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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福州市关于抓紧清理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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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抓紧清理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通知 [复制链接]

我饿呀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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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20: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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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10:43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努力投诉多天,毫无反应
还是国务院7月有乙肝清理情况的反馈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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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09:5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也是福州的么?我也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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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16:43 |只看该作者
福州市关于抓紧清理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0〕91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9日              发布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点击数: 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经委、市贸发局、市国资委: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今年2月,国家人保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各级各部门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近期,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有关文件,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为确保我市及时完成此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涉及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的有关事项,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经贸、国资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区别情形采取相应措施:
  (一)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人社部发〔2010〕12号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人社部发〔2010〕12号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各部门应及时发布停止执行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二)属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发布由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文件(含政府规章),由实施部门依据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二、请市直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所发布相关文件(含政府规章)的清理建议及本部门所发布相关文件的清理情况一并于6月25日前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汇总本辖区的清理情况于6月30日前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陈 龙
  联系电话:0591-83352576
  传真:0591-8330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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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16: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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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16:45 |只看该作者
福州市关于抓紧清理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0〕91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9日              发布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点击数: 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经委、市贸发局、市国资委: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今年2月,国家人保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各级各部门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近期,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有关文件,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为确保我市及时完成此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涉及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的有关事项,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经贸、国资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区别情形采取相应措施:
  (一)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人社部发〔2010〕12号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人社部发〔2010〕12号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各部门应及时发布停止执行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二)属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发布由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文件(含政府规章),由实施部门依据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二、请市直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所发布相关文件(含政府规章)的清理建议及本部门所发布相关文件的清理情况一并于6月25日前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汇总本辖区的清理情况于6月30日前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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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17:28 |只看该作者
福建的战友 你们行动起来吧
都这么多天过去了 医院的体检套餐中还全部都含有乙肝两对半的检查
哥一人顶不住 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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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17:11 |只看该作者
是啊,好多医院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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