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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请用人单位不再充当利益集团的帮凶的科普信,请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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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人单位不再充当利益集团的帮凶的科普信,请转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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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17: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转发时,可只对红色部分修改!


敬爱的人力资源部的同志:

你们好,我是即将入职贵公司的一名大学生。请代我向你们的领导表示问候。也希望你们能认真细致的读完这封信件。对各位同志对贵公司必将大有裨益。

知悉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曾荣获湖北省2003年-2004年度免检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等称号,可见贵企业领导有方以及各位同志的悉心协作,才得有如此成就,在此表示敬意!

但是贵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的同时有一件事情却让我为你们感到遗憾与惭愧,这与你们在商场上取得的成就格格不入,就如白玉上的瑕疵,显眼却又令人扼腕叹息。这便是贵公司曾经存在着浓厚的乙肝歧视意识。当然,这并非完全属于你们的错。经历十多年电视、报纸等媒体铺天盖地的治疗广告夸大宣传,你们对乙肝的传播途径仍存很大误解。

乙肝病毒的传染途径到底有哪些?

大量的证据表明:乙肝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染。
首先,世界卫生组织早在2000年就已认定乙肝的传播途径是围产期(分娩时由母亲传染给婴儿);不安全的注射和输血;性接触。
导致乙肝传播的主要原因是不安全注射及母婴传播。这也是中国大陆仍有8%左右的乙肝携带者的根本原因。[注①]
第二,中国疾控中心也明确指出:握手、接吻、共餐、共同工作,共餐共宿舍,大量流行病学工作证明无传染危险。大学新生入学普种乙肝疫苗更可保证无传播危险。
蚊虫的叮咬不能造成传播,因为有人已做过研究,蚊体内无乙肝病毒繁殖,蚊叮人无胃内容物吐出,蚊繁殖季节与非蚊繁殖季节与乙肝病毒带率的高低无关连。[注②]
第三,2009年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乙肝患者或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这是国际惯例,更是科学的回归。
第四,2009年12月29日,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主任、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庄辉,亚太地区肝病研究学会(APASL)执行理事,欧洲肝病研究学会(EASL)和美国肝病研究学会(AASLD)会员、北京友谊医院教授贾继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梁晓峰等知名人士在卫生部就体检中乙肝病毒检测有关问题召开通气会上一致认为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上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注③]

但广大药贩子、医疗贩子、体检贩子故意妖魔化乙肝携带者,试图从携带者身上赚取更大的利益,导致如今整个社会对乙肝的认识偏差。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中国特色的乙肝歧视。用人单位曾一度成为医疗机构赚钱不义之财的工具和帮凶。乙肝问题现已不单是医学上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范畴问题,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乙肝问题的批示,到中央多次就乙肝问题发布通知,再到取消警察、服兵役、食品、药品等行业对乙肝的从业限制,都看出中央政府对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乙肝歧视到底有多大危害?
入学就业是宪法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就业更是获取生活来源的途径,阻断他人的就业途径,相当于剥夺了他人的生存权。

自2003年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报考公务员时,因乙肝小三阳被拒致杀死一人,一人重伤的悲剧发生后。已见报端的乙肝歧视悲剧仍在发生:近日发生在广东省的校园血案:33岁的病休教师陈康炳,手持西瓜刀闯入广东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砍伤了16名师生。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其原因令人深思:据《东莞时报》报道:陈康炳得了乙肝后,学校里老师都不愿与他一起吃饭或说话,让陈康炳一度感到压抑。更糟糕的是,陈康炳此前有一位女友,在病休后,两人也不欢而散。自此,陈康炳的情绪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乙肝歧视导致的悲剧并非个案,湖北小伙求职体检查出乙肝被拒后上吊自杀(《南方都市报》2007.03.20),广西某职校学生不堪乙肝困扰服毒自杀(《南国今报》2009.12.31),河南女因患乙肝被男友杀死抛尸荒沟(中新网 2010.4.19)等等。
现在急需就业的人员中,多数是八十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家中的掌上明珠,他们的父母怎能眼看着自己的独苗遭受人为的侮辱?人非草木,也许您已为人父母或即将为人父母,请您换位思考吧,万一发生三长两短,您的心情会是怎样?这个社会还能稳定吗?


[未完,见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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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17:02 |只看该作者
[接一楼]
政府为什么要出台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的政策?
为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政府已多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就业促进法》、《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等,但因医疗机构的利益驱动,故意歪曲乙肝的危害性,使得部分用人单位仍然愿意充当他们获取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不利之财的帮帮凶。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再次为维护乙肝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发布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注④]。其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在就业体检中进行要求检测乙肝标志物,医院也不得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和医疗机构将进行处罚。这一《通知》的出台,按毛群安主任的话说,是“有关部门已经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影响他人健康进行了周密认证、慎重决策,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有关政策”的,不会将90%的人的健康权视为儿戏。[注③]

想必贵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同志早已知晓国家出台的各项通知、法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相关客观阐述和保护规定。不论贵公司在过去是否存在乙肝歧视,都希望你们本着对国家负责,对每一个公民负责,对每一个家庭负责。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体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各项权益,不要以各种理由蛮横的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身体是他们自己的,乙肝检测只能由他们自己安排。
望贵公司各位同志三思,去深入了解去客观认识乙肝这一问题,切勿人云亦云,邯郸学步。各位同志在真正了解乙肝以后,必会走出误区;必会有重新的认识;必会由歧视转变为包容理解与同情。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携带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加强,国家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在遭遇歧视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挺身而出,他们已不再是待宰的羔羊,请你们重视这一股力量,切勿进行违背历史潮流社会趋势的行为,以免让个人的人格公司的利益蒙受损失。

在消除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趋势下,贵公司是选择顺应时代的要求,还是选择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选择权就掌握在你们的手中,请不要侥幸,请不要冷漠,请学会包容,请学会感恩,请用善良的心去关爱弱势群体,人不可能永远高高在上,所以无论是谁都需要他人的体谅与帮助。
再次希望各位同志三思,希望贵公司慎重,你们的醒悟,挽救的不仅仅是与你们共事的携带者同事的幸福,也挽救了你们公司的声誉和利益。请拒绝乙肝歧视,请停止乙肝标志物检测,

反歧视公益人士


2010.5.9


参考文献:
① WHO官方网站:https://apps.who.int/inf-fs/en/fact204.html
②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
http://www.chinacdc.net.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③中央人民政府网:卫生部就体检中乙肝病毒检测有关问题召开通气会
http://www.gov.cn/xwfb/2009-12/29/content_1499191.htm
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6039504f-a67c-4c3c-832f-763b19e6a88e&tid=Cms_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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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17:30 |只看该作者
以上科普资料全部来源于官方网站,并给出了链接。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让用人单位在认识乙肝传播途径的同时,更要知道乙肝携带者不可欺,不可辱!
希望大家无事时,到你希望去的单位灌灌水,让他们学点知识,长点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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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17:37 |只看该作者
支持搂主!利己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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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5-9 17:37 发表
支持搂主!利己助人!

在理
刚又给葛洲坝集团公司发去邮件,只要你们给出单位邮箱,我都代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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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23:33 |只看该作者
支持搂主!利己助人!
歧视已经减少,我们要对自己有信心,去努力奋斗,才能创造出自己的价值。
脱离困境的战友,请记得美好生活来自论坛及这里的前辈。多回来看看,帮助困惑着的朋友,回馈社会。
无限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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