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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我们的新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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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新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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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10: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家应该好好利用法律~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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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12: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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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09:36 |只看该作者
被自愿签字7月1日起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
    7月1日起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体检者“被自愿”签字接收乙肝项目体检,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苏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田侃表示,由于很多体检者是屈从于单位的要求签字的,这种非自愿情况下签的字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而医疗机构之所以敢“顶风作案”,田侃教授分析道,关键是缺乏明确的法律后果。“卫生部的《通知》中对于违规者的处罚依据是《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但是,该行为并非是医生或者护士的个人行为,医生、护士只是执行医院的指令,用这两条来处罚医护人员明显不合适。
    另外,田侃教授指出,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就要开始实施了,其中医疗侵权行为中专门说到个人隐私的,而乙肝检测结果正是体检者的个人隐私,如果医院泄露给用人单位,体检者有权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也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田侃教授表示,对于那些想要查员工乙肝的用人单位,医院应该主动跟用人单位沟通,告知他们国家的相关规定,这也可以规避医院的法律责任。
    记者   
作者:华琳月/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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