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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2010年陕西省教师资格体检仍在继续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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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陕西省教师资格体检仍在继续不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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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07: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

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

二、标准

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四)凡有下列疾病者:

4.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大三阳。患乙、丙、丁、戊型肝炎者,携带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4.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应加做“两对半”及肝功(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查是否具有传染性)。

。。。
五、本标准及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http://www.xaedu.sn.cn/space/index.php/action-viewnews-itemid-37539



附件2010教师资格体检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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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4:40 |只看该作者
强烈声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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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15:41 |只看该作者
全国都差不多的啊 = =只要肝功能正常,幼儿的不可以,其他的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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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22:17 |只看该作者
山东的也这样  声讨    乙肝歧视  教育部是万恶之源 必须从此突破  我们受到的教育潜移默化影响了人民的情绪   行动起来声讨教育部门  向国家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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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22: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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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7:52 |只看该作者
都是.作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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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2:49 |只看该作者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可以向单位和医院讲述法律并警告会采取法律手段。
坚决发对这样侵害乙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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