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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不要在等待中失去机会!(新增医政处邮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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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15: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湖南南省卫生厅 地址:长沙市湘雅路30号 邮编:410008 电话:4822010  传真073184471233 (注意在原号码前加上8,现已加上)
厅长邮箱:[email protected]
新增邮箱:以下邮箱都可用,而且是近期一些通知中找到的,其中有副厅长曾清先生的。
给张厅长的信,就要他们转告吧!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免费发传真:http://www.myfax.com/free/
(教材:http://pcedu.pconline.com.cn/soft/wl/assist/0906/1677399.html



恳请省卫生厅效仿湖北省卫生厅出台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配套通知并公布举报电话的建议:



敬爱的张厅长:您好!

首先,感谢省卫生厅一直以来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利所做出的努力。同时,也注意到贵厅于4月15日转发了卫生部办公厅的卫办医政发〔2010〕38号文件(以下简称《38号文件》)。

然而,我身为老百姓,没有资格评价38号文件的优劣。但38号文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于2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12号文件》)比较:
《12号文件》是在今年1月21日至27日历时一周时间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电子邮件约1.7万封,充分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三部委联合制定的文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而38号文件仅卫生部一家之言,并被《光明观察》等多家媒体质疑;《12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而《38号文件》增加的“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的新名词,把原本属于就业体检的职工福利体检从就业体检中分离出来,显然与12号文件的“就业体检”存在分歧。在《38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更有扩大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可能。因此,本人建议卫生厅以《12号文件》为基础,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并公布举报电话。

值得欣慰的是浙江、湖北、江西等省卫生厅特别强调“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鄂卫办发〔2010〕40号文件)(附件1)”。既保障了有检查乙肝项目需要的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又有效地遏制了“被自愿健康体检的乙肝检测”行为!充分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为消除乙肝歧视、保障公民公平正义的诚意和决心。

2007年由人社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之所以未能起到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除因为无法认定入职体检,健康体检或现在出现的“职业体检”外,也因为乙肝携带者可在90%的非乙肝携带者 “签署知情协议书”自愿体检乙肝项目的情况下被自愿检测。就在3月21日,长沙一市民以用人单位名义调查医疗机构的体检情况时,被电话调查的十二家医院中就有十一家医院可接受用人单位的乙肝体检要求(有录音为证,见附件2)。

乙肝携带者占中国总人口10%,需入学就业的人员中,多数属于家中独生子女。他们的入学就业关系到包括他们家庭成员在内至少五亿人的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由于在过去的十多年,电视、报纸等媒体铺天盖地的治疗广告宣传;1995年出台的《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错误阐述,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尽管国务院多次出台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但歧视仍然未能遏制。直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终于可让乙肝携带者领到从事食品生产的健康证。彻底纠正了过去长达十多年对乙肝传染途径的错误认识,为消除乙肝歧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乙肝携带者看到了希望和对未来前途的美好憧憬。

敬爱的张厅长:长期以来,省卫生厅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等各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致力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更希望三部委的《通知》在我省的落实成立全国学习的榜样,为此,我建议卫生厅在制定配套文件时,参照湖北省卫生厅鄂卫办发〔2010〕40号文件(附件1),并把执行《通知》的情况列入对各医疗机构及卫生局的年终考核范围

我们坚信:卫生厅在您的领导下,一定能尽早出台与《通知》相配套的文件,确保乙肝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利。全省乃至全国的乙肝携带者及其父母正翘首期盼着这一激动人心的时刻到来。

此致!

敬礼!


XXX


2010年4月30日

抄送:湖南省省长:周强




附件1鄂卫办发〔201040号文件: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襄樊市卫生局下载
http://www.xfws.gov.cn/UploadFiles/2010-04/admin/36号附件.rar
附件2:对长沙市中心医院、湘雅医院、长沙一医院等十二家医院电话调查录音(链接)
http://v.ku6.com/u/8184207/video.html

[ 本帖最后由 利益链 于 2010-5-16 22: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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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15:56 |只看该作者
湖南省人民政府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西新民路  
电话:  0731-2212111 湖南省省长信箱:
http://222.240.131.232/email!toWriteNotice.action?model.loginType=write
公众问答:http://www.hunan.gov.cn/hdjl/gzwd/index_sub.htm


敬爱的周书记,您好!

  祝贺您就任湖南省党委书记,湖南在您就任省长期间,政通人和,百废具兴,湖南今天的局面来之不易。相信湖南在您的领导下,一定在富民强省的道路上越走越宽广。

  您在履新讲话中说 :“把群众的呼声作为工作第一信号,坚持不懈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难看出,作为法学专业毕业的您,一定能继续以法治省,以法强省,促进社会公平公义,也让湖南的乙肝歧视在您的领导下得到有效遏止。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即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从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的角度明确了用人单位,教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责权范围。湖北、浙江、江西等省的人社厅和卫生厅也相继出台配套文件,强调“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鄂卫办发〔2010〕40号文件)”,既保障了有检查乙肝项目需要的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又能有效地遏制 “被自愿健康体检的乙肝检测”行为!充分体现了政府相关部门为消除乙肝歧视、保障公民公平正义的诚意和决心。

  然而,湖南省的有关部门相对其它省份仍显滞后,省卫生厅虽于4月15日转发了卫生部办公厅的卫办医政发〔2010〕38号文件(以下简称《38号文件》),但并未按三部委的《12号文件》给出举报电话。从权威性角度分析,《12号文件》是在今年1月21日至27日历时一周时间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电子邮件约1.7万封,充分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三部委联合制定的文件。

  当前,乙肝歧视主要表现在就业体检时获取乙肝携带者的信息后,以“不适应工作,工作表现差”等其它与乙肝无关的各种理由将乙肝携带者转岗或辞退。在人们仍然对乙肝的传播途径存有误解的今天,只有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才能真正使他们获得公平的入学就业权。敬爱的周书记,恳请您督促卫生厅效仿湖北、浙江、江西省卫生厅的做法,使乙肝检测真正成为公民个人的行为。
此致!
敬礼!



附件1:给卫生厅张健厅长的建议信



恳请省卫生厅效仿湖北省卫生厅出台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配套通知并公布举报电话的建议:

敬爱的张厅长:您好!

  首先,感谢省卫生厅一直以来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利所做出的努力。同时,也注意到贵厅于4月15日转发了卫生部办公厅的卫办医政发〔2010〕38号文件(以下简称《38号文件》)。

  然而,我身为老百姓,没有资格评价38号文件的优劣。但38号文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于2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12号文件》)比较:
《12号文件》是在今年1月21日至27日历时一周时间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电子邮件约1.7万封,充分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三部委联合制定的文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而38号文件仅卫生部一家之言,并被《光明观察》等多家媒体质疑;《12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而《38号文件》增加的“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的新名词,把原本属于就业体检的职工福利体检从就业体检中分离出来,显然与12号文件的“就业体检”存在分歧。在《38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更有扩大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可能。因此,本人建议卫生厅以《12号文件》为基础,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并公布举报电话。

  值得欣慰的是浙江、湖北、江西等省卫生厅特别强调“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鄂卫办发〔2010〕40号文件)(附件1)”。既保障了有检查乙肝项目需要的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又有效地遏制了“被自愿健康体检的乙肝检测”行为!充分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为消除乙肝歧视、保障公民公平正义的诚意和决心。

  2007年由人社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之所以未能起到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除因为无法认定入职体检,健康体检或现在出现的“职业体检”外,也因为乙肝携带者可在90%的非乙肝携带者 “签署知情协议书”自愿体检乙肝项目的情况下被自愿检测。就在3月21日,长沙一市民以用人单位名义调查医疗机构的体检情况时,被电话调查的十二家医院中就有十一家医院可接受用人单位的乙肝体检要求(有录音为证,见附件2)。

乙肝携带者占中国总人口10%,需入学就业的人员中,多数属于家中独生子女。他们的入学就业关系到包括他们家庭成员在内至少五亿人的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由于在过去的十多年,电视、报纸等媒体铺天盖地的治疗广告宣传;1995年出台的《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错误阐述,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尽管国务院多次出台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但歧视仍然未能遏制。直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终于可让乙肝携带者领到从事食品生产的健康证。彻底纠正了过去长达十多年对乙肝传染途径的错误认识,为消除乙肝歧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乙肝携带者看到了希望和对未来前途的美好憧憬。

  敬爱的张厅长:长期以来,省卫生厅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等各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致力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更希望三部委的《通知》在我省的落实成立全国学习的榜样,为此,我建议卫生厅在制定配套文件时,参照湖北省卫生厅鄂卫办发〔2010〕40号文件(附件1),并把执行《通知》的情况列入对各医疗机构及卫生局的年终考核范围。

  我们坚信:卫生厅在您的领导下,一定能尽早出台与《通知》相配套的文件,确保乙肝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利。全省乃至全国的乙肝携带者及其父母正翘首期盼着这一激动人心的时刻到来。

  此致!

  敬礼!


XXX

2010年4月30日
抄送:湖南省省长:周强

附件1:鄂卫办发〔2010〕40号文件: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襄樊市卫生局下载:
http://www.xfws.gov.cn/UploadFiles/2010-04/admin/36号附件.rar)
附件2:对长沙市中心医院、湘雅医院、长沙一医院等十二家医院电话调查录音(链接):
http://v.ku6.com/u/8184207/video.html
附件2: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10〕25号
http://www.hnyzgl.cn/show.asp?id=787

[ 本帖最后由 利益链 于 2010-5-3 16: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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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16:22 |只看该作者
6月底,我妹要入职了,她大三,到时有得一拼了!

不管她在那里,我都会支持让她先维维权,给那些厂科科普的.
不悔恨过去,不奢求未来. 不拿HBV来说事!
行行且行行,且行且珍惜!  见了便做,做了便了,了了有何不了!
我要睁大了眼,让你缩回去的,小样的HBV。
淡定,从容,立足当下。
我在想---------我来这里是做什么来了?
风已经轻轻地吹过,回到了原点,只是心不在茫然。愿美好!
养生保健是一种生活习惯,不是三五天可见效的,我的认识有限,所有的意见不一定全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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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17:36 |只看该作者
湖南人事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www.hnrst.gov.cn/structure/sy/zhywcon?infid=531
办公地点: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省委大院三办公楼。
    联系电话:0731-2217676,传真号码:0731-2216512
    通信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省委大院三办公楼。
    邮政编码:41001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上留言:http://www.hnrst.gov.cn/structure/wszx/lyblb

敬爱的赵厅长:您好!
  非常感谢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4月14日转发三部委联合下发的人社部发〔2010〕12号通知,为推动湖南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公平就业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2009年《食品安全法》,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终于可让乙肝携带者领到从事食品生产的健康证。彻底纠正了过去长达十多年对乙肝传染途径的错误认识,为消除乙肝歧视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然而,经历十多年电视、报纸等媒体铺天盖地的治疗广告宣传,人们对乙肝的传播途径仍存很大误解。从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出发达到消除乙肝歧视仍然是目前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同时,我们看到,在全国各地不少省市针对《通知》中提到的“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作了更详细的说明。为有效防止“被自愿”体检乙肝项目提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我们还看到,湖南省卫生厅并没有转发三部委的《通知》及公布详细的举报电话,而是转发了卫生部办公厅的38号文件。38号文件中规定:“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这里所提到的“指定人员”是否可理解为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呢?如果真是这样,显然加大了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机会,增大了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管理难度。此外,因为无法界定入职体检、就业体检、职工体检等体检性质,任何时候都可利用“健康体检”规定的漏洞,在90%的非乙肝携带者自愿体检乙肝项目下让10%的乙肝携带者不得不“被自愿”体检。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是维护乙肝携带者基本权利的关键。根据浙江、湖北、江西、河南等省的经验,敬请贵厅针对我省的具体情况,效仿他们的做法,牵头组织省卫生厅、教育厅专门针对“健康体检”作进一步的说明。谢谢!

  此致!
  敬礼!

   2010年5月3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www.ha.lss.gov.cn/html/4028808119563c0101195bb530430024/2010043010111713.html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执行《通知》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对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现行文件,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在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
    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加强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将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投诉、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371-65908536
    省教育厅:0371-69691777
    省卫生厅:0371-6589778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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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长沙市省政府二院内 Email[email protected]
电话:(0731)2211473  传真:(0731)2211473  邮编:410011
湖南省国资委值班室电话:(0731)2211158

给湖南国资委主任莫德旺要求强调国企严格执行三部委通知的建议:

http://www.hngzw.gov.cn/Director_Mailbox/

[email protected]

敬爱的莫德旺主任:您好!

  中央企业主导中国经济,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出积极贡献。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两个多月,中国广东核电集团、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联通、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航天科工061基地、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粮集团和中国五矿集团、国家电网公司下属各电力局、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不少中央企业公然违背《通知》规定,在就业体检中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并以乙肝携带为由拒绝录用。

  《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乙肝携带者约占中国总人口的10%,由于部分医疗机构的妖魔化宣传;1995年出台的《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错误阐述,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尽管国务院多次出台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但歧视仍然未能遏制。直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终于可让乙肝携带者领到从事食品生产的健康证。彻底纠正了过去长达十多年对乙肝传染途径的错误认识。不论从科学或是法律都充分证明了乙肝不会通过日常生活传染。世界卫生组织科学地论述了乙肝的传染途径主要是血液,其次是母婴和性传播。乙肝携带者与正常人一样,可从事绝大多数工作。《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乙肝携带者同样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其中多数孩子属于独生子女。他们的就业关系到包括他们家庭成员在内至少数五亿人的利益。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答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说: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如果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公平正义又从何谈起,社会稳定又怎能保障?敬爱的莫主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直接监管,理应自觉执行中央政策,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敬请您针对部分央企视国家政策于不顾,严重歧视乙肝携带者这一与时代极不和谐的现象,向各企业强化《通知》的落实,严惩那些影响社会稳定的责任人。

  为此,本人诚恳地向莫主任提出如下建议:
  1、敬请莫主任针对禁止乙肝五项及DNA等检测《通知》下文强调落实;并将执行《通知》情况列为企业年终考核指标。
  2、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变相体检乙肝,导致隐性乙肝歧视。因为无
法认定入职体检,就业体检、健康体检等的体检性质,敬请您强调用人单位仿照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3月25日出台与《通知》配套文件制定细则:在各种体检中不得含有乙肝五项及DNA项目,不得由用人单位提供体检套餐任人选择;个人要求体检乙肝五项或DNA的,应当由本人在门诊挂号、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附件:浙江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此致!
敬礼!
                        一即将毕业的乙肝携带者
                            2010年5月3日


附件: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关键内容摘要:
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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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星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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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20:3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华清 于 2010-5-3 16:22 发表
6月底,我妹要入职了,她大三,到时有得一拼了!

不管她在那里,我都会支持让她先维维权,给那些厂科科普的.

关注乙人,关注我们自己。消除乙肝歧视,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锄草活动”公益博客:
http://blog.sina.com.cn/hbvcckp
http://bara999.blog.163.com/
广东关爱QQ战友群:93644085深圳反歧视群118950390,93932234入职被拒投诉QQ群:58820930,QQ29701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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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21:27 |只看该作者
朋友,您能否点一下鼠标,也为湖南消除乙肝歧视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呢?
<strong>湖南:举手之劳的事情,你做了吗?<strong>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2664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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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3:16 |只看该作者
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前面要加8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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