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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 ...
楼主: 昆明小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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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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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5:50 |只看该作者
我已发意见至邮箱。
大家都来给湖北战友支持啊,相信只要我们提意见的人多了,肯定会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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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5:50 |只看该作者
要求修改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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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20:37 |只看该作者
没有杜绝乙肝检测的强硬手段,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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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23:21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经医学鉴定的传染病病原携带

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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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可操作性更强的表述(如人权至上所言):该条款没有任何创新,《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基本上也是这样表述,省级的法规应该要更加明确,比如把“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不得含有乙肝项目、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交含有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不得询问是否乙肝携带者”,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的违规成本太小,之前国家出台的通知、文件等之所以成为一纸空文,就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怕违规,因为违规了也进仅仅是一千元的罚款而已!而求职者则失去的是一份工作,遭受的是心灵的打击!建议处罚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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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23:32 |只看该作者
各位人大代表、法学专家:
       你们好。看到省人大就《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息,非常高兴。我在仔细阅读该条例后,发现一些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供参考。

1)
第三十六条 在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公平就业方面条例可操作性不强。
原文: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经医学鉴定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建议:
       建议增加可操作性更强的表述(如人权至上所言):该条款没有任何创新,《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基本上也是这样表述,省级的法规应该要更加明确,比如把“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不得含有乙肝项目、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交含有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不得询问是否乙肝携带者”,

2)
用人单位违规成本太小,条例起不到震慑作用,无法真正维护求职者的利益。
原文: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用人单位的违规成本太小,之前国家出台的通知、文件等之所以成为一纸空文,就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怕违规,因为违规了也仅仅是一千元的罚款而已!而求职者则失去的是一份工作,遭受的是心灵的打击!建议处罚1万元以上,并将该企业加入黑名单,建立该企业的信誉档案,对这样违规的企业以后加以重点查处!

暂时就提这两点意见,希望采纳。谢谢。

关注乙肝的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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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23:35 |只看该作者

已经通过邮箱([email protected]) 把意见发过去啦。

已经通过邮箱([email protected]) 把意见发过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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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00:04 |只看该作者
都去提意见呀!!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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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08:05 |只看该作者
战友们都来支持湖北吧,发邮件或打电话都行,希望争取一份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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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08:38 |只看该作者
我家锄头的意见就是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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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2:58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经医学鉴定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应该改为: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签署知情协议书”等各种手段将乙肝项目列为体检内容。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理由如下:
1、《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基础之一是《食品卫生法》。自2008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原《食品卫生法》自动失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乙肝携带者(或患者)可从事食品生产,为非消除道传染病。
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最新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3、受长达十多年的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医疗广告宣传影响,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仍存很大误解,部分用人单位只要知道乙肝携带者的相关信息,将以其它各种非乙肝歧视的理由拒绝录用或辞退。加之一些医疗机构为了从体检中获取最大利润,将以签署知情协议书等各种错口,规避法律制裁。
4、2007年出台《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8年出台《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都有类似规定,但乙肝歧视仍然未能遏制,在制定《就业促进法实施条例》应有所创新。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要求他人体检乙肝项目,更没有权力以各种手段获取职工个人隐私。
从湖北转发三部委通知中看到:政府在推动公平就业方面已为全国做出了榜样,表达了你们为消除乙肝歧视的决心。

[ 本帖最后由 利益链 于 2010-5-6 13:00 编辑 ]
<strong>湖南:举手之劳的事情,你做了吗?<strong>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2664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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