是个人卫生条件的提高,但在中国这必然引来歧视。

三: 关于维权或诉讼的看法:

一些人说别人来论坛讲维权或诉讼,最终都没有结果不了了之或是不来论坛了,说这些人怎么怎么着。我想说维权的目的是获得自己该获得的东西。而推动社会对乙肝的认识,给政策制定者施加压力啊,那完全不是维权者的义务,他们没有理由被指责。我想真正希望帮助别人的人是不期望他人的回报的,但真正有良知的人是应该以行动回报别人的帮助。

四: 乙肝歧视社会现状的另一个帮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

虽然已有规定,禁止一切关于肝病治疗等的电视广告,但一些地方电视台还是有。而在广播中和报纸等上关于乙肝的广告还是铺天盖地,有数据说乙肝广告占所有医药广告的1/4。而且我想我们可以说tmd关于乙肝的广告都统统是虚假广告,影响极其恶劣,要求禁止他们不是没有理由的。你广电总局IPTV的利益也拿到了,该tmd做点人事了。
所以我觉得现在反乙肝歧视的另一个关注点可以转向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强烈要求他们立即行动,禁止一切途径发布一切乙肝医药广告。你广电总局

最后我想说:
向医院施压,禁止在入职体检查乙肝,将违规医院举报给卫生局,必要的时候打官司维权,可以改善用人单位对乙肝的歧视;
而要消除整个社会对乙肝的歧视,就必须对全社会宣传乙肝的传播途径、携带者和发病者的不同,而要做这个宣传就必须先拿掉给他们造成错误认识的源泉——乙肝医药广告。


后记:

随便写了一点个人的看法,写着写着我都不知道跑到那去了。对也好不对也好,大家就当戏文看着玩吧,认同也好不认同也好,欢迎提意见。想拍我的也随便,也许我们观点相左,但我会尊重你的观点,那是你的权利和自由。关于最后一点——要求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一切乙肝医药广告,我也只是初步想法,如果有什么高见,欢迎联系我,我们聊聊看怎么真的做点事情


参考文献:
百度百科——乙肝歧视
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之一

[ 本帖最后由 孤飞燕 于 2010-7-5 00: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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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锄草勋章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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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22:39 |只看该作者
兄弟,你写这么多也不好好排下版!
看得好累呀.

你说的这些大家都知道.
跟着一起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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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22:49 |只看该作者
中国真是一个令人唾弃的国度。
ZF只要一涉及民生问题,就找种种借口回避,从来不主动解决百姓疾苦。比如在消除乙肝歧视问题上,明明有国际惯例可以参照,甚至国际组织已经干预中国ZF了,可是我们的ZF就是不去遵循,还总以“改变人的观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消除乙肝就业歧视任重道远”的话逃避着责任!!!
中国ZF,可恶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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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23:02 |只看该作者
民权法民权法民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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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23:06 |只看该作者
NICE 顶楼主 我们其实只是不同的人,遭遇的其实却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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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15:43 |只看该作者
有的时候想想,对这个社会真是无奈
为什么对待个人隐私这么不重视
每次找工作的时候担心的不是岗位的问题,而是体检的问题
无趣,无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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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17:49 |只看该作者
"我想以后我会做点什么,但我有我的认识,对论坛别人的做法有认同也有不认同,我不认同的事我是不会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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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18:1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future2009 于 2010-7-6 17:49 发表
"我想以后我会做点什么,但我有我的认识,对论坛别人的做法有认同也有不认同,我不认同的事我是不会去做的。"

我与你的观点就不同,我认为我能做的都去做。总比在这里调大侃要强。
用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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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21:02 |只看该作者
比如外企,那些老外根本不知道要查这个,还不是国内那批HR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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