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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东北版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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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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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14: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从我所学的专业的角度来看,法律是用来平衡各方利益的。但是立法机关中很少有真正的法学家,而这直接导致了立法时只顾着他们自己阶层的利益。基本没人会真正考虑到我们的死活。
  今天早晨醒了看到手机报说侵权责任法今天开始实施,所以就下去开电脑查了一下。通篇看了一下,结果只在第六十二条看到了和我们有关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该为病人保守秘密,不得公开病人的病历和资料,否则应当承担责任。然后看了一下解读:首先是必须对患者造成精神损害(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是严重的精神损害),看到这我就想骂了,这个充分体现了中国的立法的圆滑,到底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非得弄成精神病才算严重吗?这个就是告诉我们就算我们的病被曝光了,也很难得到赔偿。因为你很难被逼成精神病。工作丢了和精神损害不沾边。另外,需要该精神损害和医疗机构有直接关系。这个又是个擦边的概念。这个是很难鉴定的。
  听到这个法律出台时就大概知道会是这样了,但是看了还是很失望。唯一值得欣慰的是好赖开始有法律出台了。最后: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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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14:12 |只看该作者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精神损失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前者如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身体健康权引起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如行政机关非法拆除相对人的建筑,致使受害人气愤、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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