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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关于西安地铁公司违规要求劳动者进行乙肝检测的举报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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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地铁公司违规要求劳动者进行乙肝检测的举报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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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0:49 编辑

关于西安地铁公司违规要求劳动者进行乙肝检测的
举    报    信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卫生局:

2010年6月,西安市地铁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布2010年西安地铁运营岗位社会公开招聘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事宜安排的通知》。该通知称,录用人员必须进行包括乙肝五项的体检。这是一种严重的公开违反政府规定的行为,也违反了党和国家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政策,特此向贵局检举。
国家卫生部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已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传播,而且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但由于社会的误解和偏见,我国有大量的乙肝携带者因为乙肝的原因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为了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基本权益,政府三令五申在就业领域不得进行乙肝检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今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展开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西安地铁公司要求录用人员进行乙肝五项检查,并要求提供包含乙肝检测结果的体检报告,该行为直接违反了政府的上述规定。为了有利于政府的政令落到实处,为了有利于贵部门对企业和体检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特向贵部门举报:
1,根据上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应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西安地铁公司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的行为,望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2,根据上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对违反该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与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据此,对于为西安地铁公司提供乙肝项目检测的医院和医护人员,望西安市卫生局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郭彬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七路中爱大厦310室
电话:15920067251
2010年7月2日


附1:关于公布2010年西安地铁运营岗位社会公开招聘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事宜安排的通知
附2:有关法律文件及医学文件


附件1:关于公布2010年西安地铁运营岗位社会公开招聘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事宜安排的通知  
(来源:西安地铁网:http://www.xametro.gov.cn/docc/docc/product_tabbrow.asp?id=2649

   西安地铁公司2010年运营岗位社会公开招聘工作已按程序于5月23日全部结束,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各岗位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对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录用人员须在6月16日前进行体检,并于23日前将体检报告送达(或特快专递邮寄)至西安地铁综合处,具体要求如下:

   1、现工作地为西安市的须在西安三甲医院进行体检;外地工作者可在当地三甲医院体检,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前,公司将视情况安排在西安市指定医院进行必要项目的复检。
   2、体检项目一般应包括心电图、胸透、肝功、乙肝五项,电客车司机须增加裸视及辨色力检测。
   3、体检报告送达(邮寄)地址:

          西安市未央路132号经发国际大厦21层西安地铁综合处

          邮编:710018         联系电话:029-86517168

   二、公司将于6月30日前对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工作岗位要求者发放录用通知书,并开始按相关规定办理入职录用手续。外地工作者若需公司邮寄录用通知书的,须在送达(邮寄)体检报告时明确告知,并书面提供收件人姓名、地址、邮编等信息。

    三、接到录用通知书后,被录用人员须按通知书所列要求办理相关事项,未按要求办理的公司概不负责。

        2010运营招聘录用人员公布名单简表
                                                                                                          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件2:相关法律文件及医学文件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2月10日发布)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与罚款等处罚。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与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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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样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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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奇了怪了 中国人怎就这么卑掠呢 国家明令禁止的文件怎么在企业看来就是放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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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国家的行政能力是真的值得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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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也举报一下广州地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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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做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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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的漂亮。我会接着发到别的相关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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