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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广西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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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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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00:2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tiezhuliu 于 2010-5-24 19:38 发表
这个可以投诉他,药品行业已经有明确的文件了

请问下这位大哥,药品行业的“明确”的文件在哪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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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2:19 |只看该作者
石家庄也要查乙型肝炎,表面抗阳不可以从事药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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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6: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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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9:39 |只看该作者

有理有据

2月12日,卫生部颁布《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并未明确指出取消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药品行业的限制。因此,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3月18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3月17日)规定,传染病者不能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但2月10日三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指出取消入学入职乙肝体检项目,且还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发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卫生部管辖,所以按照三部委《通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中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业的规定自动失效。

成功办首张乙肝药品从业健康证明 ————雷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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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9:39 |只看该作者
大家不要在沉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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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22:20 |只看该作者
成功办首张乙肝药品从业健康证明 ————雷闯,换其他人或到其他地方去办就没有办法办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效力难道不比一个通知的大?都过去那么多个月了没有见哪个地方敢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这个可是法律来的,岂能说改就改,所以这个通知的说法是行不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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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0:04 |只看该作者
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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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23:32 |只看该作者
岐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0年度全县从药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  时间:2010-3-11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避免药品人为污染,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局决定对全县从药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时间、地点:
    体检时间:2010年4月1日至5月15日。
    体检地点:凤鸣镇、青化镇、祝家庄镇、蒲村镇、益店镇、京当乡、大营乡、故郡乡、枣林镇、雍川镇辖区所有从药从械人员在岐山县中医医院体检;
蔡家坡镇、曹家镇、五丈原镇、安乐镇辖区所有从药从械人员在陕九职工医院体检。
    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陕西济生制药有限公司、天新药业有限公司三户药品生产企业,为了不影响其生产,企业于4月15日前将体检人员名单报县局后,由县局适时安排陕九职工医院上门体检服务。
    二、体检人员:
    (一)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生产、销售人员;
    (二)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销售人员;
    (三)制剂单位从事质量管理、配制的所有人员;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医院、各职工医院、各乡镇医院、各级计生服务站、计生服务室、私立医院、各类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卫生室、村卫生所、个体诊所)、牙科、计生药具、隐形眼镜经营的药械从业人员;
    (五)县、乡(镇)、村从事人用疫苗、血清、血液制品的管理、发放、接种的人员;
    (六)县境内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生产人员;
    (七)县境内从事血液、血液制品采集、分装、加工的人员。
    三、体检项目
   (一)体格检查: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皮肤、淋巴结、头、颈、胸、腹部检查,脊柱、四肢和神经系统检查;
   (二)化验检查:谷丙转氨酶、甲型肝炎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查;
   (三)胸部透视;
   (四)重点疾病: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即甲肝、乙肝、丙肝)、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60.00元。受体检者若需其他检查,费用自理。
    四、几点要求
    (一)各涉药单位要对健康体检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参加,接到通知后及时安排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
    (二)参加体检人员(除以上三户药品生产企业外),分别到指定的岐山县中医医院、陕九职工医院医务科领体检表,交费后进行体检,体检结束后将体检表统一交到医务科。
    (三)体检时需带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无《健康证》者需带本人一寸免冠彩照2张,在县局办理证件。
    (四)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前须空腹。
    (五)初次检查不合格人员,县局将通知进行复查,复查费用自理,再次复查不合格人员,将调离工作岗位。
    (六)凡二甲以上医院的从药人员按照规定项目在本院体检后持体检表在规定体检时间内来县药监局进行备案登记。
    (七)对不参加体检和未按规定进行体检的从药人员,将按照《药品管理法》、《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二O一0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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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23:34 |只看该作者
所以我真的很想知道药品行业是不是卫生部所说的特殊行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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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7:44 |只看该作者
没有具体说明,全国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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