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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广西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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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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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6: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广西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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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疾病获生理缺陷不能从事药品从业人员的岗位:

  一、癫痫病史。

  二、精神病史。

  三、过敏病史及过敏性疾病(过敏性哮喘、过敏性皮炎等)。

  四、肺结核(硬结钙化、纤维化等稳定者除外)及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肠结核等)。

  五、肝功能异常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

  六、消化系统传染疾病(急慢性痢疾、肠伤寒、阿米巴痢疾等)。

  七、传染性皮肤病或原因不明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手癣、头癣、癣、疥疮等及神经性皮炎等)。

  八、性传播性疾病(梅毒、淋病、艾滋病等)。

  九、可能造成药品污染的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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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6:44 |只看该作者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为什么不可以从事药品行业呢?为什么食品行业解放了,药品行业还是反乙肝歧视无法撼动的死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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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6:50 |只看该作者
在南宁疾控中心咨询的时候里面的值班工作人员说食品健康证不查乙肝了,但是药品健康证是要查的,阳性一律不发证 ,没有办法啊,国家没有明文说药品从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检查,只是说取消食品行业的,真的很难跟ZF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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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7:15 |只看该作者
关于开展药品从业人员2010年度健康查体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0-4-22 来源: 浏览次数:28次 作者:admin  


滕食药监[2010]11号



关于开展药品从业人员

2010年度健康查体的通知



辖区内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市卫生防疫站: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其所接触药品的质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药品从业人员集中健康查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结束。

二、查体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涉药单位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二OO九年未查体或二OO九年健康证明已到期的从业人员。二OO九年健康证明尚在效期内的从业者也可参加本次集中查体活动,或者根据其健康证明的到期时间自行到市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

三、职责分工

本次健康查体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指定市卫生防疫站具体承担健康查体工作,为方便药品从业人员查体,市卫生防疫站出动查体车定时、定点到各乡镇开展查体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辖区内村级卫生室药品从业人员的统一查体工作。市计生局所属计生服务机构和学校药品从业人员的查体工作可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可自行组织到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查体。若确有困难可与驻地镇卫生院联系,就近安排查体。

四、几点要求: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药品管理法》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对药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及其健康查体作出了具体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查体工作,加强对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学习,充分认识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进一步提高对从业人员健康查体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搞好二○一○年的健康查体工作。

2、各单位接通知后将健康查体统计表(附件)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前报送到滕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村级卫生室以各乡镇卫生院为单位上报);市卫生防疫站在集中查体结束后,统一发放健康证明,以此作为药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上岗条件之一。市卫生防疫站在查体工作结束后,应将各涉药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查体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为保证健康查体效果,我局将从六月份起对全市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查体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发现未持有效健康证明而上岗者,或经检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对药品造成污染的相关疾病的人员仍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附:滕州市2010年从业人员健康查体统计表

                           



二〇一○年四月二日





滕州市从业人员健康查体统计表

单位:(公章)                  总人数:
姓名 性别 年龄 从业岗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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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7:17 |只看该作者
关于开展二〇一〇年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当前栏目:通知通告  加入时间:2010-3-16 16:27:41  点击量:208  

【字体:    】
承食药监法字[2010]第03号

驻市各药品使用单位:

    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杜绝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为做好2010年度承德市辖区内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体检对象
  全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社区门诊、个体诊所、卫生院负责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直接接触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  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6月15日

    三、检查地点  承德市第五医院

    四、体检流程

    (一)市区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需要体检人数,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领取《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表》(一式三份),每人需带三张一寸近期照片,附在《体检表》上。

    (二)参加体检人员按照规定时间,由本人持《体检表》在体检当日9:00之前空腹到定点医院体检。

    (三)定点医院每周一上午将上周检验结果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科。

    (四)参加体检的单位或人员于体检后15日内到市局法规处领取体检结果,法规处对体检合格的人员发放健康证。
  五、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领导和督办,并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体检。做到专人负责,确保不漏检。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2、承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组织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建议所在单位调离从业岗位,并在法制科进行登记。

    3、我局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或患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仍继续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人员,承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药品管理法》依法处理。

    承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科联系电话:2062602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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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7:18 |只看该作者
食品和药品都是吃的,怎的区别就那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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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8:58 |只看该作者
现在只有医药品歧视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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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9:38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可以投诉他,药品行业已经有明确的文件了
消除乙肝歧视,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医者父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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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22:13 |只看该作者
文件没有要体检的内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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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00:1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这个标准是以前的老版本啊,不知现在有没新的,这还是“职业特殊”的问题,现在卫生部公布“药品行业”为“职业特殊”吗?如果没有公告说“药品行业”为“职业特殊”,那么它这个标准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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