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2:06 编辑
【航空反歧视10】收民航局回信当天再寄信民航局修改乙肝限制性规定
关于民航局尽快修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性规定,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建议
尊敬的中国民航局局长:
我是上海交通大学的一名学生,长期关注中国乙肝问题。2010年4月27日,我收到了民航局给我的《关于不能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体检合格证得医学依据及法律依据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信。
依政府信息公开,《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及第一次修订的主要医学依据为当时国内外对乙型肝炎病毒的认识和研究。其法律依据为当时有效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为1996年3月1日施行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89年9月1日施行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1987年4月1日颁布实施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信中提及,在2009年6月启动了第二次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修订。而在2009年7月2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并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发布了《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其规定“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也即是说,不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共服务行业。
鉴于上述理由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建议民航局修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航空相关行业的规定。
同时,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正在进行全国最大规模空姐招聘(http://news.qq.com/a/20100328/000230.htm),海南航空等航空公司也正在进招聘(http://hr.hnagroup.com/Message.aspx?ID=1050),这些航空公司的体检标准均是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也即是说只要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仍然不能从事空姐、飞行员等航空岗位。
因此,特建议中国民用航空局加紧修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
建议人:上海交通大学 雷闯
2010-4-27
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限制的条款
附件二: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保护性法律法规
【雷闯游说人大政协代表大获成功,多份乙肝提案上两会】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909390&highlight=%E9%9B%B7%E9%97%AF
【雷闯博客,关注雷闯推动航空行业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
http://blog.sina.com.cn/leichuang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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