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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投诉安徽省蚌埠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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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安徽省蚌埠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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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5 00:09 编辑

投诉安徽省蚌埠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尊敬的张市长:您好。
2010年2月10日,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按照《通知》精神,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未持有因职业特殊确要并经卫生部核准的文件,根本就没有权利要求对就业人员 进行乙肝检测。即使在健康体检中,体检机构也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主动提供“自愿检测乙肝”服务。如果不是在个人主动向医生要求检测乙肝的的前提下,不管就业人员是否属于被迫签名同意乙肝检测,医疗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测本身就是违规的行为,因为《通知》已经明确了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权利任意委托医院对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测。
如今《通知》已经下发多日了,兄弟省市卫生局纷纷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加以落实。我省人社厅也多次发文按《通知》精神对我省招警、招录公务员的乙肝问题进行进行具体规范。但至今我市卫生局没有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各体检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纷纷对《通知作》出自己的解读,使乙肝检测泛滥:各体检机构主动推荐含有乙肝检测的套餐及用人机构只要付钱就提供乙肝检测的现象比比皆是;用人单位直接委托医院对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测,然后再要求员工本人自愿签字的违规情况屡见不鲜。深圳市2007年出台关于规范乙肝检测的文件,由于有“知情同意”条款的漏洞,致使很多用人单位及医院用“个人自愿检测乙肝名义”、“把就业体检套餐名改为体检套餐ABC”等变通方式使得国家法规及卫生局的文件于一纸空文的一幕至今仍在我市广泛存在。这不仅与党和国家反乙肝歧视的精神背道而驰,还使乙肝歧视变得更加隐蔽,乙肝人群的生存状况将会更加恶劣!使这份国家文件在我市几乎成为一纸空文。我依照有关法规,多次向市卫生局反映,至今都没有收到他们的任何答复。我的合法公民权力受到恣意践踏。
省会城市合肥各大医院已停止了检查。乙肝问题不单是医学上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范畴问题,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乙肝问题的批示,到卫生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征求意见研讨乙肝问题,再到取消警察、服兵役、食品、幼儿教育等行业对乙肝的从业限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我市做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大市,理应模范执行国家文件精神,并将文件付诸行动。市卫生有责任学习兄弟省市做法,出台实施细则并仿效湖北省、浙江省等卫生厅的做法——“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后, 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项目检测;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以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确保《通知》的实施。
    尊敬的市长,乙肝问题事关我市数近百万乙肝携带者的切身利益,事关建设和谐社会大局。恳请您督促市卫生局学习省人社厅贯彻国家三部委文件的认真负责精神;效法浙江、湖北、江西及河南等省市卫生厅局做法。出台《通知》 实施细则以确保国家文件在我省得以实施;使国家反对乙肝歧视的意志能落到实处;使我市在反对乙肝歧视问题上别再落后。在中国结束乙肝歧视的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谢谢
                                                                一位公益人士
                                                                         2010年5月8日
      

附件一: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卫办发〔2010〕4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通知精神,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 “乙肝五项” 、HBV-DNA)检测服务。         
二、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后, 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项目检测。         
三、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体检服务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者, 将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省卫生厅投诉、举报电话:027-87822726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附件二: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附件三,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卫办医政字〔2010〕27号

http://www.jxwst.gov.cn/News.shtml?p5=17551[/url
请战友稍作修改后一起发至蚌埠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url]http://www.bengb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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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安徽省蚌埠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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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市长:您好。
2010年2月10日,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按照《通知》精神,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未持有因职业特殊确要并经卫生部核准的文件,根本就没有权利要求对就业人员 进行乙肝检测。即使在健康体检中,体检机构也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主动提供“自愿检测乙肝”服务。如果不是在个人主动向医生要求检测乙肝的的前提下,不管就业人员是否属于被迫签名同意乙肝检测,医疗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测本身就是违规的行为,因为《通知》已经明确了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权利任意委托医院对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测。
如今《通知》已经下发多日了,兄弟省市卫生局纷纷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加以落实。我省人社厅也多次发文按《通知》精神对我省招警、招录公务员的乙肝问题进行进行具体规范。但至今我市卫生局没有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各体检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纷纷对《通知作》出自己的解读,使乙肝检测泛滥:各体检机构主动推荐含有乙肝检测的套餐及用人机构只要付钱就提供乙肝检测的现象比比皆是;用人单位直接委托医院对在职员工进行乙肝检测,然后再要求员工本人自愿签字的违规情况屡见不鲜。深圳市2007年出台关于规范乙肝检测的文件,由于有“知情同意”条款的漏洞,致使很多用人单位及医院用“个人自愿检测乙肝名义”、“把就业体检套餐名改为体检套餐ABC”等变通方式使得国家法规及卫生局的文件于一纸空文的一幕至今仍在我市广泛存在。这不仅与党和国家反乙肝歧视的精神背道而驰,还使乙肝歧视变得更加隐蔽,乙肝人群的生存状况将会更加恶劣!使这份国家文件在我市几乎成为一纸空文。我依照有关法规,多次向市卫生局反映,至今都没有收到他们的任何答复。我的合法公民权力受到恣意践踏。
省会城市合肥各大医院已停止了检查。乙肝问题不单是医学上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范畴问题,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乙肝问题的批示,到卫生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征求意见研讨乙肝问题,再到取消警察、服兵役、食品、幼儿教育等行业对乙肝的从业限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我市做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大市,理应模范执行国家文件精神,并将文件付诸行动。市卫生有责任学习兄弟省市做法,出台实施细则并仿效湖北省、浙江省等卫生厅的做法——“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后, 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项目检测;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以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确保《通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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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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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卫办发〔20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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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通知精神,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 “乙肝五项” 、HBV-DNA)检测服务。         
二、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后, 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项目检测。         
三、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体检服务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者, 将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省卫生厅投诉、举报电话:027-87822726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附件二: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附件三,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卫办医政字〔2010〕27号

http://www.jxwst.gov.cn/News.shtml?p5=17551[/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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