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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20:45 |显示全部帖子
有时候冤枉比疾病还痛苦,乙是我的亲戚,请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甲欠乙有10万元合法债务,某调查公司员工(简单丁)得知乙的债务,于是多次打电话给乙,介绍其公司能合法追款,乙在此调查公司保证合法追款的前提下委托了此调查公司追款,约定佣金是30%。签订合同的时候此调查公司只提供一份:兹有(乙)委托(空白)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协商解决(甲)所欠人民币10万元的一份简单委托书给乙,此调查公司解释是还没安排哪位经理去跟进,等安排好会填上去。乙不安心,要求此公司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上面写明白此调查公司受理乙追讨甲10万元,并保证合法方式追讨,保证不使用武力,保证佣金是实收的30%,并在此保证书盖上此调查公司的印章。
丁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美色电话诱骗把甲骗到某地,并通知乙出来处理债务,丁介绍了另一调查公司员工(简称丙)给乙认识,说丙负债此债务,此时(委托书空白处填写了丙的名字)。丙纠集了3个朋友带上乙到某地把甲挟持到一酒家包间吃饭协商还款,吃饭期间丙打了甲两下并恐吓了他几句,乙一直没出声也没打甲,甲这段时间可以不停打电话到外面联系,去洗手间也没人跟,4个小时后,丙等人把甲带去了桑拿,并让其一位朋友带乙到对面酒家开房休息不让乙回家,让其等待钱到后再过来桑拿签名收钱。丙在桑拿里见甲无法筹到10万元,只能筹到2万,就提出让甲筹3万元给丙,但不能告诉乙,就放甲走,丙以后不再向甲追债。在桑拿里丙和其朋友打了甲几下(法医鉴定不构成轻微伤)。第二天早上丙才同意乙回家,但要开着电话随叫随到,中午时分,乙回到桑拿附近,但丙没要求乙进桑拿,让其在附近走动,下午时分甲的家人报警,并抓获丙和他的朋友,丙打电话叫了乙到现场,乙到桑拿门口见有警车在但没跑,而主动走进桑拿解释债务。后来同被警察一起带走,丙把乙委托丙合法追债的委托书交给了警方,乙也把保证书交给了警方。乙和甲在一起的时间为4个半小时左右,丙在桑拿和甲在一起的时间是18小时左右,丙和甲在一起的全部时间大概23小时。
现在检查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乙、丙及丙的朋友,丙被列为第一被告,由于债务是因乙而起,在共同犯罪中乙被列为是主犯成第二被告,丙的朋友是从犯。此调查公司没被起诉,起诉书里讲述并非乙委托此调查公司追债,而是讲述乙委托丙追债。
   此案检查院定性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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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2:24 |显示全部帖子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非法拘禁行为到底持续多长时间才能构成犯罪呢?对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认识不一。

据此,只能认定检察院的定性没错,但本案从量刑情节上看,明显罪轻。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为其辩护,争取有罪免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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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09:19 |显示全部帖子
这种情况就是定性成非法拘禁 但是我觉得乙之前和讨债公司的合同可以作为量刑的突破 因为合同中约定乙是在此调查公司保证合法追款的前提下委托了此调查公司追款,所以并没有犯罪故意。因为俺还只是个学生,没有办案经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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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1:07 |显示全部帖子
不同意乙有罪。。最多也是知晓他人犯罪而不报警。
温故中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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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1:14 |显示全部帖子
关键在丙方如诬陷乙方有指使之意的话就不好办了。
还有如果有宾馆录像,手机录音等证据证明乙方有指使之意的话也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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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4:27 |显示全部帖子
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如果确实如你所言,并有相关证据佐证,可以聘请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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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4:05 |显示全部帖子
此案的终审是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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