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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侵权责任法》维权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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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维权第一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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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16: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1:26 编辑

http://news.qq.com/a/20100703/000095.htm
年逾七旬的曹老太因患胸积水到西安治病,不想被诊断为“艾滋病”! “我都70多岁了,怎么会患艾滋病呢?”带着绝望的心情,老太回到了昆明,住进了专科医院。几经检查,医院给了她一个惊喜——所谓“艾滋病”纯属误诊!7 月1日,在《侵权责任法》实施的第一天,曹老太向昆明西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把西安市疾控中心和西安市第五医院告上法庭。这也是《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第一案。

老太被查出患“艾滋病”

“我70多岁了,竟莫名其妙当了近一年的艾滋病人!”提起自己的遭遇,曹老太很是激动。

2008年9月底,曹老太患上了胸积水。因她的大女儿在西安,说西安的医疗条件好,就把她接到西安去治疗。经西安市第五医院门诊诊断,曹老太患有胸膜炎、胸腔积液。当天,曹老太决定住院治疗。

不料,在治疗过程中,西安市第五医院检查出曹老太患上了一种更可怕的疾病。该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曹老太的HIV抗体呈阳性——她患了艾滋病!这把曹老太吓坏了,“我都70多岁了,根本没有感染艾滋病的途径,怎么还会得艾滋病……”得知检测结果,曹老太当时就急哭了。

2008年10月6日,西安市第五医院将曹老太的血样送往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两天后,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结果粉碎了曹老太的希望。“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上的结论为“HIV-1抗体阳性”。

同时,曹老太的名字被登上了卫生部门内部的“艾滋病专报网”,因为艾滋病检测实行实名制,一旦确诊艾滋病,要在“艾滋病专报网”上登记姓名,以利于艾滋病的防控。也就是说,曹老太的名字上了这个内部网,全国的卫生部门都能看到。

误诊让曹老太喜极而泣

带着绝望的心情,曹老太返回了昆明,“我怎么也想不通,天天都在哭。而且我的名字上了‘艾滋病专报网’,全国的医疗机构都知道了!”家人知道了曹老太的诊断结果后,儿子在网上查询了相关资料,得知云南有个艾滋病关爱中心,就在省传染病医院。便为曹老太联系好,让她入院治疗。

2009年2月24日,曹老太住进了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治疗过程中,医院发现曹老太没有发生艾滋病引起的各种机会性感染。而且,在没有采取任何艾滋病治疗措施的情况下,她体内的CD4+细胞(病毒抗体)竟然自行恢复了。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决定,对曹老太再次进行HIV 抗体筛查。

医院先后用了5种不同的检测方法为曹老太复查,结果都是“HIV1/2抗体阴性”——曹老太没有患艾滋病!

2009 年7月,当拿到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的HIV抗体筛查报告时,曹老太又哭了。这次,她流下的是喜悦的泪。

《侵权责任法》维权第一人

得知自己没患艾滋病,曹老太悲喜交加,“高兴的是医生诊断我没有患艾滋病,生气的是,我遭受莫大的精神打击。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我的姓名公布于艾滋病专报网,这极大侵害我的名誉。”曹老太一怒之下将误诊的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西安市第五医院告上法庭。

“根据刚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曹老太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称,他们将持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两被告的法律责任。据了解,这是《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第一案。

诉状里,曹老太要求两被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医药费、陪护费、营养费等相关损失1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

从曹老太知道自己“被误诊”到现在,已过去了近一年的时间,为什么曹老太非要等到昨天才起诉呢?张宏雷律师一语道破:“这就是为了等《侵权责任法》施行。适用新法,曹老太可能获得更多赔偿。”据《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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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16:45 |只看该作者
好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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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22:34 |只看该作者
好极了,就应让这些侵权的事业单位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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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00:23 |只看该作者
我本来想做第一人来着,看来赶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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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02:23 |只看该作者
要让这些黑心肠的医院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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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08:08 |只看该作者
敲诈!
最近论坛上冉冉升起一颗新星
学术版主bigben446大人
他说我给你们的意见都是错的
要把我革职+除名,我很害怕!
都尿裤好几回啦!
今后你们大家有疑问一定要请教这位大人
免得连累别的无辜版主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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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20:07 |只看该作者
本来想回几句话的,看到楼上的,差点没吐出来 。一个字也写不出来了。
本来想骂人的,算了。积点德。不骂了,
就当没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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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23:2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woyaoshenghuo 于 2010-7-3 16:38 发表
http://news.qq.com/a/20100703/000095.htm
《侵权责任法》维权第一人
http://news.qq.com/a/20100703/000095.htm


2008年9月底,曹老太患上了胸积水。因她的大女儿在西安。经西安市第五医院门诊诊断,曹老太的HIV抗体呈阳性——她患了艾滋病!
2008年10月6日,西安市第五医院将曹老太的血样送往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两天后,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结果粉碎了曹老太的希望。“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上的结论为“HIV-1抗体阳性”。

同时,曹老太的名字被登上了卫生部门内部的“艾滋病专报网”,因为艾滋病检测实行实名制,一旦确诊艾滋病,要在“艾滋病专报网”上登记姓名,以利于艾滋病的防控。也就是说,曹老太的名字上了这个内部网,全国的卫生部门都能看到


2009年2月24日,曹老太住进了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治疗过程中,医院发现曹老太没有发生艾滋病引起的各种机会性感染。而且,在没有采取任何艾滋病治疗措施的情况下,她体内的CD4+细胞(病毒抗体)竟然自行恢复了。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决定,对曹老太再次进行HIV 抗体筛查。

医院先后用了5种不同的检测方法为曹老太复查,结果都是“HIV1/2抗体阴性”——曹老太没有患艾滋病!

2009 年7月,当拿到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的HIV抗体筛查报告时,曹老太又哭了。这次,她流下的是喜悦的泪。

《侵权责任法》维权第一人

得知自己没患艾滋病,曹老太悲喜交加,“高兴的是医生诊断我没有患艾滋病,生气的是,我遭受莫大的精神打击。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我的姓名公布于艾滋病专报网,这极大侵害我的名誉。”曹老太一怒之下将误诊的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西安市第五医院告上法庭。
“根据刚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曹老太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称,他们将持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两被告的法律责任。据了解,这是《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第一案。

诉状里,曹老太要求两被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医药费、陪护费、营养费等相关损失1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
从曹老太知道自己“被误诊”到现在,已过去了近一年的时间,为什么曹老太非要等到昨天才起诉呢?张宏雷律师一语道破:“这就是为了等《侵权责任法》施行。适用新法,曹老太可能获得更多赔偿。”据《都市时报》


1.很显然,西安市第五医院不具备艾滋病确认资格,上交到疾控中心确认,医疗程序无过失
2.西安疾控中心再次取样,HIV阳性,上报疫情网,过程没有错误
3.HIV阳性不等于艾滋病,就像澳抗阳性不等于乙肝一个道理,一帮外行瞎吵吵!
4.“全国的卫生部门都能看到”是瞎说
5.“发生艾滋病引起的各种机会性感染”属于艾滋病晚期,与乙肝的肝硬化差不多
6.对医疗诊断有异议,潜心等待有利时机发难,“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别有用心
======================
整个过程,如果艾滋病不成立
医疗部门并无因为“误诊”造成误治
没有造成严重的,不可逆的不良后果
索赔10万
说理,不靠谱
诈钱,我看是
最近论坛上冉冉升起一颗新星
学术版主bigben446大人
他说我给你们的意见都是错的
要把我革职+除名,我很害怕!
都尿裤好几回啦!
今后你们大家有疑问一定要请教这位大人
免得连累别的无辜版主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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