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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河南省效仿浙江文件,证明我们的诉求有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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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效仿浙江文件,证明我们的诉求有成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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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09: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试想,如果我们的战友不表达诉求要求效仿浙江省文件的话,估计河南省是不会特意去找到浙江省文件来效仿的,原文转发三部门12号文件就了事。特别是在38号文件利空的打压下,河南省的举措超乎想象,对比深圳的文件,简直是天与地之比.....

》》》》》》》》》》》》

【发布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厅  

【标 题】: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发 文 号】:豫人社〔2010〕114号

【发布日期】:2010-04-19 10:08:32

【实施日期】:2010-04-19 10:08:32

【主题词】:人力资源 就业 体检 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执行《通知》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对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现行文件,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在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
    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加强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将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投诉、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371-65908536
    省教育厅:0371-69691777
    省卫生厅:0371-6589778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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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09:36 |只看该作者
难道广东也会被河南、江西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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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2:06 |只看该作者
三部门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乙肝检查
2010年05月04日 09:08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记者 周 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日前联合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责任编辑:吴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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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21: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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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08:10 |只看该作者
河南的军区医院是个空白,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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