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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广东人保厅转发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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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保厅转发文件内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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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22: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3:52 编辑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10-04-28  
【实施日期】 2010-4-28
【发 文 号】 粤人社发〔2010〕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卫生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属技工学校: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把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相关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通知》各项要求

(一)抓紧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法规清理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把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要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选拔体检项目,按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的指导和监管。各地要面向普通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政策宣传,督促各类学校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学权利。指导学校根据需要在入学体检中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对违法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四)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各地要根据《通知》及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按《通知》要求进行惩处。

(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各地要结合实际,设立公布专门投诉、举报电话,或利用现有咨询热线,增设相关接收投诉、举报的功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电话接线员掌握相关政策规定。省级投诉、举报电话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333

省教育厅:020-37627943

省卫生厅:020-83710724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处室负专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情况,密切合作,共同推动《通知》的落实。加大宣传发动力度,通过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社区基层平台以及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展《通知》和乙肝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正确看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密切跟踪舆情,收集社会上的各类反映,必要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地要组织开展《通知》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9月底前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http://www.gd.lss.gov.cn/gdlss/zcfg/zxzcfg/t20100509_1173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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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22:41 |只看该作者
还是有点诚意的,有刻意提到违规后的惩罚,不像深圳的《通知》,关于罚则只字不提1
有人被禁言了!最终可以回复平静啦,没有扯皮的日子会很好呀!
不要轻视你的举手之劳,也许你就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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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22:45 |只看该作者
文件有了,要是有歧视投诉了不受理,去卫生厅要说法,敦促监管力度得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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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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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22:46 |只看该作者
深圳是全国公敌,一个狗日的特区,像深圳那帮狗东西,迟早干掉他们。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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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22:50 |只看该作者
我在5月6号打了12333投诉了惠州卫生防疫站,实名登记了我的名字与联系号码,还通过惠州网络问政投诉到了市卫生局,似乎没什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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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23:28 |只看该作者
人社厅文件网上链接
http://www.gd.lss.gov.cn/gdlss/zcfg/zxzcfg/t20100509_117347.htm


大家先拿广东教育厅来开刀吧,杀一警百!!!!

2010年教师资格证体检标注中还明确指出查两对半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
http://www.gdhed.edu.cn/main/www/170/2010-03/113771.html
体检标准还有明确检查两队半的

[ 本帖最后由 心凉了 于 2010-5-10 23: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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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23:37 |只看该作者
奶奶的,终于发布文件了,感谢战友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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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23:39 |只看该作者
有什么用,应该国有企业就业带头不歧视乙肝携带者,现在广州招工乙肝两对半检测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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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02:32 |只看该作者
广东文件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差,没什么实质性突破,不但连湖北、江西、河南都比不上,还暗示可依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健康体检,对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健康体检乙肝检测行为没有条款约束!
对广东当局毫无诚意解决乙肝问题深表遗憾和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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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02:40 |只看该作者
要是广东当局有诚意解决乙肝问题的话,就不要在就业体检上玩文字游戏,直接了当地规定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不得进行乙肝检测!从而杜绝类似深圳文件的被自愿的乙肝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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