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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给公司写信科普的模板,可以替换公司名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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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9: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5 00:09 编辑

下面以葛洲坝公司为例如下:
如需给其他公司写信科普,替换公司名即可!

葛洲坝领导:
您好!
    感谢您能抽出10分钟时间来阅读这封建议信。
在这里,为了中国广大的受歧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也为了葛洲坝,我向您分享一些关于乙肝的一些知识,以及反乙肝歧视的一些现状,希望您能认真的考虑,也希望能对葛洲坝公司现有乙肝歧视现状有一丝改观。

1:关于乙肝的传播途径的释疑
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HBV。所以HBV并不可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与七月二十四号国务院通过温总理签字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只有甲肝和戊肝不得从事食品生产乙肝可以从事。
2:中国的乙肝携带者那么多,都是如何传染的?
HBV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传播、及性接触传播。围生(产)期传播是母婴传播的主要方式,多为在分娩时接触HBV阳性母亲的血液。血液传播多发生在80年代由于我国的卫生条件差,没有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以及献血没有检查hbsag造成的。我国1.2亿乙肝携带者中大概有三分之一是在80年代由于输血导致的乙肝传播。
3:反乙肝歧视的现状?
2005年,人事部、卫生部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已将排除肝炎的乙肝表面病原携带者确定为合格。2010年2月1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更加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表面病原携带者。
国家政策的出台绝非儿戏,是在充分的调研和科学考证的基础上作出来的,既然国家规定了入学和就业中不得检查乙肝,那就说明,在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中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自从2010年2月国家三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后,浙江、湖北、江西、河南等省份分别转发了通知,明确要求在所有的入学、入职、就业、健康体检中取消乙肝的检测!出于医学目的需要检查乙肝的,必须由医生单独开单,并将检测结果密封交给本人!

世界卫生组织已经证明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中只有甲肝和戊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同桌吃饭,接吻等并不会造成乙肝传播。。同时日本、美国、香港、澳门、包括乙肝携带者比例更高的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入职、入学等常规体检中也没有检查乙肝血清学指标。事实上,在乙肝携带比例更高的台湾,都没有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检查乙肝。
深圳的另外几个标杆企业如华为、中兴等,已经彻底的取消了对乙肝两对半的检查,取代的是只查肝功能。
华为也不是一开始就完全消除歧视的,从最初的完全歧视乙肝大小三阳,到来的接受小三阳+DNA阴,再到后来的完全消除歧视,也是花了很多年的时间。
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葛洲坝,依然在显性或隐形的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请您能及时的纠正这种错误的行为。
自从2010年2月国家三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后,浙江、湖北、江西等省份的卫生厅均出台文件要求在所有的入学、就业、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任何人若出于医学的目的需要检查乙肝,须有医生单独开单检测,并且结果也密封交给本人拆阅。乙肝携带者的隐私的现状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消除乙肝歧视是大势所趋,现在,葛洲坝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职,不管从医学,还是法律,还是构建和谐社会角度,都已站不住脚,修改这些落后于科学,落后于法律的古董条款,已成必然。只是,这一天不知还会等到何时。希望葛洲坝能顺应潮流,早早的、真正的结束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4: 题外话
美国何以成为最强大的国家?因其资源丰富?人口众多?还是上帝眷顾?NO!是因其先进的制度。美国乃至整个西方社会的基石是人人生而平等(《独立宣言》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每个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美国,《独立宣言》是比宪法更重要的纲领性文件)。我国宪法第33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第42条赋予我们的劳动权。但因没有具体的执行法规而使数亿人的平等权得不到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没有危害到他人的健康,自己正当的入学,工作等权利却得不到保护。
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绝大多数国家都把乙肝携带作为个人隐私,招工单位无权查问。
孙志刚以死换来收容遣送历史的终结,为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带来了福音。
浙江周一超以二死一伤的代价换来公务员体检办法的修改,使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公务员工作。
1.2亿乙肝携带者是否一定要付出更多的死亡代价,才能终结乙肝歧视?

期盼您的回复。

                                                                                        一名关注葛洲坝、关注乙肝的社会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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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9:15 |只看该作者
附件是一些省份最近出台的关于禁止在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检查乙肝的通知。请参考。

附 江西省转发通知的文件
http://59.52.34.82/News.shtml?p5=17551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卫办医政字〔2010〕2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须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对于健康体检套餐中含有乙肝检测项目的,要立即取消。受检者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并做好检测结果保密工作。
三、强化医疗机构体检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组织一次对医疗机构开展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管理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5月20日前上报我厅医政处。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附河南省转发通知的文件http://www.ha.lss.gov.cn/html/40 ... 10043010111713.html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执行《通知》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对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现行文件,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在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
    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加强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将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投诉、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371-65908536
    省教育厅:0371-69691777
    省卫生厅:0371-6589778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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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9:15 |只看该作者
附湖北省转发通知的文件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22850-1-1.html
鄂卫办发〔2010〕40号
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通知精神,规范医疗 机构体检工作,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 “乙肝五项” 、HBV-DNA)检测服务。         
        二、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后, 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项目检测。         
        三、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的监督检查力度,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体检服务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者, 将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省卫生厅投诉、举报电话:027-87822726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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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9:15 |只看该作者
附浙江省转发通知文件
http://www.jxwsj.gov.cn:89/html/main/zcfgView/2420.html
浙人社发〔2010〕98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执行《通知》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对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现行文件,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在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

      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加强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将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投诉、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71-85115082

      省教育厅:0571-88008765

      省卫生厅:9630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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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勤于助新 一品御批懒惰勋章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白衣天使 携手同心 如鱼得水 锄草勋章 维权功臣 健康之翼 一米阳光 红旗手 千里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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