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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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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
发表于 2010-6-9 17: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我们先看三部委通知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再看卫生部乙肝政策咨询
12、如何杜绝健康体检中“被自愿”、“被福利”检查现象,保护受检者隐私?
    在健康体检机构可将乙肝标志物检测作为备选项目,在告知检查目的并获得受检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方可检测乙肝相关项目。乙肝相关检测结果,应由检查机构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告知受检者本人,并保证不会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被体检者的单位)。体检机构不得以“格式合同”或“默认”的方式,将乙肝标志物检查变成事实上的必查项目。
若为了在职职工的健康管理而进行健康检查,必须在自愿和保密的前提下进行乙肝感染标志物检测,不得将乙肝列入固定套餐或默认项目,并对检测结果严格保密,以本着保护个人隐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其检测结果。
http://www.12320.gov.cn/rdzt/show.jsp?id=501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6-14 13: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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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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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7:44 |只看该作者
下面我们就来模拟一下可能的情景:
首先,依照三部委通知,我们走进了体检医院,那些等着开单检测乙肝的天使们只能在那里坐着等着有人主动去开单,我们如果不去主动要求检测的话,天使们就干急无用。因为,依照通知精神,我们如果不主动在先,他们不得主动兜售。否则就是违规。

然后,依照卫生部的乙肝政策咨询,我们走进了体检医院,那些等着开单检测乙肝的天使们立刻笑盈盈的迎上来主动介绍,主动征求意见:“先生请你开单检测,”周围非携带者纷纷开单检测,这种场合,我们奈何?
卫生部把通知的“等着人去开单”摇身一变为当着大众的面来主动征求你意见,岂不是换汤不换药的“被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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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3
发表于 2010-6-9 17:57 |只看该作者
对医疗机构的处理,都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
父亲打儿子,不痛不痒并不奇怪。
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越密切,这种暧昧关系越严重.
某些医院就属于卫生厅的直属单位.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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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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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8:13 |只看该作者
欢迎614老师归来!
处刑人1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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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9:4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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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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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9:58 |只看该作者
好久不见614老师!欢迎归来!
反对乙肝歧视,建设和谐社会! 维权交流群开通:110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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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20:10 |只看该作者
欢迎614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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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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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20:2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的帖子

保护隐私有两个关键点:1,不得任意检测,也就是除卫生部的规定行业外,实行通知所表示的“乙肝检测个人化,”这也是我们的合法权利,2,通知已经明确:福利体检报告隐私,其他人不得私拆。而不是这个卫生部乙肝政策咨询里所讲的“乙肝检测资料”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6-14 12: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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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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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20:31 |只看该作者
想象一下,如果全部体检结果都是隐私意味着什么 ?答案很明确!就是我们即使不抽血,也无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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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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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20:35 |只看该作者
假如用人单位可以私拆体检报告,那就意味着我们的抽血与否他们仍可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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